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章 周之礼制

柳诒徵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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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周之文化,以礼为渊海,集前古之大成,开后来之政教。其著于典籍者,虽经秦火,所存犹夥。《汉书·艺文志》具存其目:

    《礼古经》五十六卷,《经》十七篇,《周官经》六篇。

    后世以十七篇之《经》为《仪礼》,六篇之《周官》为《周礼》。

    《汉纪》(荀悦):“刘歆奏请《周官》六篇列之于《经》,为《周礼》。”

    《经典释文序录》(陆德明):“刘歆建立《周官经》,以为《周礼》。”

    《晋书·荀崧传》:“崧上疏,请置郑《仪礼》博士一人。”[1]

    其《古经》五十六卷,自十七篇外,谓之《逸礼》。

    《礼记正义》(孔颖达):“郑云:《逸礼》者,《汉书·艺文志》云,汉始于鲁淹中得古《礼》五十七篇[2],其十七篇与今《仪礼》正同,其余四十篇[3],藏在秘府,谓之《逸礼》,其《投壶礼》亦此类也。”

    而《周官》复亡一篇。

    《经典释文序录》:“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,时有李氏上《周官》五篇,失《事官》一篇,乃购千金不得,取《考工记》以补之。”

    治周史者得《周官》五篇、《礼经》十七篇及汉世大小戴所传之《逸经古记》,可以推见有周礼制,讨论其国家社会组织之法,与掇拾夏、商典制,仅能仿象于万一者,迥乎不同矣。虽然,此诸书者,自汉代流传至于今日,固为至可宝贵之史料,而其书为何时何人之作,则异说殊多。或谓《礼经》《周官》皆周公所作。

    《仪礼疏序》(贾公彦):“《周礼》《仪礼》发源是一,理有终始,分为二部。并是周公摄政太平之书。”

    《序周礼废兴》:“《周官》孝武之时始出,秘而不传。既出于山岩屋壁,复入于秘府。五家之儒,莫得见焉。至孝成皇帝,达才通人刘向子歆校理秘书,始得列序,著于《录》《略》。时众儒并出,共排以为非是,惟歆独识,知周公致太平之迹,具在于斯。”

    或谓《仪礼》为孔子所作。

    《三礼通论》(皮锡瑞):“《周礼》《仪礼》,说者以为并出周公。案以《周礼》为周公作,固非,以《仪礼》为周公作,亦未是也。《礼》十七篇,盖孔子所定。《杂记》云:‘恤由之丧,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,《士丧礼》于是乎书。’据此,则《士丧》出于孔子,其余篇亦出于孔子可知。”

    或谓《周官》为末世渎乱不验之书,及六国阴谋之书。

    《序周礼废兴》(贾公彦):“林孝存以为武帝知《周官》末世渎乱不验之书,故作《十论》《七难》以排弃之。何休亦以为六国阴谋之书,唯有郑玄遍览群经,知《周礼》者,乃周公致太平之迹,故能答林硕之论难,使《周礼》义得条通。”

    故近人以《仪礼》为儒家所创,谓之为种种怪现状,种种极琐细的仪文。而《周礼》之为伪书,更不措意。按礼非制于孔子,章炳麟驳皮氏书具言之。

    《孔子制礼驳议》:“《礼》五十六篇,皆周公旧制。《记》言‘哀公使孺悲之孔子学士丧礼,《士丧礼》于是乎书’者,谓旧礼崩坏,自此复著竹帛。故言书,不言作。《丧服》礼兼上下,又非士丧之篇,文不相涉。《礼记·檀弓》曰:‘鲁人有朝祥而暮歌者,子路笑之。’夫子曰:‘三年之丧,亦以久矣夫!’言其久不行也。若自孔子始作者,当云三年之丧,创法自我,不可以责未闻者,何乃言久不行耶?《檀弓》又曰:‘衰,与其不当物也,宁无衰。’然则自斩衰三升,下至缌麻十五升抽其半,其为精粗异度,繁碎亦甚矣。独有制礼自上,民胥效法,故织纴之家,素备其式。假自孔子制之者,纵令遍行鲁国,自适士以至府史,胤族犹当万数,仓卒制之,何由得布?若不自置邸店,亲课女红,布缕既不中程,则衰无以当物,唐为文具,将安设施?此则自卫反鲁,五年之中,专为缝人贾贩,犹惧不给,固无删述《六经》之暇矣。又若制礼昉于孔氏,冠、昏、朝聘以及祭享,其事犹多,哀公不以问孔子,独问士丧,孔子又本不作《士丧礼》,待哀公问然后发之,君则失偏,臣则失缺,其违于事情远矣。即若是者,《礼记·曾子问》篇,孔子自说从老聃受《礼》,宁知今之《礼经》非老聃制之耶?墨子《节葬》《非儒》,以是专责儒者,此由丧礼废缺,独儒者犹依其法,故名实专归之。古者刑书本无短丧之罚,故得人人自便,弗可禁止,非直晚周也。汉世晁错、翟进为三公,遭丧犹不去官,若以周公时未有丧制,故晚周无三年服,汉世士礼既行,何以持服者寡乎?见晚周无持斋斩者,即云丧礼自孔子制,见汉世无持斋斩者,复可云丧礼自二戴制之邪?”

    其仪文度数之中所寓之精义,则《戴记》《冠》《婚》《丧》《祭》诸义发挥最为透辟。其坊民淑世,非若希腊教偷、罗马斗兽之野蛮也。今世纵不能行其法,不当文致为儒家之过而诋毁之。观韩愈之论则知所折衷矣。

    《读仪礼》(韩愈):“余尝苦《仪礼》难读,又其行于今者盖寡,沿袭不同,复之无由,考于今,诚无所用之。然文王、周公之法制粗在于是。孔子曰吾从周,谓其文章之盛也。古书之存者希矣,百氏杂家,尚有可取,况圣人之制度耶?”

    《周礼》之制度多与他书不同,故攻击者尤众。然前人之攻击之者,亦多认为周制。

    《周礼问》(毛奇龄):“《周礼》一书出自战国,断断非周公所作,予岂不晓?然周制全亡,所赖以略见大意,只此《周礼》《仪礼》《礼记》三经。以其所见者虽不无参臆,而其为周制则尚居十七。此在有心古学,方护卫不暇,而欲迸绝之,则饩羊尽亡矣。”

    《礼经通论》(皮锡瑞):“孔子谓殷因夏礼,周因殷礼,皆有损益。《乐记》云:三王异世,不相袭礼。是一代之制度,不必尽袭前代。改制度,易服色,殊徽号,礼有明征。非特后代之兴必变易前代也,即一代之制度,亦历久而必变。周享国最久,必无历八百年而制度全无变易者。三《礼》所载,皆周礼也。《礼经》十七篇为孔子所定,其余盖出孔子之后,学者各记所闻。而亦必当时实有此制度,非能凭空撰造。”

    以其非有来历断不能冥思臆造,创为此等宏纲细目之书也。周、秦、西汉著书者多矣,孔、孟、管、墨、商君、荀卿以及董仲舒、刘歆辈,皆有意于创立法制。今其书之存者,或第言立法之意,或粗举治国之方,无一书能包举天下万事万物,一一为之区分条理,而又贯串联络秩然不紊如《周官》者。后世之《六典》《会典》等,以有《周官》为之模范,故易于着手,然犹不能及其精微。学者试思为《周官》者,当具何等经验、思想、学力,而后能成此书乎?古今中外政治家、哲学家著书立说,大都徒托空言,不能见之于实行。然学者称举其说,犹许其代表一时代之文化。故《周官》之说即令未尝实行,仅属于一个人之理想,然此一个人之理想产生于此时代,已足令人惊诧,矧其官守法意,降至春秋、战国,犹多遗迹可寻乎!汪中作《周官征文》,以《逸周书》穆王作《职方》为证:

    《述学·周官征文》:“或曰:《周官》,周公所定。而言穆王作《职方》何也?曰:赋诗之义,有造篇,有述古,夫作亦犹是也。召穆公纠合宗族于成周,而作《常棣》之诗,则述古亦谓之作。详《职方》《大司乐》二条,知《周官》之文各官皆分载其一,以为官法。故每职之下,皆系曰掌。而太宰建之,以为《六典》,则合为一书。穆王作之,特申其告诫,俾举其职尔。”

    则此书实成、康、昭、穆以来王官世守之旧典,以之言西周之文化,固非托古改制之比也。

    《仪礼》十七篇所言者为冠、婚、丧、祭、射、乡、朝、聘八目。《周官》则经纬万端。兹择其要者,以次列举于后。

    第一节 国土之区画

    国土之区画,分以下四种:

    (一)九州。九州之区画,自古已然。而周之区画,兼研究其民物之事利,其调查统计盖较《禹贡》为详。

    《周官·职方氏》:“东南曰扬州,其山镇曰会稽,其泽薮曰具区,其川三江,其浸五湖,其利金、锡、竹、箭,其民二男五女,其畜宜鸟兽,其谷宜稻。正南曰荆州,其山镇曰衡山,其泽薮曰云梦,其川江、汉,其浸颍、湛,其利丹、银、齿、革,其民一男二女,其畜宜鸟兽,其谷宜稻。河南曰豫州,其山镇曰华山,其泽薮曰圃田,其川荧、洛,其浸波、溠,其利林、漆、丝、枲,其民二男三女,其畜宜六扰,其谷宜五种。正东曰青州,其山镇曰沂山,其泽薮曰望诸,其川淮、泗,其浸沂、沭,其利蒲鱼,其民二男三女,其畜宜鸡狗,其谷宜稻麦。河东曰兖州,其山镇曰岱山,其泽薮曰大野,其川河、泲,其浸庐、维,其利蒲鱼,其民二男三女,其畜宜六扰,其谷宜四种。正西曰雍州,其山镇曰岳山,其泽薮曰弦蒲,其川泾、汭,其浸渭、洛,其利玉石,其民三男二女,其畜宜牛马,其谷宜黍稷。东北曰幽州,其山镇曰医无闾,其泽薮曰貕养,其川河、泲,其浸菑、时,其利鱼、盐,其民一男三女,其畜宜四扰,其谷宜三种。河内曰冀州,其山镇曰霍山,其泽薮曰扬纡,其川漳,其浸汾、潞,其利松柏,其民五男三女,其畜宜牛羊,其谷宜黍稷。正北曰并州,其山镇曰恒山,其泽薮曰昭余祁,其川呼池、呕夷,其浸涞、易,其利布帛,其民二男二女,其畜宜五扰,其谷宜五种。”

    《禹贡》专言贡物,犹专为王侯立法,《职方》注重民利,则周代重民之证也。

    (二)畿服。畿服之制亦沿于古,惟商时犹仅五服[4],至周而斥大之,为九畿,亦曰九服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马》:“乃以九畿之籍,施邦国之政职,方千里曰国畿,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畿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。”《职方氏》:“乃辨九服之邦国,方千里曰王畿,其外方五百里曰侯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男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卫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蛮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镇服,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藩服。”

    其地之广袤参考刘师培《古代要服建国考》[5],章炳麟《封建考》,可得其概。

    (三)封国。周之封国,为说经家聚讼之要点。然其国境,大者不过后世之一府,小者乃等于州县,无足异也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凡建邦国,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。诸公之地,封疆方五百里,其食者半。诸侯之地,封疆方四百里,其食者参之一。诸伯之地,封疆方三百里,其食者参之一。诸子之地,封疆方二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诸男之地,封疆方百里,其食者四之一。”《职方氏》:“凡邦国,千里封公,以方五百里则四公,方四百里则六侯,方三百里则七伯,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,方百里则百男,以周知天下。凡邦国小大相维。”

    (四)王畿之区画。王畿方千里,四面各五百里,节次分之,其名甚多。

    《周官·载师》:“以廛里任国中之地,以场圃任园地,以宅田、士田、贾田任近郊之地,以官田、牛田、赏田、牧田任远郊之地,以公邑之田任甸地,以家邑之田任稍地,以小都之田任县地,以大都之田任疆地。”郑《注》:“五十里为近郊,百里为远郊。”贾《疏》:“自百里以至邦国,分为五等:二百里曰甸,三百里曰稍,四百里曰县,五百里曰都,畿外邦国。”

    郊有六乡,甸有六遂,其制详后。

    《周官》一书,虽不过官制、官规之性质,然六官之开端,皆以治地为言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天官冢宰》:“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,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”(按《地官》《春官》《夏官》《秋官》皆同。)贾《疏》:“六官皆有此叙者,欲见六官所主虽异,以为民极是同故也。”

    故观《周官》,可知其时所最重者,实惟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之事。右列之区画,散见于诸官者,似徒为此繁复之名数,而无益于政治。然观其对于版图、测量、土壤、民物一一经画研究,则知周之治地,非徒注意于名数而已也。周之版图,大别有三:

    (一)总图。其图盖具全国之形势,兼注明其民族物产者,虽其文未言图中符号比例若何,然其有比例符号殆无可疑。如: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掌建邦之土地之图与其人民之数,以佐王安扰邦国。以天下土地之图,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,辨其山林、川泽、丘陵、坟衍、原隰之名物。”《土训》:“掌道地图,以诏地事。道地慝,以辨地物,而原其生,以诏地求。”《司险》:“掌九州之图,以周知其山林、川泽之阻,而达其道路。”《职方氏》:“掌天下之图,以掌天下之地,辨其邦国、都鄙、四夷、八蛮、七闽、九貉、五戎、六狄之人民,与其财用、九谷、六畜之数要,周知其利害。”《司书》:“掌邦中之版,土地之图,以周知出入百物,以叙其财。”

    其图有广轮之数,且有九谷、六畜之数,则不但有比例,兼似附有物产统计表矣。周之官吏据此等图表,以经画天下,其非空言可知。

    (二)分图。其图殆如今之一县一乡之图,可据以决狱讼,且可以定各地之形体,视总图尤有实用。如: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宰》:“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……三曰听闾里以版图。”《小司徒》:“凡民讼,以地比正之。地讼,以图正之。”《遂人》:“掌邦之野,以土地之图经田野,造县鄙形体之法。”

    县鄙形体,据图以造,则其规画非徒理想,而必按照各地毗连之形势审慎出之,又可知矣。

    (三)专图。其图各以一事一地为之,不涉他地他事。如:

    《周官·冢人》:“掌公墓之地,辨其兆域,而为之图。”《墓大夫》:“掌凡邦墓之地域,为之图。”《卝人》:“掌金玉锡石之地……若以时取之,则物其地图而授之。”

    据此,知周代官府地图之多,地治之精密,实基于此。然徒观地图,无以知地之方位气象,则测量尤绘图之先之所重矣。周之诸官掌测量者,如: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以土圭之法测土深,正日景,以求地中。日南,则景短,多暑。日北,则景长,多寒。日东,则景夕,多风。日西,则景朝,多阴。”《土方氏》:“掌土圭之法以致日景,以土地相宅而建邦国都鄙,以辨土宜土化之法,而授任地者。”

    其法可与《考工记》参观,

    《考工记》:“匠人建国,水地以县,置槷以县,视以景。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,昼参诸日中之景,夜考之极星,以正朝夕。”

    朝夕测日,夜则测星,既辨方位,兼审土宜。其建邦国都鄙之慎重若此,于地事似已尽心为之矣。然司徒犹有土会、土宜、土均之法,正不止土圭一法也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以土会之法[6],辨五地之物生。一曰山林,其动物宜毛物,其植物宜皂物,其民毛而方。二曰川泽,其动物宜鳞物,其植物宜膏物,其民黑而津。三曰丘陵,其动物宜羽物,其植物宜核物,其民专而长。四曰坟衍,其动物宜介物,其植物宜荚物,其民皙而瘠。五曰原隰,其动物宜裸物,其植物宜丛物,其民丰肉而庳。”“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,以相民宅,而知其利害,以阜人民,以蕃鸟兽,以毓草木,以任土事。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,以教稼穑树艺。”“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,制天下之地征,以作民职,以令地贡,以敛财赋,以均齐天下之政。”

    分析土壤,剖辨物种,而民生国政于是乎定。盖人民犹建筑物,土地则其基址,基址未能辨别,建筑物无从着手。周之施政,注重地治,其条理精密若此,此固前古所无,抑亦汉、唐迄今所未能逮也。世人谓吾国研究地学,始于裴秀、贾耽等人,然观晋、唐诸史之言,其于《周官》之制殆不过万分之一。故吾图文明,在周实已达最高之度,嗣又渐降而渐进,至今,则古制澌灭殆尽,而后群诧域外之文明。试即周代治地诸法思之,得谓其时无此事实,而一人撰造伪书,乃能穿穴诸官,使一一相应若此耶?

