第一章 王安石生平及其新政简述【1】

刘子健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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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在中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,很少有人像北宋杰出的改革家和最富争议的政治家王安石(1021——1086)那样重要。他主持的改革的非传统性质,其施行方式之彻底,以及其涵盖范围之广,几乎前无古人,直到最近一个世纪也没有什么改革可以与之媲美。这些特殊的改革举措,被总称为“新法”(hsin-fa)而为人所知。有时它们又被翻译为“新的法律”(New Laws),但这一译法过度限制了它的意义。实际上,改革举措远远超过颁布少数几项新的法律,也包括建立引起机构变革的新制度。或许用“新政”(New Policies)来描述它们更好一些,这一更综合性的名称更贴近事实。(1)

    因清代学者蔡上翔和近代学者如梁启超、柯昌颐、威廉森(H. R. Williamson)等人的研究,王安石已广为人知,没有必要对他的生平和改革举措做过多介绍。(2)王安石是临川人,临川在抚州,即今天的江西省。到北宋中期,【2】随着越来越多的一流诗人、作家、受人尊重的学者和政治家的出现,江西上升为具有全国性重要影响的地区。王安石的家族在其曾祖父时由务农而兴。在接下来的三代里,王家出了至少八位进士,包括王安石在内,遂成为官宦之家。王安石的父亲是一个下级官僚,携家眷在多个地方政府岗位任职。宝元二年(1039)他去世后,他的家人没有回到家乡,而是留在了江宁,也就是今天的南京。

    王安石具有鲜明的个性。作为一个信念坚定的年轻学者,他往往只选择几位具有相似理想的亲密朋友。他们通常来自南方,尤其是江西和福建。这一倾向贯穿于王安石的一生。

    王安石的职业生涯开始得平淡无奇。从庆历二年(1042)中进士到嘉祐五年(1060),他选择在离南京不远的几个地方政府任职————江苏的扬州、浙江的鄞县、安徽的舒州和江苏的常州。他拒绝了在朝中任职的机会,那可以促进他的事业发展,却不能帮他免除家庭和经济上的责任。尽管如此,随着学识逐渐为众人熟知,以及行政管理能力的显现————尤其是在水利灌溉和财政举措上————王安石声誉日隆。嘉祐三年(1058),还在他的政治生涯早期,他向宋仁宗上了一道“万言书”。尽管这道奏疏没有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,但它成为王安石政治理论的基石、之后发起改革的基础,也是中国政治思想史上的一份重要文献。

    王安石的名字逐渐引起一些政治观念迥异的高级官员们的注意。尽管他们的不断推荐带来了晋升的机会,【3】但王安石总是出于家庭的考虑,一再拒绝他们。直到嘉祐五年(1060),王安石终于被劝服在京城任职。在短暂任职于三司之后,王安石迅速晋升,先供职于集贤院,随后担任知制诰。这些职位被认为属于“清白的、受人尊重的官职”(清望官),远离包括诸如财政或法律事务之类的“不清”的职责。不过,担任这些职位的官员很容易接近皇帝,不是因为其行政职责,而是在于传统上备受尊敬的顾问才能。这些职位通常会留给广受推荐的、有前途的士大夫。

    王安石的晋升不久就因1063年至1066年为母亲服丧守制而中断了。治平四年(1067)他返回政府任职(3),成为南京的管理者(知江宁府)。出于自己的选择,看起来他似乎要长期担任地方政府的职位,但命运另有安排。1067年,新皇帝神宗继承了皇位。作为一个机警和有远见的人,神宗渴求建议。由于神宗从前的老师韩维(1017——1098)的推荐,王安石于熙宁二年(1069)初被召入朝。神宗对他印象深刻,任命他为参知政事。在这个关键职位上,王安石负责全部行政事务。神宗给予了王安石非同寻常的尊敬和信任,并全力支持他在随后不久发起的改革。