    第二节 官吏之职掌

    国家社会未达无治主义之时代,行政官吏在所必设。设之,则必有阶级等差,此天下万国所同也。吾国历代官制虽时有变迁,而其源大都出于《周官》,故周之设官分职,亦为治史者所必措意。周之官吏,分朝命及辟除二途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宗伯》:“以九仪之命,正邦国之位。壹命受职,再命受服,三命受位,四命受器,五命赐则,六命赐官,七命赐国,八命作牧,九命作伯。”

    大抵自一命为正吏,至六命赐官,为卿、中大夫、下大夫、上士、中士、下士六等。六命之上则诸侯之等级,其辟除或给徭役者,曰府、曰史、曰胥、曰徒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宰》:“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令……五曰府,掌官契以治藏。六曰史,掌官书以赞治。七曰胥,掌官叙以治叙。八曰徒,掌官令以征令。”《天官》郑《注》:“府,治藏;史,掌书者。凡府、史皆其官长所自辟除,胥、徒皆民给徭役者。胥有才知,为什长。”

    官制之大纲分为六属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宰》:“以官府之六属,举邦治。一曰天官,其属六十,掌邦治,大事则从其长,小事则专达。二曰地官,其属六十,掌邦教,大事则从其长,小事则专达。三曰春官,其属六十,掌邦礼,大事则从其长,小事则专达。四曰夏官,其属六十,掌邦政,大事则从其长,小事则专达。五曰秋官,其属六十,掌邦刑,大事则从其长,小事则专达。六曰冬官,其属六十,掌邦事,大事则从其长,小事则专达。”“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。一曰治职,以平邦国,以均万民,以节财用。二曰教职,以安邦国,以宁万民,以怀宾客。三曰礼职,以和邦国,以谐万民,以事鬼神。四曰政职,以服邦国,以正万民,以聚百物。五曰刑职,以诘邦国,以纠万民,以除盗贼。六曰事职,以富邦国,以养万民,以生百物。”

    其官数凡五六万人。

    《通典》(杜佑):“周内官二千六百四十三人,外诸侯国内六万一千三十二人。”

    《周官·禄田考》(沈彤):“六官凡五万九千三百余人。”

    其治之咸以典法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太宰》:“太宰之职,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国。一曰治典,以经邦国,以治官府,以纪万民。二曰教典,以安邦国,以教官府,以扰万民。三曰礼典,以和邦国,以统百官,以谐万民。四曰政典,以平邦国,以正百官,以均万民。五曰刑典,以诘邦国,以刑百官,以纠万民。六曰事典,以富邦国,以任百官,以生万民。”“以八法治官府。一曰官属,以举邦治。二曰官职,以辨邦治。三曰官联,以会官治。四曰官常,以听官治。五曰官成,以经邦治。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。七曰官刑,以纠邦治。八曰官计,以弊邦治。”“以八则治都鄙。一曰祭祀,以驭其神。二曰法则,以驭其官。三曰废置,以驭其吏。四曰禄位,以驭其士。五曰赋贡,以驭其用。六曰礼俗,以驭其民。七曰刑赏,以驭其威。八曰田役,以驭其众。”

    典法施于太宰,而掌之者复有诸官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太宰》称正月之吉,乃施典于邦国,施则于都鄙,施法于官府。《小宰》:“掌邦之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之贰。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。”《司会》:“掌邦之六典、八法、八则之贰,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。”《小宰》:“正岁帅治官之属,而观治象之法,徇以木铎曰:不用法者,国有常刑。”《司书》:“掌邦之六典、八法、八则。”《太史》:“掌邦之六典,以逆邦国之治。掌法,以逆官府之治。掌则,以逆都鄙之治。凡辨法者考焉,不信者刑之。”《内史》:“执国法及国令之贰,以考政事,以逆会计。”《御史》:“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,以赞冢宰,凡治者受法令焉。”《匡人》:“掌达法则,匡邦国。”《大行人》:“十有一岁修法则。”

    据此,则《周官》所载特其大纲,而所谓典法者,必更有详密之条文,正者存于太宰,贰者散在诸官。其有不信,则考诸太史,非一二人所能以意为出入高下也。诸法之中,不可殚举,第就官联一法观之,即可知其立法之精密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宰》:“以官府之六联,合邦治:一曰祭祀之联事,二曰宾客之联事,三曰丧荒之联事,四曰军旅之联事,五曰田役之联事,六曰敛弛之联事。凡小事皆有联。”

    《周礼订义》(宋王与之):“王昭禹曰:古者军将皆命卿,而师、旅、卒、长之属,皆下大夫、士掌其事。大司徒、大军旅以旗致万民,治其徒庶之政命。……小司徒会万民之卒伍,而亦帅其众庶。乡师、大军旅正治其徒役,与其輂辇。大司马及战,巡陈视事而赏罚,若此类皆军旅之联事。……太宰掌九贡、九赋,而大府、司会、司书之类亦掌之,所谓敛也。乡大夫国中贵者之类皆舍征,而小司徒凡征役之施舍亦掌之,所谓弛也。凡此类皆敛弛之联事。……非祭祀、宾客、丧荒、军旅、田役、敛弛六者之大事,余皆小事也。若膳夫之官有庖人、亨人、内外饔之类,通职联事,司关掌国货之节,以联门市,皆小事也。”

    于组织之中寓互助之意,既以泯其畛域,且使互相监视,不使一机关独断一事,而遂其营私舞弊之谋。此研究法治者所最宜留意者也。

    周之官府最重会计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宰》:“以官府之八成,经邦治:一曰听政役以比居,二曰听师田以简稽,三曰听闾里以版图,四曰听称责以傅别,五曰听禄位以礼命,六曰听取予以书契,七曰听买卖以质剂,八曰听出入以要会。以听官府之六计,弊群吏之治。一曰廉善,二曰廉能,三曰廉敬,四曰廉正,五曰廉法,六曰廉辨……月终,则以官府之叙,受群吏之要,赞冢宰,受岁会。岁终,则令群吏致事。”《宰夫》:“岁终,则令群吏正岁会。月终,则令正月要。旬终,则令正日成,而以考其治。治不以时举者,以告而诛之。”《司会》:“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,凡在书契、版图者之贰,以逆群吏之治,而听其会计,以参互考日成,以月要考月成,以岁会考岁成,以周知四国之治,以诏王及冢宰废置。”《职内》:“掌邦之赋入,辨其财用之物,而执其总,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,以逆邦国之赋用。凡受财者,受其贰令而书之。及会,以逆职岁,与官府财用之出,而叙其财,以待邦之移用。”《职岁》:“掌邦之赋出,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,以待会计而考之。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,受式法于职岁,凡上之赐予,以叙与职币授之。及会,以式法赞逆会。”

    日有成,月有要,岁有会,三岁又有大计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书》:“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。”

    其出入皆有式法,四国之治无不周知。故官吏皆知尚廉而畏法,非若今之武人、外吏横揽财权,中央莫敢谁何,一任其贪黩恣肆,而惟恃借债以填其欲壑也。

    第三节 乡遂之自治

    《周官》之精义,莫邃于乡遂之制。乡遂者,直隶于天子而行自治之制之区域也。王城为中央政府,王城之外郊甸之地,即自治之地方。此外则为公邑家邑,小都大都,又其外则诸侯之国。故周代政治为诸侯之模范者,惟乡遂二区。以乡遂例天下,则天下之大,咸可以乡遂之法施之。乡遂之组织,法同而名异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五家为比,五比为闾,四闾为族,五族为党,五党为州,五州为乡。”《周官·遂人》:“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四里为酂,五酂为鄙,五鄙为县,五县为遂。”

    其官多由民举,而受天子之命,其职等于王官,而为地方自治之领袖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徒》:“乡老,二乡则公一人。乡大夫,每乡卿一人。州长,每州中大夫一人。党正,每党下大夫一人。族师,每族上士一人。闾胥,每闾中士一人。比长,五家下士一人。遂大夫,每遂中大夫一人。县正,每县下大夫一人。鄙师,每鄙上士一人。酂长,每酂中士一人。里宰,每里下士一人。邻长,五家则一人。”

    总计其数,六乡万五千比,则为比长者万五千人。六遂万五千邻,则为邻长者万五千人。推而上之,闾、胥、里、宰各三千人,族师、鄙长各七百五十人,党正、鄙师各百五十人,州长、县正各三十人,合乡、遂大夫十二人及乡老三人,凡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五人。以方四百里之地、十五万家之民,设三万七千八百有奇之自治职,此民治之极轨也。

    周代乡遂之官各有专职。然《周官》之文有详此略彼,而可互相证者如:

    《乡大夫》:“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。正月之吉,受教法于司徒,退而颁之于其乡吏,使各以教其所治,以考其德行,察其道艺。”《遂大夫》:“各掌其遂之政令。”

    遂大夫不言受法施教之事,似乡大夫掌教育,而遂大夫不掌教育者,实则遂、乡相等,乡官之职所载者,遂官亦行之;遂官之职所载者,乡官亦行之。特文有详略,以避重复,故似职务不同。读《周礼》者当知其互文见义也。

    乡、遂之官所掌之事,可分六项:

    (一)曰校比。周有邦比之法,犹今所谓调查也。六乡六遂人畜、车辇、旗鼓、兵革以及田野、稼器,无一不需调查,故有邦比之法,登载多寡高下焉。

    《周官·闾胥》:“以岁时各数其闾之众寡,辨其施舍。”《里宰》:“掌比其邑之众寡,与其六畜、兵器。”《族师》:“以邦比之法,帅四闾之吏,以时属民,而校登其族之夫家众寡,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,及其六畜、车辇。”《酂长》:“以时校登其夫家,比其众寡,以治其丧纪祭祀之事。……若岁时简器,与有司数之。”《党正》:“以岁时莅校比。”《鄙师》:“以岁时数其众庶,察其媺恶而诛赏。”《乡大夫》:“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,辨其可任者,以岁时入其书。”《遂大夫》:“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六畜田野,辨其可任者,与其可施舍者。”《州长》:“三年大比,则大考州里,以赞乡大夫废兴。”《县正》:“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,以颁田里,以分职事。”[7]

    盖常时之比,闾胥、里宰掌之。四时之比,族师、酂长掌之,党正莅之,乡大夫、遂大夫登其数于书,而入于司徒。至三年大比,则州长、县长、县正掌之,而乡、遂大夫兴其贤能焉。

    《乡大夫》:“三年则大比,考其德行道艺,而兴贤者能者。”《遂大夫》:“三岁大比,则帅其吏而兴甿。”

    观此,则知乡遂之官,于其所治之地,无一事一物不调查清晰,登录详明。而凡百政治均由此而兴矣。

    (二)曰法治。周代政治以法为本,自王公至庶民无不囿于礼法之中,故时时教民读法。全国之法,岁首悬于象魏,纵民观览十日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太宰》:“正月之吉,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,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,万民观治象,浃日而敛之。”

    而乡、遂诸官,则时时教民读法。

    《周官·闾胥》:“凡春秋之祭祀、役征、丧纪之数,聚众庶,既比,则读法,书其敬敏任恤者。”《族师》:“月吉,则属民而读邦法,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。春秋祭酺亦如之。”《党正》:“四时之孟月吉日,则属民而读邦法,以纠戒之。春秋祭禜亦如之。”《州长》:“正月之吉,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,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,以纠其过恶而戒之。若以岁时祭祀州社,则属其民而读法,亦如之。”

    大抵州长属民读法,党正以下率民读之;党正属民读法,族师以下率民读之。虽非各自为政,要其一岁中读法之时,殆不下十五六次。六遂之官不言读法,以乡官例之,当亦与乡无异。乡、遂之民,无人不熟读法令,自无干犯法纪之事。此岂空言法制,而一般人民尚不知现行之法为何物者所能比哉!

    (三)曰教育。司徒为教官,所掌自治地外,即以教育为专职。其教育之目,凡十有二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施十有二教焉。一曰以祀礼教敬,则民不苟。二曰以阳礼教让,则民不争。三曰以阴礼教亲,则民不怨。四曰以乐礼教和,则民不乖。五曰以仪辨等,则民不越。六曰以俗教安,则民不偷。七曰以刑教中,则民不虣。八曰以誓教恤,则民不怠。九曰以度教节,则民知足。十曰以世事教能,则民不失职。十有一曰以贤制爵,则民慎德。十有二曰以庸制禄,则民兴功。”

    盖无一事不含有教育之性质,不专恃学校教育也。然以乡官所有学校推之,其学校之数之多,亦非后书所及。乡官所属党州皆有序。

    《州长》:“春秋以礼会民,而射于州序。”《党正》:“国索鬼神而祭祀,则以礼属民,而饮酒于序。”

    六乡百五十党,则百五十序,三十州则三十序,总计学校已百八十,合六遂而计之,则三百六十矣。其乡之学,虽不见于《周官》,以《仪礼》“行乡饮酒之礼于庠”证之,则州党之外别有乡庠也。乡学之教,曰乡三物。

    《大司徒》:“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。一曰六德,知、仁、圣、义、忠、和。二曰六行,孝、友、睦、姻、任、恤。三曰六艺,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。”

    遂大夫复兼教稼。

    《遂大夫》:“掌其遂之政令,以教稼穑。”

    则文化教育而兼职业教育矣。

    (四)曰联合。周代人民虽无社会之名,而有联合之法。观《族师》《比长》诸职之文,知其人民之互相扶助,决非独居孑立,各不相谋者之比。

    《族师》:“五家为比,十家为联;五人为伍,十伍为联;四闾为族,八族为联。使之相保相受,刑罚庆赏,相及相共,以受邦职,以役国事,以相葬埋。”《比长》:“五家相受,相和亲,有罪奇邪,则相及。”《里宰》:“以岁时合耦于锄,以治稼穑,趋其耕耨,行其秩叙,以待有司之政令。”《邻长》:“掌相纠相受,凡邑中之政相赞。”

    受职待令既须联合,奇邪相及则并行为容状,皆使一律而无所歧异,而人民徒知束身自爱者,亦必知劝戒他人以共勉其群德。此尤自治之精神所在,非如此不能去社会之害而扶植善类也。

    (五)曰作民。周代人民,对于国家之义务均须负担,其期日掌于均人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均人》:“掌均地政,均地守,均地职,均人民牛马车辇之力政。凡均力政,以岁上下,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,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,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。凶札则无力政,无财赋。”

    其年龄定于乡大夫。

    《乡大夫》:“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,辨其可任者。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其舍者,国中贵者、贤者、能者、服公事者、老者、疾者皆舍。以岁时入其书。”

    而征集之事,则乡、遂诸官任之。凡有征集,名曰作民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州长》:“若国作民,而师田行役之事,则帅而致之,掌其戒令与其赏罚。”《党正》:“凡作民而师田行役,则以其法治其政事。”《族师》:“若作民而师田行役,则合其卒伍,简其兵器,以鼓铎、旗物帅而至,掌其治令、戒禁、刑罚。”《县正》:“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,则帅而至,治其政令。既役,则稽功会事而诛赏。”《鄙师》:“凡作民则掌其戒令。”《酂长》:“若作其民而用之,则以旗鼓兵革帅而至。”

    师田行役,各归部伍,盖州、党、酂、鄙之长,最为亲民。平时服其教训,有事听其指挥,使之作而帅之,自无隐匿、逃亡、诈欺、违犯之弊。古代无养兵之款,无工程之费,一切皆取于民。人民各甘尽其义务,初无推诿怨叛者,以乡、遂之制至精且密也。故不行地方自治之制,不能征兵,不能加赋,不能举行地方一切工程,可以周制断之矣。周之人民不但各有义务,复有对于国家之权利。其时虽无所谓议院,然国有大事必咨询之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司寇》:“掌外朝之政,以致万民而询焉。一曰询国危,二曰询国迁,三曰询立君。其位,王南乡,三公及州长、百姓北面,群臣西面,群吏东面,小司寇摈以叙进而问焉,以众辅志而弊谋。”

    是人民对于国事胥有发言之权矣。州长职文仅称作民帅致,不及大询之事,而乡大夫之职有之。

    《乡大夫》:“有大询于众庶,则各帅其乡之众寡,而致于朝。”

    乡民得备咨询,遂民宜亦同之。乡、遂之民,家出一人,即十五万人,势不可悉致于朝。其曰“帅其乡之众寡”,殆先征求其意见,而致其欲发言者于朝,故众寡之数不定也。

    (六)曰征敛。周制,乡师掌六乡之赋贡,遂师掌六遂之赋贡,皆王朝之官也。然闾里之官亦自掌征敛之事。如:

    《里宰》:“待有司之政令,而征敛其财赋。”

    是即遂官掌征敛之证。里宰职等闾胥,里宰既征敛财赋,闾胥当亦同此例也。《乡师》郑《注》,备言比、闾、族、党所共之器。

    《周官·乡师》:“正岁稽其乡器,比共吉凶二服,闾共祭器,族共丧器,党共射器,州共宾器,乡共吉凶礼乐之器。”郑《注》:“吉服者,祭服也。凶服者,吊服也。比长主集为之,祭器者,簠、簋、鼎、俎之属,闾胥主集为之。丧祭者,夷槃、素俎、楬豆、輁轴之属,族师主集为之。此三者,民所以相共也。射器者,弓矢、楅中之属,党正主集为之。宾器者,尊、俎、笙、瑟之属,州长主集为之。吉器,若闾祭器。凶器,若族丧器。礼乐之器,若州、党宾射之器。乡大夫备集此四者,为州、党、族、闾有故而不共也。”

    据此,知州、闾、族、党凡有公共之事,则为师长者,征集其器用于所辖之民家,以近事为比,则其所谓器用,即后世之自治经费也。后世万事非钱不行,故未事而先筹经费。周代虽行钱币,而乡党公事,第征器而不征钱,故无所谓经费。学者能知此意,则知古代人民担负自治经费故亦甚重。而为之领袖者,皆须任征集措置之劳。后世惟地保、图董等为县官征租,而一切公益之事皆不之顾。浮慕西法者,则谓西人能自治,而中国则否。解经者又不通此意,岂非厚诬古人哉!