    在接下来王安石掌权的几年里,【4】涌现了许多重要的事件和翻天覆地的变化。大范围的灌溉工程在漳河、汴河和黄河的一段开展,这些地区基本上位于宋朝都城周围,或者说今天的河南省。熙宁五年(1072)前后在西北(今天的甘肃省)、熙宁六年(1073)在西南(今天的湖南省)和熙宁九年(1076)在南方(击退来自越南的入侵)的几场军事战役均取得了胜利。所有这些努力和成就无疑值得重视,但是在这里我们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众多体制性的改革举措上————它们深刻影响了政府的运作和制度,以及百姓的生计。(4)以下按领域对新政予以分类列举,以标明重点,同时这也是怨言和反对所产生之处。(5)当然,这些问题领域里面有许多是互相联系和有所重叠的。

    国家财政计划

    1.熙宁二年(1069)二月,建立财政计划委员会(制置三司条例司),研究和建议整顿国家财政。

    国家为农民筹措资金

    2.熙宁二年(1069)九月,推出农业贷款,即所谓“青苗钱”,提供给农民以用于播种,收获之后再连本带息一起偿还。

    国家收入与保管

    3.贡赋收入。熙宁二年(1069)七月,推行均输法,【5】管理通常从各省运送到政府的贡赋物品的运输、交换、出售与购买,以预先满足政府需求,同时稳定物价。

    4.地方政府的维持。熙宁三年(1070)十月,设立募役法,在京城试行后推行到全国。该法估定分等级的货币税收,以支付雇用必要人员为地方政府服役的费用,在此之前则一直实行轮替征派的差役法。

    5.地方秩序的维持。熙宁三年(1070)十二月,设立保甲法,以十户或更多户家庭为基本单位组织乡村居民,承担社区治安任务的集体责任。

    6.土地税。测量土地,平均税收(方田均税法),于熙宁五年(1072)八月生效,目的在于消除逃税和不公平的负担,尤其是在北方地区。

    国防

    7.基本举措。保甲法及其最终用途在于增加后备军队,这一制度类似于征兵制。

    8.其他改进举措。熙宁五年(1072)五月,开始施行喂养马匹制度(保马法)。在北方和西北的边境地区,每个家庭被分派饲养一匹马。熙宁六年(1073)六月,设立军器监,以提升武器的质量。还有其他一些加强军事防御的次要举措。

    货币

    9.熙宁三年(1070)七月,解除对私人运输和持有铜的禁令,【6】多次增加政府的铜币铸造,以满足国家财政扩大引发的需求和货币纳税的要求。

    贸易

    10.熙宁五年(1072)三月,颁布市易法(国家贸易制度),由此政府可以直接从小商人手中购买商品,并为他们扩展贷款机构,这样他们就不必通过行会来进行交易。政府意图通过这一制度平抑市场价格。

    11.熙宁六年(1073)九月,免行钱生效,对各种行户以货币折算,由此免除他们向宫廷贡奉物资的惯有负担。

    教育与文官

    12.教育。熙宁四年(1071)九月,对太学进行改制,使其最终将代替科举制度。在太学设立新的课程以及在京城别处设立学校,以培养特殊领域如武学、律学和医学方面的人才。同时也建立了许多地方学校,尤其是在北方地区,以改善该地过去匮乏的教育。

    13.科举制度。将重点放在论、策问和经义上,而非诗和赋。熙宁三年(1070)三月,【7】此项改革开始在常规的进士考试中施行。在较低层次的考试中,律学作为一个新的领域也设立了。

    14.官员任命。熙宁六年(1073)三月,设立针对进士、保任及其他符合任官条件的人的律令考试。

    15.政府吏员。熙宁三年(1070)十二月,没有官品的胥吏实行俸禄制,并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,行为不当将受到惩罚。同时,有实绩的胥吏可以通过考试晋升为下级官员。