    六者之外,尚有祭祀、丧祀、昏冠、饮酒诸事,乡官详言之,而遂官不言,以乡比遂,殆亦同也。又如:

    《乡大夫》:“岁终则令六乡之吏,皆会政致事。”《州长》:“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。”《党正》:“岁终则会其党政,帅其吏而致事。”《族师》:“岁终则会政致事。”

    而六遂复不详言,惟《遂大夫》《鄙师》及之。

    《遂大夫》:“令为邑者,岁终则会政致事。”《鄙师》:“岁终则会其鄙之政而致事。”

    盖皆详略互见也。人民之事既多,乡、遂诸官所掌,自必繁琐而易于淆杂。一岁既终,使之层递稽核,以备考绩,则其人自不敢旷职而有所欺隐。今之提倡自治者,但知组织人民,监督官吏,而人民集合之团体,其侵污欺隐,亦无以异于官吏,而立法者初不为之防制。使如周之会政致事,事事以清白昭示于众,亦何至使人民借口于自治之不如官治哉!

    第四节 授田之制(附兵制)

    周之田制凡三种。一画地为井而无公田者,一画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,一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。

    (一)画地为井而无公田者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司徒》:“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。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四甸为县,四县为都,以任地事,而令贡赋。”《注》:“郑司农云:井牧者,《春秋传》所谓‘井衍沃,牧隰皋’者也。郑玄谓隰皋之地,九夫为牧,二牧而当一井。今造都鄙,授民田,有不易,有一易,有再易,通率二而当一,是之谓井牧。”

    按两郑《注》均依《左传》襄公二十五年楚掩书土田之法,以释《周礼》。掩之法曰:“度山林,鸠薮泽,辨京陵,表淳卤,数疆潦,规偃潴,町原防,牧隰皋,井衍沃。”《正义》引贾逵说曰:“山林之地,九夫为度,九度而当一井;薮泽之地,九夫为鸠,八鸠而当一井;京陵之地,九夫为辨,九辨而当一井;淳卤之地,九夫为表,六表而当一井;疆潦之地,九夫为数,五数而当一井;偃潴之地,九夫为规,四规而当一井;原防之地,九夫为町,三町而当一井;隰皋之地,九夫为牧,二牧而当一井;沃衍之地,亩百为夫,九夫为井。”据此,知古之井田第施于沃衍之地,其余分为八等,各以井田为标准,非谓遍地皆井田也。《周官》明云“井牧”,郑氏明云“通率二而当一”,是其标准依井牧而定。而凡山林薮泽之类,初不尽区为井也。又按:《周官》此文仅云“九夫为井”,未尝言其中一百亩为公田。

    (二)画田为井而以其中百亩为公田者。公田之制,《周官》未言。惟《诗·大雅·大田》曰:“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。”《孟子》据以为周有公田之证,又申言其制曰,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,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公事毕,然后敢治私事。

    《考工记注》郑玄曰:“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,税夫,无公田。邦国用殷之助法,制公田,不税夫。”孙诒让曰:“郑以《孟子》证邦国有公田,说未确。周之邦国亦税夫,不制公田,与畿内同。公田虽为助之正法,而据《夏小正》,则夏时或已有此制,盖其由来甚久。九服之中,疆索不同,容有沿袭旧制而未能尽改者。先王以俗教安,不必强更其区畛,故《周诗》有公田之文,此亦如《左传》定公四年所说康叔封卫,启以商政之类,非周邦国必制公田也。”

    (三)不画井而但制沟洫者。

    《周官·遂人》:“凡治野,夫间有遂,遂上有径。十夫有沟,沟上有畛。百夫有洫,洫上有涂。千夫有浍,浍上有道。万夫有川,川上有路,以达于畿。”(按此制与《考工记》不同。《考工记》:“匠人为沟洫,耜广五寸,二耜为耦,一耦之伐,广尺、深尺谓之甽;田首倍之,广二尺、深二尺谓之遂;九夫为井,井间广四尺、深四尺谓之沟;方十里为成,成间广八尺、深八尺谓之洫;方八里为同,同间广二寻、深二仞谓之浍。”郑注:“此畿内采地之制。采地制井田,异于乡遂及公邑。”)

    《中国历史教科书》(刘师培)曰:“按《孟子》有‘野九一而助,国中什一使自赋’之说。其后郑康成注《周礼》,以为周家之制,乡、遂用贡法,十夫有沟是也;都鄙用助法,九夫为井是也。自是两法。朱子亦以为《遂人》以十为数。《匠人》以九为数,决不可合。然尝考之,所谓野九一者,乃授田之制;国中什一者,乃取民之制。盖助有公田,故其数必拘于九,八居四旁之私,一居其中为公,是为九夫,多与少者不可行。若贡则无公田,《孟子》之什一,特言其取之之数,遂人之十夫,特姑举成数言之耳。若九夫自有九夫之贡法,十一夫自有十一夫之贡法,初不必拘以十数,而后贡法可行也。盖自遂达于沟,自沟达于洫,自洫达于浍,自浍达于川,此二法之所以同也。行助法之地,必须以平地之田,分画作九夫。中为公田,而八私环之,列如井字,整如棋局。所谓沟、洫者,直欲限田之多寡,而为之疆界。行贡法之地,则无间高原下隰,截长补短,每夫授之百亩。所谓沟、洫者,不过随地之高下,而为之蓄泄,此二法之所以异也。是以《匠人》言遂必曰二尺,言沟必曰四尺,言洫、言浍必曰八尺、曰二寻。盖以平原广野之地,画九夫之地为井,各自其九以至于同。其间所谓沟、遂、洫、浍者,隘则不足以蓄水,而广则又至于妨田,必有一定之尺寸。若《遂人》止言夫间有遂,十夫有沟,百夫有洫,千夫有浍,盖是山谷薮泽之间,随地为田,横斜广狭,皆可垦辟。故沟、洫、川、浍,亦不言尺寸。大意谓路之下即为水沟,水沟之下为田耳。非若《匠人》之田必拘以九夫,而沟、洫之必拘以若干尺也。”

    论周制者,必先知周代之田有此三种区别,而后知周制有因袭前代者,有因地制宜者,并非举全国方万里之地,限以一种法制,务令整齐画一,不得稍有异同也。迂儒论古,第知有所谓井田,并不细心读书,漫以为周代普天之下皆为井田。好为新奇之说者,又据古书一二异点,傅以臆见,直谓古者初未尝有井田,此皆一偏之论也。《周官》本文不但田制有二种,即授田亦有二法。

    (一)《大司徒》:“凡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沟之,以其室数制之。不易之地家百亩,一易之地家二百亩,再易之地家三百亩。”

    (二)《遂人》:“辨其野之土,上地、中地、下地以颁田里。上地,夫一廛,田百亩,莱五十亩,余夫亦如之。中地,夫一廛,田百亩,莱百亩,余夫亦如之。下地,夫一廛,田百亩,莱二百亩,余夫亦如之。”孙诒让曰:“《大司徒》上、中、下三等田制,与《遂人》六遂田制略同。此所谓易,即彼所谓莱。但彼上地犹有莱五十亩,非全不易者,与此小异耳。”

    按其制,则自一家受田百亩至三百亩,凡四等。无论何国,上地极少,必限以八家皆受百亩,则必天下之田皆为上地而后可,否则必有三家而居一井者矣。

    周之授田,计口而食,以人之多少,就地之上下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司徒》:“乃均土地,以稽其人民,而周知其数。上地,家七人,可任也者,家三人;中地家六人,可任也者,二家五人;下地家五人,可任也者,家二人。”郑《注》:“一家男女七人以上,则授之以上地,所养者众也;男女五人以下,则授之以下地,所养者寡也。”孙诒让曰:“三等授地,自是较略之制,其细别差率随宜损益,不能豫定。《管子·乘马数篇》云:‘上地之壤,守之若干,间壤守之若干,下壤守之若干,相壤定籍,而民不移。’亦以三等相壤。《吕氏春秋·上农篇》云:‘上田,夫食九人;下田,夫食五人。可以益,不可以损。一人治之,十人食之,六畜皆在其中矣。’此大任地之道也。据《吕览》说,是十人与九人数虽有益,而田不逾上等,足明三等授田制,约而无不赅矣。”

    民年三十有室者,授一夫之地。二十以上、三十以下有室者为余夫,授二十五亩之地。皆至六十而归田于官。

    《周礼正义载师疏》(孙诒让):“受田之年,《经》无明文。贾据郑《内则》注义谓三十受田。陈奂云:古者二十受余夫之田,三十受一夫之田,六十归田于公。大凡三十取室生子,子年三十,父年必六十,是父归田,子必受田矣。按陈说足证郑义。盖夫家之名,起于一夫一妇,则受田者无论正夫、余夫,年二十、三十必已取室,而后谓之夫。男子年二十,或已授室,则受余夫之田;至三十,而丁众成家,别自为户,则为正夫,受田百亩。若二十以上,或未授室,则从父兄而耕,不得为余夫。其已授室受田之余夫,虽年过三十,或尚从父兄,不自为户,则仍为余夫。古正夫、余夫受田之法,盖约略如是。”《遂人》疏引王鸣盛云:“余夫授田,上地田二十五亩,莱十二亩半;中地田二十五亩,莱田二十五亩;下地田二十五亩,莱五十亩。”

    工商之家亦授田而杀于农夫。

    《汉书·食货志》:“士工商家受田,五口乃当农夫一人。”(按此文未质言周制,惟《周官·载师》有贾田。江永引《汉志》以证之,并谓在民间为工者,亦予以田,如贾人之例。)

    其地税,则以远近为差,而大致不过什一。

    《周官·载师》:“凡任地,国宅无征。园廛二十而一,近郊十一,远郊二十而三,甸稍县都皆无过十二。惟其漆林之征,二十而五。”俞樾曰:“周税漆林独重,故《经》文用‘唯其’二字,见此不在常科之内。若至国宅,自甸稍县都通率之,适合十一之数,何也?园廛二十,近郊十,远郊二十,稍县都十,其数六十。园廛税一,近郊税一,远郊税三,甸稍县都税二,其数七。是为六十而税七,稍浮于十一。然去国宅一分无税,则适是十而税一矣。”孙诒让曰:“《周官·司稼》以年之上下出敛法,是以年之上下为赋法轻重之差也。而《载师》任地,则四郊甸稍县都有十一至十二三等之法,是又以地之远近为轻重之差矣。周之彻法,盖当兼此二者。彻之云者,通乎地之远近、年之上下,以为敛取之法。”

    其民之游惰者则有罚。

    《周官·载师》:“凡宅不毛者有里布,凡田不耕者出屋粟,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。”孙诒让曰:“宅不毛,田不耕者,盖兼惰民受田宅而芜废不治,及富贵家之广占田宅以为游燕者言之。凡惰民之不事事者,则令出征赋以示罚。”

    按周代畿内之地依郑玄之说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,山陵、林麓、川泽、沟渎、城郭、宫室、涂巷三分去一。余六百万夫,又以田不易、一易上、中、下地相通,定受田者三百万家[8],则天子兆民分受此三百万夫之地,自无不足之虑。六乡六遂仅十五万夫,尤不难于均给。故即《周官》论之,无论乡、遂、都、鄙田之井与不井者,皆为王官之所有,而均布于其民,其法实无不通,惟土地有限,人口日增,不能永久不变。后之人不能因其意而消息之,或徒徇私意而隳其制,或深慕前规而泥其迹,则皆后人之失,非当时立法者之过也(周代授田之法,可参考庄存与《周官记载师任地谱》)。

    周代授田之法,一以均贫富,一以通兵制,所谓寓兵于农也。乡遂十五万家,家出一人,各以七万五千家为六军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马》:“凡制军,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。王六军,大国三军,次国二军,小国一军。”《小司徒》:“会万民之卒伍……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。以起军旅,以作田役,以比追胥,以令贡赋。”

    其田与追胥,则壮丁皆出。

    《小司徒》:“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,以其余为羡,唯田与追胥竭作。”贾《疏》:“凡起徒役,毋过家一人者,谓起民役徒作之,毋过家一人。以其余为羡者,一家兄弟虽多,除一人为正卒,正卒之外,其余皆为羡卒。田谓田猎,追为逐寇,胥为同捕盗贼,非唯正卒一人,羡卒尽行,以其田与追胥之人多故也。”

    盖民居以五为起数,夫田以十为起数,军旅亦以五为起数,三者皆一贯,故无烦临时编制也。乡、遂之外,丘甸皆井牧之地,其数不同,则别有编制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司徒》郑《注》引《司马法》曰:“六尺为步,步百为亩,亩百为夫,夫三为屋,屋三为井,井十为通。通为匹马,三十家,士一人,徒二人,通十为成。成百井,三百家,革车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,十成为终。终千井,三千家,革车十乘,士百人,徒二百人。十终为同。同方百里,万井,三万家,革车百乘,士千人,徒二千人。”

    假定《司马法》为周之制,则丘甸十家出一人,视乡、遂之家出一人者迥殊,盖一以远近区其多寡也。

    按周制以师旅卒伍为正,《周官》之外,证佐甚多。孔广森曰:“古者车战,故赋舆之法,以乘为主。而《周礼》万二千五百人为军,不言其军数。以《诗》考之,军盖五百乘,乘盖二十五人,天子六军。而《采芑》曰‘其车三千’。鲁僖公时二军。而《閟宫》曰‘公车千乘’。五百乘为军,是其明证。周法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两之言辆也。二十五人而车一辆。百乘成师,则二千五百人。五百乘成军,则万二千五百人。然此唯六乡制军之数如是,其郊遂以外,井地制赋,所谓甸出长毂一乘者,与此不同。”孙诒让曰:“《司马法》丘甸出车徒之法,虽与乡、遂不同,而出车则亦以二十五人为一乘,与乡、遂无异。六乡之士卒出于乡里,而兵车、大车、马牛出于官。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邑,车马牛亦出于官,所谓出兵而不出车也。若都鄙则车徒马牛及将重车者,并出于丘甸,所谓出车而兼出兵也。盖都鄙军籍虽不豫定,至有事征调及之,则亦必以都鄙之卒,配都鄙之车,其不能易伍两之制可知矣。”

    《汉书·刑法志》称:“殷、周立司马之官,设六军之众,因井田而制军赋,畿方千里,有税有赋,税以足食,赋以足兵。”盖就丘甸言之,未析言乡、遂之六军与丘甸殊法。此亦犹今之学者误认周之田制皆为井田,不知其有井有不井也。然兵制之起于田制,则乡、遂丘甸之性质固有相同之点,国养民而不养兵,民为兵而不病国,此尤古制至要之义也。

    第五节 市肆门关之政

    周人生计惟恃农田,贾人亦授贾田,则分业尚未甚严,农商可兼治也。然《周礼·地官》于市政亦设专官,货贿之出入门关者,各有治禁。则其商业虽不若后世之繁盛,殆必盛于唐、虞、夏、商,且其教条规制,多为后世所本,则言吾国之商政者,不可不首稽《周官》也。周之掌市肆门关者有:司市、质人、廛人、泉府、司门、司关、掌节诸官。其市官所自辟除者有:胥师、贾师、司虣、司稽、胥、肆长诸职。而立市则掌于内宰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内宰》:“凡建国,佐后立市,设其次,置其叙,正其肆,陈其货贿,出其度量淳制。”

    其市在王宫之北。

    《考工记》:“匠人营国,面朝后市。”

    盖古人讳言财利,故置之在宫朝之后,以其近于后宫,故使内宰掌之,而君后贵官且禁不得游观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国君过市,则刑人赦;夫人过市,罚一幕;世子过市,罚一帟;命夫过市,罚一盖;命妇过市,罚一帷。”郑《注》:“市者,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,君子无故不游观焉。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,国君则赦其刑人,夫人、世子、命夫、命妇则使之出罚,异尊卑也。”

    皆所以示重农抑商也。

    周制市分为三,中曰大市,东曰朝市,西曰夕市,各占一夫之地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大市,日昃而市,百族为主。朝市,朝时而市,商贾为主。夕市,夕时而市,贩夫贩妇为主。”《考工记·匠人》:“市朝一夫。”孙诒让曰:“三市为地,南北百步,东西三百步,共一里。”

    市官所居曰思次,曰介次。

    《周官》郑《注》:“思次,若今市亭;介次,市亭所属。”

    交易之时,则悬旌于思次,市官莅而治之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凡市入则胥执鞭度,守门市之群吏平肆,展成奠贾,上旌于思次以令市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,胥师、贾师莅于介次,而听小治小讼。”

    其货之陈列有法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以次叙分地而经市,以陈肆辨物而平市。”《肆长》:“各掌其肆之政令,陈其货贿,名相近者相远也,实相近者相尔也,而平正之。”

    贾值有恒。

    《周官·贾师》:“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,辨其物而均平之,展其成而奠其贾,然后令市。凡天患,禁贵儥者,使有恒贾。四时之珍异亦如之。”

    利害有别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,亡者使有,利者使阜,害者使亡,靡者使微。”

    伪饰有禁。

    《司市》:“凡市伪饰之禁,在民者十有二,在商者十有二,在贾者十有二,在工者十有二。”《胥师》:“各掌其次之政令,而平其货贿,宪刑禁焉。察其诈伪饰行儥慝者,而诛罚之。”

    成贾以度量。

    《司市》:“以量度成贾而征儥。”《质人》:“掌稽市之书契,同其度量,壹其淳制[9]。巡而考之,犯禁者举而罚之。”《胥》:“各掌其所治之政,执鞭度而巡其前。”

    结信以质剂。

    《司市》:“以质剂结信而止讼。”《质人》:“掌成市之货贿、人民、牛马、兵器、珍异,凡卖儥者质剂焉。大市以质,小市以剂……凡治质剂者,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。期内听,期外不听。”郑《注》:“质剂者,为之券藏之也。大市,人民、马牛之属,用长券;小市,兵器、珍异之物,用短券。”

    交易以泉布。

    《司市》:“以商贾阜货而行布。”郑《注》:“布,谓泉也。”

    其税敛,有絘布、总布、质布、罚布、廛布诸目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廛人》:“掌敛市之絘布、总布、质布、罚布、廛布,而入于泉府。”《肆长》:“敛其总布。”江永曰:“絘布者,市之屋税;总布者,货贿之正税;廛布者,市之地税也。”郑《注》:“质布者,质人所罚,犯质剂者之泉也。罚布者,犯市令者之泉也。”

    其握经济之枢者,有泉府。

    《周官·泉府》:“掌以市之征布,敛市之不售。货之滞于民用者,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,以待不时而买者。买者各从其抵,都鄙从其主,国人郊人从其有司,然后予之。凡赊者,祭祀无过旬日,丧纪无过三月。凡民之贷者,与其有司辨而授之,以国服为之息。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。岁终,则会其出入,而纳其余。”金榜云:“农民受田,计所收者纳税。贾人贷泉,计所得者出息。其息或以泉布,或以货物,轻重皆视田税为差,是谓以国服为之息。郑云:于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,则期出息五百。贾《疏》云:万泉出息五百,计当二十取一。若然,近郊十一者,万泉期出息一千。远郊二十而三者,万泉期出息一千五百,甸稍县都之民,万泉期出息二千。郑直云园廛者,略举以言之也。”

    其货之出入门关者有节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凡通货贿,以玺节出入之。”《掌节》:“门关用符节,货贿用玺节,道路用旌节,皆有期以反节。”《司关》:“掌国货之节,以联门市。……凡所达货贿者,则以节传出之。”郑《注》:“货节,谓商本所发司市之玺节也。自外来者,则按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,通之国门,国门通之司市。自内出者,司市为之玺节,通之国门,国门通之关门。参相联,以检猾商。”

    市肆门关,刑罚綦重。

    《司市》:“以刑罚禁虣而去盗。……市刑,小刑宪罚,中刑徇罚,大刑扑罚。其附于刑者,归于土。”《司虣》:“掌宪市之禁令,禁其斗嚣者、与其虣乱者、出入相陵犯者、以属游饮食于市者。若不可禁,则搏而戮之。”《司稽》:“掌巡市而察其犯禁者,与其不物者而搏之。掌执市之盗贼以徇,且刑之。”《胥》:“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,袭其不正者,凡有罪者,挞戮而罚之。”《司门》:“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,几出入不物者,正其货贿。凡财物犯禁者举之。”《司关》:“司货贿之出入者,掌其治禁与其征廛。凡货不出于关者,举其货,罚其人。……国凶札,则无关门之征,犹几。”

    综观周代治商之政,足知其时王朝及各国商货交通,四方珍异,多萃于京师。而诈伪、饰行、漏税、犯禁者,亦往往而有。设官之多,为法之严,皆由于此。故虽农商未必尽分,而商贾阜通货贿,亦列于太宰九职。当时之商业,故未可遽目为幼稚矣。又当时商贾之事,虽专掌于《地官》,而《秋官》复有关于商贾之法。

    《周官·朝士》:“凡民同货财者,令以国法行之,犯令者刑罚之。”郑众《注》:“同货财者,谓合钱共贾者也。”

    同货财之法,《经》未详言,疑当别有专条,盖商法之权舆也。

    周代关市之财赋,用途有二。一则供王之膳服;

    《周官·太府》:“凡颁财,以式法授之。关市之赋,以待王之膳服。”

    一则养死政之老孤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门》:“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。”

    而泉府之共国用者,尚不与焉。《司门》所言,专指死政者之老孤。案《遗人》之职则泛称老孤。

    《周官·遗人》:“掌邦之委积,以待施惠。……门关之委积,以养老孤。”

    古者养老必于学校。门关之财既以养老,度即当时学校之经费。惟其详不可考耳。

    周之泉布,《经》亦不详其制。自泉府外,司市与外府皆掌之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市》:“国凶荒札丧,则市无征而作布。”《外府》:“掌邦布之入出,以共百物,而待邦之用,凡有法者。”郑《注》:“布,泉也。其藏曰泉,行曰布。”

    按《汉书·食货志》则周有九府圜法,

    《汉书·食货志》:“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,黄金方寸而重一斤,钱圜函方,轻重以铢;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,长四丈为匹。故货宝于金,利于刀,流于泉,布于布,束于帛。”

    今世犹多有周之钱布,布即钱之本名,非专指布匹也。《诗》称“氓之蚩蚩,抱布贸丝”,足证当时市易之通用布矣。

    第六节 王朝之教育

    周代教育分乡、遂与王朝为二途,犹今地方教育与国家教育之别也。王朝掌教育之官曰师氏、保氏,乐师则掌小学教育者也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师氏》:“凡国之贵游子弟学焉。”《保氏》:“掌养国子以道。”《乐师》:“掌国学之政。”

    曰大司乐、大胥、小胥、诸子,则掌大学教育者也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乐》:“掌成均之法,以治建国之学政,而合国之子弟焉。”《大胥》:“掌学士之版,以待致诸子。”《小胥》:“掌学士之征令。”《诸子》:“掌国子之倅,掌其戒令与其教治。”

    师氏之教曰三德、三行。

    《师氏》:“以三德教国子。一曰至德以为道本,二曰敏德以为行本,三曰孝德以知逆恶。教三行,一曰孝行以亲父母,二曰友行以尊贤良,三曰顺行以事师长。”

    保氏之教曰六艺、六仪。

    《保氏》:“教六艺,一曰五礼,二曰六乐,三曰五射,四曰五驭,五曰六书,六曰九数。教六仪,一曰祭祀之容,二曰宾客之容,三曰朝廷之容,四曰丧纪之容,五曰军旅之容,六曰车马之容。”

    大司乐之教曰乐德、乐语、乐舞。

    《大司乐》:“以乐德教国子,中、和、祗、庸、孝、友,以乐语教国子,兴、道、讽、诵、言、语,以乐舞教国子,舞《云门》《大卷》《大咸》《大磬》《大夏》《大濩》《大武》。”

    乐师之教曰小舞。

    《乐师》:“教国子小舞,凡舞有帗舞、有羽舞、有皇舞、有旄舞、有干舞、有人舞。”

    观其所教,与乡、遂之教三物相近,而加详焉。盖乡、遂多平民,国学皆贵族,其时之阶级固有区别,而德行、道艺、科目仍一贯也。

    《周官》经无大学、小学之明文,盖古代别有学礼,详载学校教育之法。《周官》仅言官制,故其文不具。清代说经家博考诸书,证明周之小学、大学所在及学者之区别,均可补经文之阙。大抵周之小学,在王宫南大门之左。

    《周礼正义》(孙诒让):“师氏教国子于小学,在王宫南之左,而汉以来多以虎门为小学所在。如《蔡邕集·明堂月令论》谓《周官》有门闱之学,师氏守王门,保氏守王闱。《魏书·刘芳传》引蔡氏《劝学篇》云:‘周之师氏居虎门左,敷陈六艺,以教国子。’与《月令论》说同。《诗·大雅·灵台》孔《疏》引袁准《正论》云:‘周置师保之官,居虎门之侧。’然则学宫非一处也。《大戴礼记·保傅篇》卢《注》云:‘小学,谓虎门师保之学也。’《玉海·学校》引《三礼义宗》云:‘《内则》云,人君之子,十年出就外傅。谓就外室而受教也。外室在虎门之左,师氏之旁而筑宫焉。’《广韵·二十三魂》引《周礼》云:‘公卿大夫之子,入王端门之左,教以六艺,谓之门子。’盖诸说并因师氏朝位居虎门左,与《王制》‘小学在公宫南之左’方位隅同,遂谓小学即在于彼。金鹗云:‘天子、诸侯小学皆在宫南大门内之左。中门以内,路门之外,则有宗庙,不得为学也。师氏掌小学之教,保氏副之。师氏又以媺诏王,故居虎门之左,司王朝,以治朝在虎门外也。或据此文遂谓天子小学在虎门之左,不知经文但言师氏居虎门之左,未尝谓小学在虎门左也。’案金说是也,王国小学自当如《王制》说,在王宫南之左,即皋门内之左也。师保教小学,其宫虽不及大学之广,然王太子、王子及诸侯、卿大夫之子咸在,其人数甚众,则亦必不甚隘。路门之左,既有宗庙,必无更容小学之地。蔡、卢诸说殆不可通。”

    大学有五,在国之南郊。

    《周礼正义》(孙诒让):“周大学之名,见此经者,唯成均。见于《礼记》者,则又有辟雍、上庠、东序、瞽宗。东序亦曰东胶,与成均为五学,皆大学也。其制度及所在之地,诸家之说纷异殊甚。今通校诸经涉学之制文,知周制国中为小学,在王宫之左。南郊为五学,是为大学。至五学方位,北上庠,东东序,西瞽宗,古无异说。唯成均、辟雍众说不同。郑锷云:周五学,中日辟雍,环之以水。水南为成均,水北为上庠,水东为东序,水西为瞽宗。其义最确。”

    《礼书通故》(黄以周):“陆佃、郑锷说天子立四学,并其中学而五,直于一处并建。周人辟雍,则辟雍最居中。其南为成均,其北为上庠,其东为东序,其西为瞽宗。以周按辟雍之制,中曰大学,其外四学环之。大学四达于四学。《诗》曰:镐京辟雍,自西自东,自南自北,无思不服。志其制也。其外四学,兼用四代之制。东学曰东胶,取夏学之制,谓之东序。西学曰西雍(《周颂》谓其在辟雍之西也),取殷学之制,谓之瞽宗。其北学,则取有虞上庠之制也。其南学,则周制谓之成均,无他名焉。”

    其学者,则自天子,

    《大戴记·保傅篇》:“《学礼》曰:帝入东学,上亲而贵仁,则亲疏有序而恩相及矣。帝入南学,上齿而贵信,则长幼有差,而民不诬矣。帝入西学,上贤而贵德,则圣智在位,而功不匮矣。帝入北学,上贵而尊爵,则贵贱有等,而下不逾矣。帝入太学,承师问道,退习而端于太傅,太傅罚其不则,而违其不及,则德智长而理道得矣。”

    太子,

    《易传·太初篇》:“太子旦入东学,昼入南学,暮入西学,夕入北学。”

    公卿、大夫之子弟,

    《周官·师氏》郑《注》:“国子,公卿大夫之子弟。”《大司乐》注:“国之子弟,公卿、大夫之子弟当学者,谓之国子。”《诸子》注:“国子,为诸侯、卿大夫、士之子也。”孙诒让曰:“《周礼》有国子,有门子,二者不同。国子者,即国之贵游子弟,此通乎適庶而言者也。《小宗伯》云:其正室谓之门子,则专指王族及公卿大夫之適子言之,此不兼庶子者也。古多世官,故入学者以適子为尤重。实则官族支庶子弟,亦无不入学者,故此经通言国子弟。”

    乡、遂所兴之贤能,及侯国之贡士,皆与焉。

    孙诒让曰:“周制大学所教有三:一为国子,即王太子以下至元士之子,由小学而升者也。二为乡、遂大夫所兴贤者能者,司徒论其秀者入大学是也。三为侯国所贡士。此三者,皆大司乐教之。经唯云合国子弟者,举其贵者言之,文不具也。”

    国子等入学之年,《周官》无明文,而诸书所言亦不同,大抵自八岁至二十岁。初入小学而后入大学,其年之迟早,则视资禀之敏鲁而定。

    孙诒让曰:“《师氏》之国子,为年十三以上者。《大司乐》之国子,为年二十以上者,长幼不同。国子入学之年,《礼》经无文,《内则》云:十年,出就外傅……朝夕学幼仪,请肄简谅。十有三年,学乐、诵诗、舞勺;成童舞象、学射御;二十而冠,始学礼,舞《大夏》。郑《注》云:成童,十五以上。《大戴礼记·保傅篇》则谓年八岁而出就外舍,束发而就大学。卢《注》云:束发,谓成童。《白虎通》曰:八岁入小学,十五岁入大学。是也,此太子之礼。《尚书大传》曰:公卿之太子,大夫、元士嫡子,年十三,始入小学,见小节而践小义。年二十,入大学,见大节而践大义。此世子入学之期也。又曰:十五年入小学,十八入大学者,谓诸子姓晚成者,至十五入小学,其早成者,十八入大学。《内则》曰:十年出就外傅,居宿于外,学书计者,谓公卿以下教子于家也。案依卢说,则《保傅》八岁入小学,十五入大学,为王太子之礼。《内则》书传说十三入小学,二十入大学,为诸侯、世子及卿大夫、士嫡子之礼。其或迟三年十五入小学,或早二年十八入大学,为世子以下晚成早成之别制。今考《保傅》上文,自据王太子言之,固当如卢说。然《白虎通义·辟雍》篇、《汉书·食货志》说并与彼同,而不云有贵贱之异。《公羊》僖十年何《注》则云:《礼》诸侯之子,八岁受之少傅,教之以小学,十五受太傅,教之以大学。是诸侯子入学之年又与王太子同,至十三入小学,二十入大学,据《御览》引《书传》自通王太子以下言之。《王制》孔《疏》引《书传略说》又云:余子十五入小学,十八入大学。则卢说皆非伏、王之旨。《贾子·容经》又谓古者年九岁入小学,视《保傅》《内则》复迟早各较一年,众说乖异,未能明定。要王侯之子,始就傅即入小学,自宜较早。公卿以下之子,必先教于家塾,而后入小学,自宜较迟。此则揆之理而可信者耳。”