    在作为最主要的执政大臣掌管国家事务和提出他的新政时,王安石最大的困境在于在大多数官僚中缺乏合作者。对其政策的反对意见来自许多著名的官员,仅举数例说明:令人尊敬的前辈政治家韩琦(1008——1075)和富弼(1004——1083),他们早先在庆历三年至四年间(1043——1044)发起了第一次、但是规模较小的改革;另一位前辈政治家欧阳修(1007——1072),他曾经推荐过王安石;吕公著(1018——1089),一个显赫政治家族中的领袖,也曾赞赏王安石并与其为友;司马光(1019——1086),一位备受尊敬的,赢得北方许多保守主义者支持的士大夫;来自四川西南地区的才华横溢的领袖苏轼(1037——1101)和苏辙(1039——1112)兄弟;甚至还有郑侠(1041——1119),他师从王安石,在改革初期也曾予以支持。但是,普遍的反对并未能阻止王安石和宋神宗。熙宁三年(1071)十二月,王安石晋升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继续在朝中发挥决定性的影响,【8】并劝服宋神宗将直言不讳的反对者一个接一个地降职。

    王安石政治生涯中的一个决定性转折,是他在熙宁七年(1074)暂时辞去朝廷职务。北方的大饥荒加剧了民众在改革制度下所承受的任何苦难。反对者鼓起劲头重新发起了攻击,而在郑侠将源自饥荒地区的引人注目的《流民图》上奏之后,宋神宗深为震惊。同时,市易法和免行钱在京城开封引发怨言,使得内廷之人————主要是宣仁太后和宦官们————都告诫宋神宗要提防王安石。王安石的情感和自尊深受伤害,于是请求辞职。宋神宗仍旧对他报以相当大信任,命他知江宁府,同时保留名义上宰相的荣誉头衔。另一方面,通过暂停一些有争议的举措,并征求对它们的坦率批评的方式,神宗第一次对变法表达了某些疑虑。

    王安石并没有离开京城太久,不到一年之后,熙宁八年(1075)初,他又回到了在朝廷上的领导位置。但是,在第二次掌权时,王安石发现自己处于比之前弱势得多的政治地位上。他的很多推荐不再得到宋神宗的即刻批准。他的两位主要盟友因为引起他的不满而被降职离朝。曾布(1035——1107)违背王安石的意愿,揭露了市易法和免行钱的不当之处,因此直接促成王安石早些时候的辞职;吕惠卿(1031——1111)则在王安石离开朝廷期间寻求削弱其影响力。现在,【9】他转而寻求支持的那些人更缺乏实际经验,更糟糕的是,也更不值得信赖。变法还在继续,但持续的反对也同样如此。王安石本人日益消沉,尤其是在他钟爱的唯一的儿子王雱去世以后。(6)熙宁九年(1076)冬,宋神宗最终同意王安石退闲。

    在退闲生涯中,王安石主要致力于撰写一部有关字源学的书————《字说》。宋神宗封王安石为舒国公以示尊崇,王安石也满意地看到,在接下来的九年里,他的改革体系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,继续运行着,直到元丰八年(1085)宋神宗驾崩导致变法终止。政治浪潮的突然转向摧毁了王安石的改革体系,这给他带来了极大的悲痛,次年王安石便去世了。

    为了完成这一概述,我们必须超越1069——1085年的变法时期,看一下1085——1093年的反变法时期和1093——1125年的后变法时期。(7)反变法时期处于宣仁太皇太后摄政之下。大多数新政一项接一项地被废止或彻底调整。突出的变法支持者最终被指斥为“朋党”成员。甚至是一些保守主义者,如反对倒向另一个极端的范纯仁、苏轼和苏辙也不受欢迎。在这一时期之初领导保守主义者的司马光去世后,权力落在吕公著、吕大防(1027——1097)和刘挚(1030——1098)手中。他们对新政共同的厌恶,并未能阻止他们在其他事情上意见不合和分裂成私人派系。