    其教科,则异地异时,各有所重。

    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:“凡学世子及学士,必时。春夏学干戈,秋冬学羽籥,皆于东序。小乐正学干,大胥赞之。籥师学戈,籥师丞赞之。胥鼓南。春诵,夏弦,大师诏之。瞽宗秋学礼,执礼者诏之。冬读书,典书者诏之。《礼》在瞽宗,《书》在上庠。凡祭于养老乞言合语之礼,皆小乐正诏之于东序。大乐正学舞干戚,语说命乞言,皆大乐正授数,大司成论说在东序。”

    《礼书通故》(黄以周):“天子祀先圣先师出师受成,是谓承师问道之中学,又谓之大学,又谓之辟雍,此五学中之尊,学者不得居焉。天子养国老于学,是谓上亲贵仁之东学,谓之东胶,又谓之东序,学干戈羽籥者居之。天子祀先贤于学,是谓上贤贵德之西学,谓之西学,又谓之瞽宗,学礼者居之。天子视学,太子入学以齿,是谓上齿贵信之南学,谓之成均,大司乐教乐德、乐语、乐舞者居之。天子上贵尊爵,其所入者北学,谓之上庠,典书诏书者居之。”

    其大学毕业,年限约九年。

    《礼记·学记》:“一年视离经辨志,三年视敬业乐群,五年视博习亲师,七年视论学取友,谓之小成;九年知类通达,强立而不反,谓之大成。夫然后足以化民易俗,近者说服,而远者怀之,此大学之道也。”

    按《学记》所言,虽未必即指周之大学,然《内则》谓二十而冠,始学礼,舞《大夏》,博学不教,三十而有室,始理男事,博学无方,孙友视志。则古者男子二十至三十,实皆在大学时代,故约计其毕业为九年。《周官·大胥》郑《注》:汉《大乐律》曰: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,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,先取適子高七尺以上,年二十到三十,颜色和顺、身体修治者以为舞人。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。是古之卿大夫子弟,隶大乐正之学籍者,大抵自年二十到三十,其敏者九年毕业,甫二十八岁;鲁者或迟一二年,亦不过三十,至年满三十,则不隶于学籍矣。此则研究《周官》者所当参考者也。

    第七节 城郭道路宫室之制

    周制邦国都鄙皆有封疆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辨其邦国都鄙之数,制其畿疆而沟封之。”“凡造都鄙,制其地域而封沟之。”《形方氏》:“掌制邦国之地域,而正其封疆,无有华离之地。”《掌固》:“凡国都之竟,有沟树之固,郊亦如之,民皆有职焉,若有山川则因之。”

    其都邑则有城郭。

    《量人》:“掌营国城郭。”《掌固》:“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……设其饰器……若造都邑,则治其固与其守法。”

    惟城郭之制未详。《考工记》略言城制:

    《考工记》:“匠人营国,方九里,旁三门。”“王宫门阿之制,五雉。宫隅之制,七雉。城隅之制,九雉。……门阿之制,以为都城之制。宫隅之制,以为诸侯之城制。”郑《注》:“雉长三丈,高一丈。”

    解《周官》者,即据以为说。

    《司门》疏(贾公彦):“知王城有十二门者,案《匠人》云:‘营国方九里,旁三门。’四面各三门,是有十二门。”《司关》疏:“王畿千里,王城在中,面有五百里,界首面置三关,则亦十二关。”

    道路之制,其别有五。

    《司险》:“设国之五沟、五涂而树之林。”郑《注》:“五沟,遂、沟、洫、浍、川也。五涂,径、畛、涂、道、路也。”

    据郑《注》则广狭有定数。

    《遂人》郑《注》:“径容牛马,畛容大车,涂容乘车一轨,道容二轨,路容三轨。”贾《疏》:“郑知径容牛马之等义如此者,此从川上有路差之,凡道皆有三涂,川上之路,则容三轨,道容二轨,涂容一轨,轨者广八尺。其畛差小,可容大车一轨。轨广八尺,自然径不容车轨,而容牛马及人之步径。”

    而国都涂制,则见于《考工记》。

    《匠人》:“国中九经九纬……经涂九轨,环涂七轨,野涂五轨。……环涂以为诸侯经涂,野涂以为都经涂。”郑《注》:“轨凡八尺。”

    合而言之,则其时道路广狭之差,凡有八等,而达之、比之、书之各有专官。

    《司险》:“掌九州之图,以周知其山林川泽之阻,而达其道路。”[10]《合方氏》:“掌达天下之道路。”[11]《野庐氏》:“掌达道路,至于四畿,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。”[12]《量人》:“邦国之地,与天下之涂数,皆书而藏之。”[13]

    路必有树,

    《国语》:“周制有之曰:列树以表道。”[14]

    以时修除,

    《周官·野庐氏》:“凡国之大事,比修除道路者……邦之大师,则令扫道路。”

    禁令甚严。

    《司险》:“国之五沟、五涂……皆有守禁。国有故,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,以其属守之,唯有节者达之。”《野庐氏》:“若有宾客,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,有相翔者诛之。凡道路之舟车轚互者,叙而行之。凡有节者及有爵者至,则为之辟。禁野之横行径逾者……掌凡道禁……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、不物者。”《司寤氏》:“御晨行者,禁宵行者、夜游者。”

    食宿有所。

    《遗人》:“凡宾客会同师役,掌其道路之委积。凡国野之道,十里有庐,庐有饮食。三十里有宿,宿有路室,路室有委。五十里有市,市有候馆,候馆有积。”

    其路政详备如此,此今之言筑国道者所当知也。

    宫室之制,经亦无明文,惟称王有六宫六寝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宫人》:“掌王之六寝之修。”[15]《内宰》:“以阴礼教六宫。”[16]

    盖《冬官》既亡,其文不具也。以《考工记》观之,略可推见周代建筑之法。

    《匠人》:“周人明堂,度九尺之筵。东西九筵,南北七筵,堂崇一筵,五室,凡室二筵。室中度以几,堂上度以筵,宫中度以寻,野度以步……庙门容大扃七个,闱门容小扃三个,路门不容乘车之五个,应门二彻三个。内有九室,九嫔居之,外有九室,九卿朝焉。”“葺屋三分,瓦屋四分,囷窌仓城,逆墙六分,堂涂十有二分。窦,其崇三尺,墙厚三尺,崇三之。”

    研究周代礼制者,必先知周之宫室制度,然后知其行礼之方位。自来说经者考据甚多,吾辈欲知吾国宫室沿革,亦不可不于此究心。刘师培《中国历史教科书》述西周宫室之制,撷群书之要领,颇得周制之梗概。今录之于下:

    (一)明堂。周初明堂,沿殷故制,方一百一十二尺,高四尺,阶广六尺三寸。室居中,方百尺,中方六十尺[17]。厥后复稍改殷制,度以九尺之筵,东西九筵,南北七筵[18],其中则分为五室[19],其宫周垣方三十步,在镐京之近郊[20],为天子宗祀朝诸侯听政之地。列于五宫之一[21]。而洛邑也有明堂,为东都朝诸侯之地,而方岳之下,亦有明堂。

    (二)宗庙。天子七庙,诸侯五庙,大夫三庙,士一庙。太祖庙在北,昭穆相次而南。庙后有寝,寝有东西房、东西夹、东西堂、东西序,亦列于五宫之一[22]。迁主所藏曰祧,在宗庙之外。

    (三)朝堂。天子诸侯,均有三朝。一曰燕朝,即内朝也,在王寝门外,路门之内。一为治朝,在应门之外,对内朝而言,则曰外朝;对外朝而言,则亦曰内朝。一为外朝,在库门之外,为象魏所悬之地,亦为嘉石、肺石所置之地[23]。盖周代之宫有五门,在外者为皋门,稍内则为雉门,又稍内则为库门,又进则为应门、路门。燕朝者,在路门内寝之间者也。治朝者,在路门、应门之间者也。外朝者,在雉门、库门之间者也。库门亦曰正门,府库在焉。诸侯之宫门,略与天子制同。

    (四)宫寝。天子六寝,一为路寝,其五为小寝。后有六宫,王后治之。诸侯三寝,一为路寝,亦曰大寝,其二为燕寝,亦曰小寝。后有三宫,夫人治之,余为侧室。卿大夫、士均二寝,正寝居前,燕寝居后。其妻二寝,亦如之。正寝亦曰外寝,其旁则曰侧室,此贵显者之居也。

    (五)民居。凡民居,必有内室五所,室方一丈,所谓环堵之室也。东西室为库藏之室,中三室为夫妇所居之室。中一室有门向南,中三室前为庭院,院之东西各一室,东室西向,西室东向,谓之侧室,为妾妇所居之室。又前二步为外室,则正寝也,亦并列五室,中三室为男子所居之室,中谓大室,东为东夹室,西为西夹室,皆房也。东夹之东,为藏祖考衣冠、神主之室;西夹之室,为五祀神主之室。中室之北为梱,自梱而东,下阶而北,即内室前之庭院也,谓之曰背。中室之东为牖,西为户。户牖之间,内为中霤,外为堂。堂方二步,东西有墉。堂下两阶,各高一级,阶下有门,谓之中门。中门之外之门谓之外门,自中门至外门,其上有屋,其东西各为一室。东为厨灶之室,西为子弟肄业之所,或为宾馆,即塾之类也。凡室有穴,如圭形,以达气,或谓之曰窦,或谓之向。室之重层者曰台,其狭而修曲者为楼,由大夫以上则有阁。阁者,置板于寝,以庋食物者也。由士以上,寝门之内均有碑,树石为之,所以蔽外内也。大夫、士之屋,皆五梁为之。中脊为栋,栋北一架谓之楣,栋北第二架谓之庋,栋南一架为前楣,楣前一架接檐者亦谓之庋。庙有东西厢,寝无东西厢。室内必设一席,席上则设有几筵,而宫寝则有帏幕,此周代宫室制度之大略也。若夫平民之家,均有井,井分为二,内外不共井。其室旁均有隙地,或以树桑,或为畜狗彘、鸡豚之所[24]。

    第八节 衣服饮食医药之制

    周制庶人衣服相同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徒》:“以本俗六安万民……六曰同衣服。”郑《注》:“民虽有富者,衣服不得独异。”贾《疏》:“士以上衣服皆有采章,庶人皆同,深衣而已。”

    其材料皆自给。

    《闾师》:“凡庶民不蚕者不帛,不绩者不衰。”

    其王后及公卿、大夫之礼服,则有专官掌之。

    《司裘》:“掌为大裘以供王祭天之服。中秋献良裘,王乃行羽物。季秋献功裘,以待颁赐。”[25]《内司服》:“掌王后之六服……凡祭祀宾客共后之衣服,及九嫔世妇。凡命妇,共其衣服,共丧衰亦如之。”《大宗伯》:“再命受服。”《司服》:“掌王之吉凶衣服,辨其名物与其用事。凡大祭祀、大宾客,共其衣服而奉之。”

    其冠服之材之自来,盖有三种:

    一则诸侯所贡。

    《太宰》:“以九贡致邦国之用,二曰嫔贡,七曰服贡。”[26]

    《大行人》:“甸服二岁一见,其贡嫔物;采服四岁一见,其贡服物。”[27]

    一则国中嫔妇所贡。

    《太宰》:“以九职任万民,七曰嫔妇化治丝枲。”《闾师》:“任嫔以女事,贡布帛。”

    一则征敛所得。

    《掌皮》:“掌秋敛皮,冬敛革,春献之。”《掌葛》:“掌以时征绤之材于山农。凡葛征,征草贡之材于泽农,以当邦赋之政令,以权度受之。”《掌染草》:“掌以春秋敛染草之物,以权量受之,以待时而颁之。”

    其治之者,有《典丝》《典枲》诸职。

    《典丝》:“掌丝入而辨其物,以其贾楬之。掌其藏与其出,以待兴功之时。颁丝于外内工,皆以物授之。凡上之赐予亦如之。及献功,则受良功而藏之,辨其物而书其数,以待有司之政令,上之赐予。凡祭祀,共黼画组就之物。丧纪,共其丝纩组文之物。凡饰邦器者,受文织丝组焉。岁终,则各以其物会之。”《典枲》:“掌布、缌、缕、纻之麻草之物,以待时颁功而授赍。及献功受苦功,以其贾楬而藏之,以待时颁。颁衣服,授之;赐予,亦如之。岁终,则各以其物会之。”《缝人》:“掌王宫之缝线之事,以役女御,以缝王及后之衣服。”《染人》:“掌染丝帛。凡染,春暴练,夏玄,秋染夏,冬献功。掌凡染事。”

    《冬官》虽阙,亦可考见其时妇功之大概矣。

    周之服制,等差甚多,上得兼下,下不得僭上[28]。其大纲见于《周官》中《司服》《弁师》二职。

    《司服》:“王之吉服,祀昊天上帝,则服大裘而冕。祀五帝,亦如之。享先王,则衮冕。享先公之飨射,则鷩冕。祀四望山川,则毳冕。祭社稷五祀,则希冕。祭群小祀,则玄冕。凡兵事,韦弁服。视朝,则皮弁服。凡甸,冠弁服。凡凶事,服弁服。凡吊事,弁绖服。凡丧,为天王斩衰,为王后齐衰,王为三宫六卿锡衰,为诸侯缌衰,为大夫士疑衰,其首服皆弁绖。大札、大荒、大烖,素服。公之服,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。侯伯之服,自鷩而下如公之服。子男之服,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。孤之服,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。卿大夫之服,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。其凶服,加以大功、小功。士之服,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。其凶服亦如之。其齐服,有玄端素端。”《弁师》:“掌王之五冕,皆玄冕,朱里延纽。五采缫十有二就,皆五采玉十有二,玉笄朱纮。诸侯之缫斿九就,琘玉三采,其余如王之事,缫斿皆就,玉瑱玉笄。王之皮弁,会五采玉璂,象邸玉笄。王之弁绖,弁而加环绖。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、韦弁、皮弁、弁绖,各以其等为之。”

    其散见于《仪礼》及《戴记》者,事目烦猥,不可殚述。清代经生研究周之服制,其书尤夥。刘师培之《中国历史教科书》约而述之,尚简明易晓,并录于下:

    西周衣服之制,周代著衣之法,则行礼之时,必开服而袒其袖。凡吉凶之礼均左袒,觐礼则右袒。衣之近体者为裼衣,裼衣亦名中服。裼衣以上之衣名曰上服。袒上服亦谓之裼,不袒上服则谓之袭[29]。又无论何服均有缘饰,或谓之纯。在冠则纯其梁之两方[30],在衣则纯领及袂口[31],在裳则纯其幅及下[32],深衣则又纯其边[33],此西周服饰之大略也。惟古人之服饰分为二类,一为行礼之服,名曰公服;一为私居所作之服,名曰亵服。今试就公服分析之。冕以木为之,广八寸,长一尺六寸。有延,覆于冕上,上玄下,以布为之。有纽,所以贯笄。有衡,以玉为之,束于冠之两旁。有纮,从下屈而上属于两旁。天子用朱纮,诸侯青,大夫缁组边。有笄,以玉为之,长尺二寸。有武,有,所以悬瑱者。人君五色,臣三色,有瑱,天子诸侯皆以玉。大裘之冕无旒,一命之大夫亦无旒。裳,前三幅,后四幅,辟积无数,服辟积无数。周制,天子冕服六。大裘祀天,尚质,其衣无文。衮冕九章,衣五章,曰龙,曰山,曰华虫,曰火,曰宗彝。裳四章,曰藻,曰粉米,曰黼,曰黻。鷩冕七章,衣三章,曰华虫,曰火,曰宗彝。裳四章,曰藻,曰粉米,曰黼,曰黻。毳冕五章,衣三章,曰宗彝,曰藻,曰粉米。裳二章,曰黼,曰黻。冕三章,衣一章,曰粉米。裳二章,曰黼,曰黻。玄冕一章,衣无文,裳刺黻。大裘而冕,为祀昊天上帝之服,又为祀五帝之服。衮冕为享先王之服,又为会同宾客之齐服,又为受觐之服,又为大昏亲近之服。鷩冕为享先公之服,又为飨食宾客之服,又为大射之服,宾射亦如之。又为食三老五更于太学之服。毳冕为祀四望山川之服,冕为祭社稷五祀之服,玄冕为祭群小祀之服,又为斋戒听朔之服。六冕服,冬裘皆用羔,冕服有裼袭之制。衮冕以下至玄冕,公侯卿大夫降服有差,皆谓之裨冕[34]。上公自衮冕九章而下,其服五,衮冕有降龙无升龙。公之衮冕衣五章,裳四章,为将觐释币于祢之服,为朝觐之服,为从王大祭服,又为鲁祭文王、周公之服,又为二王之后自祭之服,又为二王后与鲁祭天子服。公之鷩冕,衣三章,裳四章,为从王享先公飨射之服。公之毳冕,衣三章,裳二章,为从王中祭祀之服。公之冕,衣一章,裳二章,为从王祭社稷五祀之服。公之玄冕,衣无文,裳刺黻,为从王群小祀之服,又为自祭宗庙之服,又为亲迎之服。侯伯自鷩冕七章而下,其服四,侯伯之鷩冕为朝天子之服,又为将觐释币于祢之服,又为从王鷩冕以上之服。侯伯之毳冕、冕,从王服,玄冕亦从王服,又为自祭宗庙之服,又为亲迎之服。子男自毳冕五章而下,其服三。子男毳冕,为朝天子之服,又为将觐释币于祢之服,又为从王毳冕以上之服。子男冕,从王服。子男玄冕,从王服,又为自祭宗庙之服,又为亲迎之服。王之三公,服鷩冕而下,其服四。若加一等,得服衮冕。其鷩冕,为助王祭之服。其毳冕,为从王射之服。其冕,亦从王服。其玄冕,为亲迎之服,又为从王听朔之服,又为郊劳诸侯之服。王之孤卿,毳冕,其服三。若加一等,得服冕。其毳冕、冕,皆从王服。其玄冕,为亲迎之服,又为从王听朔之服。王之大夫,冕,其服二。冕,为从王助祭之服。玄冕,为亲迎之服,又为从王听朔之服。若加一等,则得服毳冕。诸侯入为王官,仍服其服。公之孤,冕,其服二。孤之冕,为聘于王朝之服,又为助祭之服。孤之玄冕,为助君祭之服,又为亲迎之服。侯、伯、子、男之卿亦如之。公之卿大夫,服玄冕,为聘于天子与助祭之服,又为助祭于公之服,又为亲迎之服。侯伯大夫再命,亦如之。子男大夫一命,亦服玄冕而无旒。冕服有韨,韨制与韠同。长三尺,下广二尺,上广一尺。天子直,公侯前后方,大夫前方后挫角,士前后正。天子之士则直,诸侯之士则方。其色,天子朱韨,诸侯黄朱,大夫素。若大夫助祭于君。则用玄冕赤韨。士无韨,若助祭于君,服爵弁,则缊韨而韎韐也。韨色皆如其裳之色。其带,有大带,天子素带,朱里终辟。诸侯素带终辟。大夫素带辟垂。又有革带,所以悬佩与韨。有佩,有笏,天子以球玉,抒上,终葵首,一曰珽,或谓之大圭。诸侯以象,前诎后直,大夫以鱼须文竹,前诎后诎。凡笏,皆搢于带间。臣于君前将有指画,或书以记事,则执之。有偪,有舄,冕服皆赤舄,自天子至卿大夫同。

    刘氏所举惟冕服,以周制冕服最尊也。

    《周礼正义》(孙诒让):“凡服,尊卑之次系于冠。冕服为上,弁服次之,冠服为下。”

    其弁服、冠服之差别,详于任大椿《弁服释例》:

    爵弁为天子、卿大夫及诸侯之孤,祭于己之服,又为士助祭斋服,又为士助祭之服,又为释祭视涤濯之服,又为天子、诸侯先祖为士者之尸服,又为衅庙、迁庙、祝宗人、宰夫、雍人及从者入庙之服,又为士冠三加之服,又为士亲迎之服,又为诸侯始命之服,又为士之命服,又为诸侯之复服,又为士之复服,又为公之袭服,又为大夫之袭服,又为士之袭服,又为公之襚服,又为天子承天变及哭诸侯之服。爵弁重于皮弁,有爵韦弁,有素爵弁,有布爵弁。一曰冕,或曰韦弁。爵弁无旒,与无旒之冕同,惟不俯尔。爵弁,以三十升布为之,赤色而微黑。上古以布,中古以丝,广八寸,长尺六寸;或曰高八寸,长尺二寸。纯衣,裳,韎韐。天子、诸侯爵弁之舄无明文,大夫、士屦,黑絇纯,中衣用素羔裘。韦弁,为聘礼卿归宾、饔饩之服,又为下大夫聘礼、归介饔饩及介受礼之服,又为聘礼夫人使下大夫归礼之服,又为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兵事之服。韦弁重于皮弁,形制似皮弁,广狭之度当似后世武弁。天子、诸侯、孤、卿大夫韦弁,会皆有玉璂,璂数与玉采各以其等。朱裳、韡与爵弁同。天子、诸侯舄无明文,大夫白屦,黑絇纯。皮弁,为天子郊天听祭报之服,又为大学有司祭菜之服,又为君巡狩之服,又为君卜夫人世妇养蚕之服,又为君蜡祭之服,又为舞大夏之服,又为士冠再加之服,又为天子视朝之服,又为天子常食之服,又为诸侯在王朝之服,又为诸侯视朔之服,又为天子燕同姓之服,又为天子宾射、燕射及诸侯在境宾射之服,又为诸侯大射之服,又为天子受朝宗之服,又为觐礼劳侯氏之服,又为诸侯相朝之服,又为聘礼宾主人之服,又为宾及上介受饔饩之服,又为归饔饩宾拜赐之服,又为卿还玉及宾受玉之服,又为诸侯田猎之服,又为天子除丧之祭服,又为诸侯之复服,又为公之袭服,又为大夫之袭服,又为士之袭服,又为公之襚服,又为上大夫卜宅与葬日占者之服,又为国君吊异国臣之服,又为诸侯、卿大夫、士当事不当事之吊服,又为既夕乘车所载之服,又为公于公族变降之服。皮弁重于朝服,弁以鹿皮浅毛为之,衣用十五升布,素积,素韡(大夫以上素带,士缁带,与爵弁同)。天子诸侯白舄,青絇纯,大夫、士白屦,缁絇纯。纯博寸,一曰素积,或曰素端。中衣用布(朝服玄端同)。天子视朝,三公及诸侯在王朝,服皮弁用狐白裘,锦衣裼。诸侯在国视朔及受聘享,服皮弁,则素衣麛裘。天子、卿大夫及诸侯、卿大夫在天子之朝亦皮弁,狐白裘,素衣裼。天子之士及诸侯之士在天子之朝,皮弁,麑裘。朝服,为衅庙礼成君听反命之服,又为大夫家祭筮日之服,又为大夫家祭宗人请期之服,又为大夫家祭视杀、视濯之服,又为大夫家祭尸服,又为诸侯大夫及天子之士正祭之服,又为士家祭宾及兄弟之服,又为酺禜社之服,又为禓祭之服,又为士冠筮日、筮宾之服,又为士冠宿宾及夕为期之服,又为诸侯视朔之服,又为卿大夫莫夕于朝之服,又为王朝卿士退朝治事之服,又为天子诸侯养老及宴群臣之服,又为公食大夫公及宾之服,又为公食大夫宾拜赐之服,又为公食大夫不亲食使大夫致侑币及宾受赐、拜赐之服,又为大夫相食不亲食致侑币之服,又为诸侯常食之服,又为诸侯燕射之服,又为诸侯在国宾射之服,又为乡饮酒戒宾、速宾之服,又为乡饮酒宾主人之服,又为乡饮酒宾主人拜赐、拜辱之服,又为乡射速宾之服,又为乡射宾主人之服,又为乡射宾主人拜赐、拜辱之服,又为士负世子之服,又为君名世子之服,又为命使于君之服,又为乘路马之服,又为仆右之服,又为聘礼使者夕币之服,又为聘礼君展币之服,又为聘礼宾及介释币于祢之服,又为聘礼君进使者授圭璧之服,又为聘礼肆仪之服,又为聘礼入境展币之服,又为聘礼请事、请行、郊劳之服,又为聘礼宰夫设飧之服,又为聘礼宾辞受饔飧之服,又为聘礼宰夫致上介饩及上介受饩之服,又为聘礼问卿宾主人之服,又为聘礼上介问下大夫之服,又为聘礼不亲食使大夫致侑币之服,又为聘礼卿归及郊请反命之服,又为聘礼卿有私丧反命之服,又为天子田猎之服,又为君视疾有疾者见君之服,又为养亲疾之服,又为将死者新加之服,又为始死后者之服,又为宰受含之服,又为公之袭服,又为公之襚服,又为小敛前后吊者之服,又为下大夫及士筮宅占者之服,又为既夕道车所载之服,又为大祥筮日、筮尸、视濯之服,又为大祥夕期及祥祭之服,又为既祥受赠赗之服,又为逾月吉祭之服。朝服重于玄端,一曰玄衣、一曰缁衣、一曰玄端、一曰乡服。朝服、玄端,冠皆玄冠。玄冠,一曰委貌,广二寸,以缯为之,衡缝、内毕、缘边。居冠属武,非燕居则冠与武别。冠武异材,冠缨异材。缨之有饰者曰緌,有纚,有总,有髦。一曰冠弁,有素委貌,衣用十五升缁布,素裳,缁带,素韡,或缁韡。天子诸侯白舄,青絇纯,大夫士白屦,黑絇纯。凡朝服,君臣皆羔裘,臣则豹袖。玄端,为诸侯大夫士斋服,又为士祭筮日、筮尸、视濯、宾主人及子姓兄弟有司群执事之服,又为宿尸、宿宾尸及宾主人之服,又为大夫、士之尸服,又为士家祭视杀及正祭之服,又为士祭祝佐食之服,又为有司免牲之服,又为士冠初加之服,又为士冠宾主人之服,又为士冠兄弟之服,又为士冠摈者、赞者之服,又为冠者见君及卿大夫、乡先生之服,又为士昏纳采宾主人之服,又为亲迎从者及主人之服,又为天子诸侯燕居之服,又为大夫士私朝之服,又为士夕于君之服,又为世子事亲之服,又为子事父母之服,又为公食大夫戒宾宾拜辱之服,又为乡饮、酒息、司正之服,又为乡射戒宾之服,又为乡射息司正之服,又为大夫去国之服,又为世子亲斋养疾之服,又为疾者及养疾者之服,又为公袭二称之服,又为公之禭服,又为士丧卜日族长及宗人之服,又为士虞尸服,又为绎祭及绎祭后服,又为逾月吉祭后燕居之服,又为殇除丧祭之服。士玄端,大夫以上侈袂,士妻宵衣之袂,皆正方,与士玄端同。大夫命妇侈袂,亦与大夫同。玄端连衣裳,则曰缘衣,衣用十五升黑布。天子诸侯玄端朱裳,大夫素裳,士玄裳、黄裳、杂裳。天子诸侯朱韡,大夫素韡,士爵韡,或以缁韡。天子诸侯黑舄,赤絇纯,大夫士黑屦、青絇纯。玄端狐青裘,或曰羔裘。

    而深衣之制则详于任大椿《深衣释例》:

    深衣,古养老及燕群臣之服,又为诸侯之夕服,又为游燕之服,又为大夫士私朝夕服及居家之服,又为道路之服及为庶人之吉服,又为亲始死之服,又为奔丧未成服之服,又为亲殡时之服,又为殡后君吊及未殡之服,又为既祥之服,又为除丧受吊之服,又为公子为其母与妻之服,又为亲迎女在途闻父母死趋丧之服,又为女在途闻其父死奔丧之服,又为女未至遭婿衰功之丧、男女易吉之服,又为聘使闻私丧既反命之服,又为庶人之吊服,又为童子趋丧之服。深衣,用布十五升,衣与袂各二幅,皆二尺二寸,袪尺二寸。曲袷,属于内外襟,两襟交,则袷交而形自方。裳要缝七尺二寸,缝齐一丈四尺四寸,十裳二幅,前后各六幅。在旁者名曰衽,续衽钩边,衣裳皆有缘。裳之长及踝,带当胁下。凡服,殊衣裳;法衣,不殊衣裳。深衣露著而素纰长袂者曰长衣,有表而长袂者曰中衣,中衣在裘及裼衣之内,布缘者曰麻衣,通曰衣。

    欲研究周人衣服之差别,不可不熟复乎此也。

    周人之食以谷为主,而于人民食品,尤以平均周给为要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司稼》:“掌巡邦野之稼,而辨穜稑之种,周知其名,与其所宜地以为法,而县于邑闾。巡野观稼。以年之上下出敛法。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,而平其兴。”

    民数与食物之数均有统计。年有上下,食亦有多寡。其凶年,则有预防及救济之法。

    《廪人》:“掌九谷之数:……以岁之上下数邦用,以知足否,以诏谷用,以治年之凶丰。凡万民之食食者,人四鬴,上也;人三鬴,中也;人二鬴,下也[35]。若食不能人二鬴,则令邦移民就谷,诏王杀邦用。”《遗人》:“掌邦之委积,以待施惠。乡里之委积,以恤民之囏阨。……县都之委积,以待凶荒。”《旅师》:“掌聚野之锄粟、屋粟、间粟而用之。以质剂致民,平颁其兴积,施其惠,散其利,而均其政令。凡用粟,春颁而秋敛之。”

    而平居所用之牲谷,必责其出于自力。

    《闾师》:“凡庶民不畜者,祭无牲;不耕者,祭无盛。”

    饮酒必谨而几之。

    《萍氏》:“掌国之水禁、几酒、谨酒。”

    其注意于民之饮食如此。其贵族之饮食。有六谷、

    《膳夫》:“凡王之馈食,用六谷。”(郑司农云:六谷,稌、黍、稷、粱、麦、苽。)

    六牲、

    《膳夫》:“膳用六牲。”(郑《注》:“六牲,马、牛、羊、豕、犬、鸡。”)

    六兽、六禽、

    《庖人》:“掌共六畜、六兽、六禽。”(郑司农云六兽,麋、鹿、熊、麇、野豕、兔。六禽,雁、鹑、鴳、雉、鸠、鸽。郑玄谓六兽,有狼,无熊;六禽为羔、豚、犊、麛、雉、雁。)

    六清、

    《膳夫》:“饮用六清。”《浆人》:“掌共王之六饮,水、浆、醴、凉、医、酏。”

    庶羞、

    《膳夫》:“羞用百二十品。”(按其数不可备举,据《内则》有爵、鴳、蜩、范、芝、栭、菱、椇、枣、栗、榛、柿、瓜、桃、李、梅、杏、楂、梨、姜、桂,及牛脩、鹿脯、田豕脯、麋脯、麇脯、雉、兔等。)

    八珍、

    《膳夫》:“珍用八物。”(郑《注》:“珍谓淳熬、淳母、炮豚、炮牂、捣珍、渍、熬、肝膋也。”)

    五齐、七醢、七菹、三臡等。

    《醢人》:“王举,则共醢六十罋,以五齐、七醢、七菹、三臡实之。”(郑《注》:五齐:昌本、脾析、蜃、豚拍、深蒲也。七醢:醓、蠃、蠯、蚳、鱼、兔、雁醢。七菹:韮、菁、茆、葵、芹、箈、笋。三臡:麋、鹿、麇臡也。)

    其鱼物、互物、腊物,均有长官掌之。

    《人》:“掌以时为梁。春献王鲔,辨鱼物为鲜薧,以共王膳羞。凡祭祀宾客丧纪,共其鱼之鲜薧,凡者,掌其政令。”《鳖人》:“掌取互物,以时簎鱼、鳖、龟、蜃。凡狸物,春献鳖蜃,秋献龟鱼,掌凡邦之簎事。”《腊人》:“掌干肉,凡田兽之脯腊膴胖之事。凡祭祀,共豆脯,荐脯膴胖,凡腊物。”

    其食以时,

    《食医》:“凡食齐视春时,羹齐视夏时,酱齐视秋时,饮齐视冬时。凡和,春多酸,夏多苦,秋多辛,冬多咸,调以滑甘。”