    后变法时期始于元祐八年(1093)宣仁太皇太后去世,宋哲宗掌握政府权力(亲政)。【10】他将以章惇(1035——1105)、王安石的女婿蔡卞及其兄蔡京(1047——1126)为首的新政支持者召回权力中心。大多数新政恢复了,有一些还扩大了施行的地理区域。一场大范围的报复性政治迫害,将数以百计的保守主义者流放到具有羞辱性的遥远的地方政府职位。此一盛行的政治氛围的一个显著例外,发生于1100年徽宗接替哲宗皇位之际。唯一一位恢复一定领导权力的王安石的早期盟友曾布,提出了一种调停和统一的政策,名为“建立中间路线”(建中)。他推荐了一些保守主义者担任高级官职,希望弱化派系斗争。不幸的是,这一短命的政策,既未能使其他后变法时期的领导者满意,也未能安抚怨愤不平的保守主义者。成功设法牢牢控制其他所有人的是蔡京。从1101年到1125年————距金朝军队入侵,北宋王朝覆灭仅余两年————在近四分之一个世纪里,除了短暂中断以外,他始终大权在握。在他的支配下,政治迫害加剧,腐败激增,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很多方面都恶化了。变法在历史上声名狼藉,是由于早先对它的抱怨,对保守主义者的持续谴责,以及尤为引人注目的、对它直接引向导致王朝覆灭的臭名昭著的后变法时期的批评。

    * * *

    (1) New Laws这一翻译来自中文术语“新法”(hsin-fa)。“法”意为法律,但也指方法或举措。有时,“法”也作为“法制”(fa-chih)的简单表述,可以被译为“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制度”(systems established by the laws)。对此更全面的讨论,见第三章中“王安石的政治与经济思想”一节。

    (2) 关于王安石生平的详细描述,可参考几本著名的著作。中文的有柯昌颐的《王安石评传》、梁启超的《王荆公传》、邓广铭的《王安石》和蔡上翔的《王荆公年谱考略》,最后一部包含了最具实质性的研究。日文的有佐伯富的《王安石》。最常被用到的英文著作是威廉森的《王安石》。

    (3) 译者按:时神宗已即位。

    (4) 威廉森翻译的很多中文术语并不总是令人满意的。在必要的时候,我会建议新的翻译。关于政府机构和官职的名称,我大多采用了柯睿格(E. A. Kracke)的《宋初的文官制度》和《文官职名》。

    (5) 这些改革举措的中文术语,在文中按序号如下:①制置三司条例司;② 青苗法;③ 均输;④ 募役法;⑤ 保甲;⑥ 方田均税;⑦ 与5相同;⑧ 保马法和军器监;⑨ 铜币或者简单说“钱”;⑩ 市易法;?免行钱;?太学和州学;?策、论、经义、诗和赋;?保任或者被担保而任命;?吏或者胥吏。给予吏人一定俸禄、对他们行为不当的惩罚也比过去更严重的制度,被称作“仓法”,因为许多吏人的职责与粮仓相关,而且,他们俸禄的很大一部分也出自粮仓。“仓”(granary)在这里是统称,既指粮仓又指地方政府的财库(见第五章中“吏役次官僚制”一节)。这些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,可参本书第68页注释1中提到的那些名著,或者北宋史料汇编《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》卷66第1——18页、卷68第1页——卷75第21页。

    (6) 译者按:此处作者有误,王安石实际上不止王雱一子。对王安石子女情况的详细考证,可参刘成国《王安石年谱长编》,中华书局,2018年。

    (7) 关于变法、反变法和后变法时期最实用的基本史料,可见《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》,除了第71页注释2提到的以外,还可见卷59第1页——卷61第16页、卷63第1页——卷64第10页、卷94第1页——卷98第17页、卷100第1页——卷102第18页、卷108第1页——卷110第15页、卷120第1页——卷122第16页、卷124第1——8页以及卷129第1页——卷131第22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