    其会以宜。

    《食医》:“凡会膳食之宜,牛宜稌,羊宜黍,豕宜稷,犬宜粱,雁宜麦,鱼宜苽。凡君子之食恒放焉。”

    虽其分别等差,不能使平民皆受此等奉养,然取精用宏,养生有法,亦可见其时研究食物之进化矣。(按周代之制,食物之众寡,以爵位之贵贱为差。天子燕食,羞用百二十品,大夫燕食,有脍则无脯,有脯则无脍[36],上大夫庶羞二十品[37],羹食。自诸侯以下至于庶人,无等。士不贰羹胾。大夫无秩膳,七十而有阁[38]。士以下,恒食黍稷,大夫以上,加稻粱[39]。故膏粱为贵族子弟之称,庶人自卿大夫为肉食者,此阶级之弊也。)

    周之饮食精备如此,而礼制即寓于其中。所谓夫礼之初,始诸饮食也。饮食之礼,详于《仪礼》。刘师培《中国历史教科书》尝约述之:

    凡食礼,初食三饭,卒食九饭。设馔,以豆为本。凡正馔,先设黍稷,辅以俎豆,加馔以后,则用稻粱。庶羞,初食加馔之稻粱,以正馔之俎豆佐食。卒食正馔之黍稷,以加馔之庶羞佐食。凡食礼,有豆无笾,饮酒之礼,有豆有笾。其用牲也,士冠礼、士昏礼用豚,乡饮射、飨礼、燕礼、大射均用狗,聘礼用太牢、少牢,公食大夫礼用太牢。士丧、既夕、士虞皆用特牲。凡牲,皆用右胖。牲二十一体,谓之体解。牲七体,谓之豚解。杀者曰饔,生者曰饩。烹牲及鱼腊曰饔爨,炊黍稷曰饎爨,出脯醢谓之荐。此会食礼之大略也。食必于庙,燕必于寝,乡饮必于庠[40]。

    盖周之尚文,即一饮一食之微,亦必寓其意焉。后人但斥其繁琐无谓,而不悉心研究其思想制度之所以发生,则用心粗觕之过也。欲知其意,宜先读《乐记》之言。

    《乐记》:“夫豢豕为酒,非以为祸也。而狱讼益繁,则酒之流生祸也。是故先王因为酒礼,壹献之礼,宾主百拜,终日饮酒,而不得醉焉。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。”

    则知周人之于饮食,既求其美备,复防其恣肆,非徒诏人以口腹之欲,亦非徒限人以阶级之制也。

    周代饮食进化,故于医药之法,亦极注重。凡医皆属于太宰,而万民皆得从而治之。

    《疾医》:“掌养万民之疾病。四时皆有疠疾,春时有痟首疾,夏时有痒疥疾,秋时有疟寒疾,冬时有嗽上气疾。以五味、五谷、五药养其病,以五气、五声、五色视其死生。两之以九窍之变,参之以九藏之动。凡民之有疾病者,分而治之。死终,则各书其所以,而入于医师。”《疡医》:“掌肿疡、溃疡、金疡、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。凡疗疡,以五毒攻之,以五谷养之,以五药疗之,以五味节之。凡药,以酸养骨,以辛养筋,以咸养脉,以苦养气,以甘养肉,以滑养窍。凡有疡者,受其药焉。”《兽医》:“掌疗兽病,疗兽疡。凡疗兽病,灌而行之,以节之,以动其气,观其所发而养之。凡疗兽疡,灌而劀之,以发其恶,然后药之、养之、食之。凡兽之有病者、有疡者,使疗之,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。”

    人兽之病皆有专医,祝药劀杀,备具诸法,进退差次,考核綦重。

    《医师》:“掌医之政令,聚毒药,以共医事。凡邦之有疾病者、疕疡者造焉,则使医分而治之。岁终则稽其医事,以制其食。十全为上,十失一次之,十失二次之,十失三次之,十失四为下。”

    其重视生命如此,岂若今之纵中外医士草菅人命,无考校者哉!

    第九节 礼俗

    周之政法,即谓之礼。前所举之制度,皆礼也。此节所言之礼俗,则周代制度中之子目,而于《周官》中专礼之名者也。《周官》举礼之目者有二官,一为司徒所掌之礼,目有四:祀礼、阳礼、阴礼、乐礼[41]。一为宗伯所掌之礼,目有五,

    大宗伯之职,掌建邦之天神、人鬼、地祇之礼,以佐王建保邦国。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……以凶礼哀邦国之忧……以宾礼亲邦国……以军礼同邦国……以嘉礼亲万民。

    而此五者又各有子目。

    (一)吉礼之别十有二:以禋祀祀昊天上帝,以实柴祀日月星辰,以槱燎祀司中、司命、飌师、雨师,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,以貍沈祭山林川泽,以疈辜祭四方百物,以肆献祼享先王,以馈食享先王,以祠春享先王,以礿夏享先王,以尝秋享先王,以烝冬享先王。

    (二)凶礼之别五:以丧礼哀死亡,以荒礼哀凶札,以吊礼哀祸灾,以禬礼哀围败,以恤礼哀寇乱。

    (三)宾礼之别八:春见曰朝,夏见曰宗,秋见曰觐,冬见曰遇,时见曰会,殷见曰同,时聘曰问,殷覜曰视。

    (四)军礼之别五:大师之礼用众也,大均之礼恤众也,大田之礼简众也,大役之礼任众也,大封之礼合众也。

    (五)嘉礼之别六: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,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,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,以飨燕之礼亲四方之宾客,以脤膰之礼亲兄弟之国,以贺庆之礼亲异姓之国(以上均引自《大宗伯》)。此五目三十六项,即赅于司徒所举之四目中,而其仪文度数之繁密,殆不可胜举。今其礼固不尽存,即其存者言之,犹当别为专书,始能详述其制礼之义,本书不能尽述也。近人谓《仪礼》为全书,胪举《礼书》篇目,合之《戴记》,其言颇有见:

    《礼经通论》(邵懿辰):“汉初,鲁高堂生传《礼经》十七篇,五传至戴德、戴圣,分为《大戴》《小戴》之学,皆不言其有阙也。言仅存十七篇者,后人据《汉书·艺文志》及刘歆《七略》,多因《逸礼》三十九而言耳。夫高堂、后苍、二戴、庆普不以十七篇而不全者,非专己而守残也,彼有所取证,证之所附之记焉耳。观《昏义》曰:夫礼始于‘冠’,本于‘昏’,重于‘丧’、‘祭’,尊于‘朝’、‘聘’,和于‘乡’、‘射’。故有《冠义》以释《士冠》,有《昏义》以释《昏礼》,有《问丧》以释《士丧》,有《祭义》《祭统》以释《特牲》《少牢》《有司彻》,有《乡饮酒义》以释《乡饮》,有《射义》以释《乡射》《大射》,有《燕义》以释《燕礼》,有《聘义》以释《聘礼》,有《朝事》以释《觐礼》,有《四制》以释《丧服》。而无一篇之义出于十七篇之外者,是冠、昏、丧、祭、朝、聘、乡、射八者,约十七篇言之也。更证之《礼运》,《礼运》尝两举八者以语子游,皆孔子之言也。特‘射、乡’讹为‘射、御’耳。一则曰达于丧、祭、射、乡[42]、冠、昏、朝、聘,再则曰其行之以货、力、辞、让、饮、食、冠、昏、丧、祭、射、乡、朝、聘。货、力、辞、让、饮、食六者,礼之纬也,冠、昏、丧、祭、射、乡、朝、聘八者,礼之经也。冠以明成人,昏以合男女,丧以仁父子,祭以严鬼神,乡饮以合乡里,燕射以成宾主,聘食以睦邦交,朝觐以辨上下。天下之人尽于此矣,天下之事亦尽于此矣。而其证之尤为明确而可指者,适合于《大戴》十七篇之次序。《大戴》《士冠礼》一,《昏礼》二,《士相见》三,《士丧》四,《既夕》五,《士虞》六,《特牲馈食》七,《少年馈食》八,《有司彻》九,《乡饮》十,《乡射》十一,《燕》十二,《大射》十三,《聘》十四,《公食大夫》十五,《觐》十六,《丧服》十七。是一、二、三篇,冠、昏也;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,丧、祭也;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,射、乡也;十四、十五、十六,朝、聘也。而丧服之通乎上下者附焉。

    兹就此八者而举之,以见周代礼俗之一斑。

    (一)冠。男子二十而行冠礼。未冠之前,必筮日,筮宾。及期,行礼于阼。宾以缁布冠、皮弁、爵弁,三加其首;复醮于客位,字之曰伯某甫[43]。既冠者玄冠、玄端以见君,并谒乡大夫、乡先生,所以示其成人也。適子冠于阼,庶子冠于房;適子醮用醴,庶子则用酒,所以别適庶也。由士以上均行此礼。或曰“天子十二而冠”。

    (二)昏。周之昏礼,先使媒氏通言,女氏许之,乃使人纳采,继以问名、纳吉、纳徵、请期诸礼。纳采用雁,纳徵用缁布;由卿以上,则加玄、俪皮及珪璋。届期,父醮子而命之迎,子承命以往,执雁而入,奠雁稽首,出门乘车,以俟妇于门外,导妇而归,与妇同牢而食,合卺而饮。次日,妇见于舅姑,舅姑飨之。三月而庙见。凡女子许嫁,笄而字,祖庙未毁,则就公宫教以妇德、妇言、妇容、妇功;祖庙已毁,则教于宗室。

    (三)丧。周代丧礼,凡始卒,必于室。小敛后,则奉尸于堂,大敛必于阼阶上。既殡,则置于西阶上,尸柩皆南首,惟朝祖及葬,北首。始卒及小敛、大敛,均朝夕哭,朔月荐新。及迁柩、迁祖、大遣,皆行奠礼。其行奠礼也,小敛以前,皆在尸东;大敛以后,皆在室中;迁祖以后,皆在柩西。既还车,则在柩东。行奠礼,必荐车马,必行哭礼。丈夫踊,降自西,妇人踊,于东南。此奠礼之大略也。有丧必赴,既赴,则吊者至,君使人吊,则主人拜,稽颡成踊,非君之吊,则拜而不踊。若君临大敛,则主人拜,稽颡成踊。此吊礼之大略也。至于送终之典,则敛尸以巾,布席于尸。大敛则加以公服,棺周于身,椁周于棺。天子棺椁九重,诸侯五重,大夫三重,士二重,庶人有棺而无椁。棺椁均用木,被之以革。置柩之地,刊木为重,幂之以布,复以旗为明旌,以铭其生前之绩。其葬期,天子七月,诸侯五月,大夫三月,士逾月。树土为冢,置棺其下,冢人掌之。此殡葬之大略也。其服制,亲丧三年,哭踊均有常节,寝苫枕块。既葬曰“虞”,期年而小祥,又期年而大祥。大祥更间一月则为禫祭,禫祭则除服。故三年之丧,二十五个月而毕。自天子至于庶人均行之。其他服制,则自三年递降,凡七等[44],其冠衰布缕皆有差。

    (四)祭。祭必卜日,先期斋戒,以所祭者之孙或同姓者为尸。卜而宿之,并宿宾。祭前一日之夕,主人及子姓兄弟众宾视濯、视牲。祭之日,主人主妇及执事者视杀、视饎爨,及陈设鼎俎,而后迎尸。尸入坐,主人一献,主妇亚献,宾三献。天子之礼,禘十二献,祫九献,时享七献;诸侯之礼,则七献。事尸毕,祝告利;尸出,佐食彻俎而餕。祭之明日,复享宾,天子诸侯曰“绎”,大夫曰“宾尸”,士曰“宴尸”。凡士祭,尸九饭;大夫祭,尸十一饭。尸未食前之祭,谓之“堕祭”,又谓之“挼祭”。凡正祭于室,傧尸则于堂。此祭之大略也。

    (五)射。射礼有三,大射及宾射、燕射也。天子大射,射于射宫;宾射,射于王朝;燕射,射于路寝庭。诸侯、卿亦有大射之典。天子三侯,诸侯二侯,卿大夫一侯。士不大射,诸侯宾射亦二侯,卿以下一侯。大射之侯曰“皮侯”,以虎、豹等皮饰侧,而栖鹄于中。宾射亦用虎、豹、熊、麋之皮饰侧,而中画五采以为正,曰“五采之侯”。燕射,则天子熊侯白质,诸侯麋侯赤质,大夫布侯,画以虎豹,士布侯,画以鹿豕;皆丹质,名曰“兽侯”。凡射,皆三次。初射,三耦射;再射,三耦与众耦皆射;三射,则以乐节射,不胜者饮。

    (六)乡。乡饮之礼,以乡大夫为主人,处士贤者为宾介。宾至,拜迎于门外;入门,三揖三逊,自西阶升,司正北面受命安宾;升歌,间歌,合乐,主拜宾至,宾拜主洗。凡宾,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。六十者三豆,七十者四豆,八十者五豆,九十者六豆。献酬既毕,降,脱屦升堂,乃羞。无算爵,无算乐,宾出奏《陔》。

    (七)朝。周之朝仪有三,外朝之法,朝士掌之。左九棘,孤卿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后;右九棘,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,群吏在其后;面三槐,三公位焉,州长众庶在其后。治朝之位,司士正之。王南乡,三公北面东上,孤东面北上;卿大夫西面北上;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,南面东上;大仆、大右、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,南面西上。司士摈,孤卿特揖,大夫以其等旅揖。士旁三揖。王还揖门左,揖门右,士先即位,不待王揖;大夫以上,皆待王揖乃就位。燕朝之仪,大仆掌之,大夫坐于上,士立于下,王坐而听政焉。诸侯朝觐,皆受舍于朝,同姓西面北上,异姓东面北上。天子衮冕负斧依,侯氏入门右,坐奠圭,再拜稽首。摈者谒,侯氏坐取圭,升致命,王受之玉,侯氏降阶,东北面再拜稽首。摈者延之曰升;升成拜,乃出。侯氏三享,奉束帛十马,天子赐侯氏以车服。

    (八)聘。聘,有使,有介,皆载旜。受命于朝,过邦则假道,入境,肆仪,展币,主君及夫人使使劳之。致馆,设飧。明日,迎宾,设几筵于庙,宾执圭致聘;出,复入,奉束帛,加璧、享,庭实以皮,或以马;聘于夫人,用璋,享用琮。事毕,宾奉束锦以请觌,主君礼,宾上介众介均私觌。宾即馆,主君使人劳之,归饔饩焉。

    此皆当时人事所至重者也,传称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”。周之祭礼,迷信多神,自天地、山川、日星、风雨、户灶、门行、猫虎、厉鬼之类,皆有专祀,其言多无当于民治,故不胪举。《军礼》已亡,《宗伯》所言五目,都无所考,惟《夏官·大司马》略言之。

    《大司马》:“中春,教振旅。司马以旗致民,平列陈,如战之陈,辨鼓、铎、镯、铙之用。王执路鼓,诸侯执贲鼓,军将执晋鼓,师帅执提,旅帅执鼙,卒长执铙,两司马执铎,公司马执镯。以教坐作进退、疾徐、疏数之节,遂以蒐田。中夏,教茇舍,如振旅之陈。群吏撰车徒,读书契,辨号名之用。帅以门名,县鄙各以其名,家以号名,乡以州名,野以邑名,百家各象其事,以辨军之夜事。其他皆如振旅,遂以苗田。中秋,教治兵,如振旅之陈,辨旗物之用。王载大常,诸侯载旂,军吏载旗,师都载旜,乡遂载物,郊野载旐,百官载旟,各书其事与其号焉。其他皆如振旅,遂以田。中冬教大阅,前期群吏戒众庶,修战法,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,百步则一,为三表,又五十步为一表。田之日,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,群吏以旗物、鼓、铎、镯、铙,各帅其民而致。质明,弊旗,诛后至者。乃陈车徒,如战之陈,皆坐。群吏听誓于陈前,斩牲,以左右徇陈,曰:“不用命者斩之。”中军以鼙令鼓,鼓人皆三鼓,司马振铎,群吏作旗,车徒皆作,鼓行鸣镯,车徒皆行,及表乃止。三鼓摝铎,群吏弊旗,车徒皆坐。又三鼓,振铎,作旗,车徒皆作,鼓进鸣镯,车骤徒趋,及表乃止,坐作如初。乃鼓,车驰徒走,及表乃止。鼓戒三阕,车三发,徒三刺,乃鼓退,鸣铙且却,及表乃止,坐作如初。遂以狩田,以旌为左右和之门,群吏各帅其车徒,以叙和出,左右陈车徒,有司平之,旗居卒间以分地,前后有屯百步,有司巡其前后。险野,人为主;易野,车为主。既陈,乃设驱逆之车,有司表貉于陈前。中军以鼙令鼓,鼓人皆三鼓,群司马振铎,车徒皆作,遂鼓行,徒衔枚而进。大兽公之,小禽私之,获者取左耳。及所弊,鼓皆駴,车徒皆噪。徒乃弊,致禽馌兽于郊。”

    欲考周代狩猎及战陈之概况者,亦可略推其意焉。

    周之礼俗,有沿用于后世者,有与后世迥异者。考究当时风俗,及吾国今日习俗之沿革,皆宜于《礼》求之。略举数端,以见古今礼俗之异宜焉。

    (一)饮食之俗。凡取饭于器中皆以匕,而承之悉以手。其未食也,先盥其手,将食,则仰其手而奉之。既食,则覆其手,以弃余粒,而扬饭、搏饭、放饭、流歠、啮骨,皆其所戒。若宾主会食,则主人以酒进宾,谓之“献”;宾报主人以酒,谓之“酢”;主人饮酒劝宾,谓之“酬”;正献既毕之酒,谓之“旅酬”;旅酬既毕之酒,谓之“无算爵”。凡献酒,必荐食。君之酒曰“膳”,臣之酒曰“散”,酌而无酬酢曰“醮”。执爵皆以左手,君臣男女不相袭爵。

    (二)迎送揖让授受之俗。凡迎宾,主人敌者于大门外,主人尊者于大门内。君与臣行礼,则不迎送,宾亦然。凡入门,宾入自左,主人入自右,皆主人先入。以臣礼见,则入门右。推手曰“揖”,引手曰“厌”。入门必三揖,升阶皆三让。宾主敌者,俱升俱降;不敌者,不俱升。升阶,均连步。凡授受之礼,同面者谓之“并授受”,相向者谓之“讶授受”;敌者于楹间,不敌者不于楹间。卑者于尊者皆奠而不授,尊者辞乃授。凡一辞而许曰“礼辞”,再辞而许曰“固辞”,三辞不许曰“终辞”。

    (三)拜跪之俗。周之拜礼有九。头至地者为稽首顿首拜,头叩地者为顿首拜,头至手者为空手拜,战栗变动之拜为振拜,拜而后稽颡者为吉拜,稽颡而后拜者为凶拜,先屈一膝者为奇拜,再拜者为褒拜,且俯下手者为肃拜。大抵门外之拜,皆东西面,堂上之拜,均北面,室中房中之拜,则以西面为敬。臣与君行礼,皆堂下再拜稽首;君辞则升成拜,拜必互答。凡为人使者,不答拜。凡拜送之礼,送者拜,去者不答拜。丈夫坐而拜,妇人兴而拜,其重拜则极地。

    (四)坐立行走之俗。古皆席地而坐,坐必正席。客至于寝门,则主人请入为席。非饮食之客,则布席。席间函丈,主人跪正席,客跪抚席而辞;客彻重席,主人固辞,客践席乃坐。虚坐尽后,食坐尽前。堂上行礼之法,立则不脱屦,坐则脱屦。尊卑在室,则尊者脱屦于户内,余则脱屦于户外。尊卑在堂,亦尊者一人脱屦于堂上,余皆脱屦于堂下;爵位相均,则主宾皆脱屦于堂下。凡立必正方,不中门。以物相授受者,必立而不坐。其趋行之法有二:一为徐趋。君趋接武,大夫继武,士中武;其行皆足不离地,举前曳踵。一为疾趋。直身速行,屦头屡起,而手足仍直正,不得邪低摇动。又依《尔雅》之说,则古之行步,视地而异名。室中谓之“时”,堂上谓之“行”,堂下谓之“步”,门外谓之“趋”,中庭谓之“走”,大路谓之“奔”。

    (五)相见执挚之俗。凡与尊者相见,必有所执,以将其意,是谓之挚。天子用鬯,诸侯用圭,孤用皮帛,卿用羔,大夫用雁,士用雉,庶人用鹜,工商用鸡。野外军中无挚,则以缨拾矢。凡宾执挚以见,主人必辞;故士见士,及士见大夫,主人皆辞挚。两士相见,则以宾向时所执者还之于宾,宾亦辞让而后受。士见大夫,则主人俟宾既出,还其挚于门外。臣见于君,则不还挚。若此国之臣以挚见他国之君,君亦使摈还其挚。妇人之挚,枣、栗、腵、脩;无挚,则不能成礼。

    凡此皆当时之习惯风俗,不必即谓之礼。而诸书载之甚详,以为周旋进退之节,无在不寓礼意焉。故中国古代所谓“礼”者,实无乎不包,而未易以一语说明其定义也。

    第十节 乐舞

    羲、农以来,虽已有乐,而其详不可考。古书之言乐者,殆莫详于《周礼》。汉人以《周官·大宗伯》之《大司乐》章,为乐人之专书。

    《汉书·艺文志》:“六国之君。魏文侯最为好古。孝文时,得其乐人窦公,献其书,乃《周官·大宗伯》之《大司乐》章也。”

    世遂以为《乐经》。盖古《乐》既亡,惟此犹可推见其概也。言乐必本律吕,世传黄帝初命伶伦作律。

    《吕氏春秋·古乐篇》:“昔黄帝令伶伦作为律……制十二筒,以听凤凰之鸣,以别十二律。其雄鸣为六,雌鸣亦六。以比黄钟之宫,适合。黄钟之宫皆可以生之,故曰黄钟之宫,律吕之本。”

    《书》亦有六律、五声、八音之文,而未详举其目。至《周官》始备言六律、六同,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师》:“掌六律、六同,以合阴阳之声。阳声,黄钟、大蔟、姑洗、蕤宾、夷则、无射;阴声,大吕、应钟、南吕、函钟、小吕、夹钟。”

    及五声、八音,

    《大师》:“皆文之以五声,宫、商、角、徵、羽;皆播之以八音,金、石、土、革、丝、木、匏、竹。”

    辨声和乐之法。

    《典同》:“掌六律、六同之和,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,以为乐器。凡声,高声,正声缓,下声肆,陂声散,险声敛,达声赢,微声韽,回声衍,侈声筰,弇声郁,薄声甄,厚声石。凡为乐器,以十有二律为之度数,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。凡和乐亦如之。”

    言律吕度数者,固无有先于此书者矣。

    《国语·周语》:“伶州鸠曰:律所以立均出度也。古之神瞽,考中声而量之以制,度律均钟,百官轨仪,纪之以三,平之以六,成于十二,天之道也。”(其人在景王时,已在春秋末世矣。)

    言乐必兼舞,古舞之目,亦备于《周官》。

    《大司乐》:“以乐舞教国子。舞《云门》《大卷》《大咸》《大磬》《大夏》《大濩》《大武》;以六律、六同、五声、八音、六舞大合乐[45]……乃奏黄钟,歌大吕,舞《云门》,以祀天神;乃奏大蔟,歌应钟,舞《咸池》,以祭地祇;乃奏姑洗,歌南吕,舞《大磬》,以祀四望;乃奏蕤宾,歌函钟,舞《大夏》,以祭山川;乃奏夷则,歌小吕,舞《大濩》,以享先妣;乃奏无射,歌夹钟,舞《大武》,以享先祖。”(郑《注》:《咸池》,《大咸》也。)

    虽《大卷》未知所本,而《云门》《咸池》《韶》《夏》《濩》《武》之名,皆可信为累代相传之乐舞。

    《乐纬稽耀嘉》:“黄帝乐曰《云门》。”

    《庄子·天下篇》:“黄帝张《咸池》之乐,于洞庭之野。”

    《墨子·三辩篇》:“汤因先王之乐,又自作乐,命曰《护》,又修《九招》。”

    《吕氏春秋·古乐篇》称黄帝命伶伦与荣将铸十二钟,以和五音,以施英韶,命之曰《咸池》。帝舜令质修《九招》《六列》《六英》,以明帝德。禹命皋陶作为《夏籥》九成,以昭其功。汤命伊尹作为《大护》,歌《晨露》,修《九招》《六列》,以见其善。武王伐殷克之,乃命周公为作《大武》。

    大舞之外,复有小舞、

    《乐师》:“教国子小舞。”

    韎舞、

    《韎师》:“掌教韎乐,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。”

    籥舞、

    《籥师》:“掌教国子舞羽龡籥,祭祀则鼓羽籥之舞。”

    燕乐之舞。

    《旄人》:“掌教舞散乐、舞夷乐,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。凡祭祀宾客,舞其燕乐。”

    盖乐之为用,全在声容兼备,有声而无容,不得谓之乐。周之乐舞,上备先代,旁及夷野,于历史相传之功德;各地人民之习尚,罔不修举。此其乐之所以盛也。

    后世言乐者,多注重于律吕,研究黍尺,聚讼纷如,而于舞法罕言之。制氏所纪之铿锵鼓舞,后亦不传。

    《汉书·艺文志》:“制氏以雅乐声律,世在乐官,颇能纪其铿锵鼓舞,而不能言其义。”

    惟《乐记》略言其事:

    “且夫武始而北出;再成而灭商;三成而南;四成而南国是疆;五成而分,周公左,召公右;六成复缀以崇。天子夹振而驷伐,盛威于中国也。”孔颖达疏:“‘武始而北出’者,谓初舞位,最在于南头,从第一位而北出者,次及第二位,稍北出者作乐,一成而舞,象武王北出观兵也。‘再成而灭商’者,谓作乐再成,舞者从第二位至第三位,象武王灭商。……‘三成而南’者,谓舞者从第三位至第四位,极北而南反,象武王克商而南还也。‘四成而南国是疆’者,谓武曲四成,舞者从北头第一位,却至第二位,象武王伐纣之后,南方之国,于是疆理也。‘五成而分,周公左,召公右’者,从第二位至第三位,分为左右,象周公居左,召公居右也。‘六成复缀以崇’者,缀谓南头初位,舞者从第三位南至本位,故言‘复缀以崇’。崇,充也。……而驷伐者,‘驷’当为四。四伐谓击刺作武乐之时,每一奏之中,而四度击刺,象武王伐纣四伐也。”

    贾公彦释《周官》言乐之六变、八变、九变,亦以其法推之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司乐》:“凡乐,圜钟为宫,黄钟为角,大蔟为徵,姑洗为羽。雷鼓雷鼗,孤竹之管,云和之琴瑟,《云门》之舞。冬日至,于地上之圜丘奏之。若乐六变,则天神皆降,可得而礼矣。凡乐,函钟为宫,大蔟为角,姑洗为徵,南吕为羽。灵鼓灵鼗,孙竹之管,空桑之琴瑟,《咸池》之舞。夏日至,于泽中之方丘奏之。若乐八变;则地示皆出,可得而礼矣。凡乐,黄钟为宫,大吕为角,大蔟为徵,应钟为羽。路鼓路鼗,阴竹之管,龙门之琴瑟,九德之歌,《九磬》之舞,于宗庙之中奏之。若乐九变,则人鬼可得而礼矣。”贾公彦《疏》:“言六变、八变、九变者,谓在天地及庙庭而立四表,舞人从南表向第二表,为一成。一成则一变。从第二至第三为二成;从第三至北头第四表,为三成;舞人各转身南向,于北表之北,还从第一至第二,为四成;从第二至第三,为五成;从第三至南头第一表,为六成;则天神皆降。若八变者,更从南头北向第二,为七成;又从第二至第三,为八成。地祇皆出。若九变者,又从第三至北头第一,为九变;人鬼可得而礼焉。此约周之《大武》,象武王伐纣;……《大护》已上,虽无灭商之事,但舞人须有限约,亦应立四表,以与舞人为曲别也。”黄以周曰:“大武立四表,昉诸大司马田猎之法。田猎立表自南始,故以至北之表为后表。而田猎之行自北始,故郑《注》以初鼓及表,自后表前至第二;又鼓及表,自第二前至第三;三鼓及表,自第三前至前表;四鼓而退,及表,自前表至后表。准郑此《注》,则武始北出,自北表前出至第二表,再成,自第二至第三表,所谓再始以著往也。三成而南,自第三前至南表,所谓周德自北而南也。四成而南国是疆,自南表回至第三表,所谓复乱以饬归也。至六成,又自第二表回至北表,复缀以崇,所谓乐终而德尊也。至圜丘奏乐六变,用《云门》,方丘奏乐八变,用《咸池》,宗庙奏乐九变,用《九磬》,其舞之行列,未必同于《大武》。贾《疏》仍以《大武》约之,固未必然。又因九变欲至北表以象归,遂谓武舞北出自南起,更属难信。”

    虽其说未必尽然,然欲考古舞者之地位及节奏,亦可于此略见一斑焉。

    古乐陈列之法,见于《周官》,谓之“乐县”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胥》:“正乐县之位。王宫县,诸侯轩县,卿大夫判县,士特县,辨其声。凡县钟磬,半为堵,全为肆。”

    其法不见于他书,惟《仪礼·大射仪》陈列乐器之法,可证轩县之制。而宫县之类,亦可以此推之。

    《仪礼·大射》:“乐人宿县于阼阶东,笙磬西面,其南笙钟,其南鑮,皆南陈。建鼓在阼阶西,南鼓,应鼙在其东南鼓[46]。西阶之西,颂磬东面,其南钟,其南鑮,皆南陈。一建鼓在其南东鼓,朔鼓在其北[47],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[48],簜在建鼓之间,鼗倚于颂磬西纮。”[49]江藩《乐县考》曰:“由此推之,宫县四面皆县一肆,钟一堵,磬一堵,有鑮,有建鼓,有应鼙。西县之制,同于东县,惟笙磬笙钟,颂磬颂钟,应鼙朔鼙,异其名耳。据此,则南面一肆,北面一肆,亦必有钟、磬、鑮,有鼓有鼙,而钟磬之名不可考。”

    县器之外,琴瑟在堂,节以搏拊。

    《尚书大传·虞夏传》:“古者,帝王升歌清庙,大琴练弦达越,大瑟朱弦达越,以韦为鼓,谓之搏拊。”黄以周曰:“《周官》大师、小师两职并云‘登歌击拊’,周之搏拊,亦在堂上。”又曰:“周之升歌,亦当有琴。燕射诸礼,堂上有瑟无琴,盖诸侯待大夫,礼杀而下就也。”

    埙敔之类,陈于县外。

    《乐县考》(江藩):“乐备八音,见于《仪礼》者;钟、鑮,金也;磬,石也;鼓、鼙、鼗,革也;琴、瑟,丝也;簜、匏,竹也。八音之内,所少者惟土与木耳。则宫县之外,尚有土音之埙,木音之敔。贾公彦曰:‘自余乐器,陈于外也。’”

    奏乐之次序,以器之上下为先后。奏堂上之乐曰“登歌”,奏堂下之乐曰“下管”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大师》:“大祭祀,师瞽登歌,令奏击拊[50]。下管,播乐器,令奏鼓朄。”[51]《小师》:“大祭祀,登歌击拊;下管,击应鼓。”

    次则笙入间歌,

    《仪礼·乡饮酒礼》:“笙入堂下,磬南北面立,乐《南陔》《白华》《华黍》……乃间歌《鱼丽》,笙《由庚》;歌《南有嘉鱼》,笙《崇丘》;歌《南山有台》,笙《由仪》。”郑《注》:“笙,吹笙者也。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。间,代也,谓一歌则一吹。”

    次大合乐,

    《乡饮酒礼》:“乃合乐。《周南》:《关雎》《葛覃》《卷耳》;《召南》:《鹊巢》《采蘩》《采》。”郑《注》:“合乐,谓歌乐与众声俱作。”贾《疏》:“合乐,谓‘歌乐与众声俱作’者,谓堂上有歌瑟,堂下有金磬,合奏此诗,故云‘乐声俱作’。”

    次兴舞。

    孙诒让曰:“凡舞在合乐之后,《燕礼》记云:‘遂合乡乐,若舞则《勺》。’注云:《勺》,颂篇。既合乡乐,万舞而奏之,是也。”

    其天子诸侯之乐,又有金奏。

    黄以周曰:“乐有六节,一曰金奏,二曰升歌,三曰下管笙入,四曰间歌,五曰合乐,六曰无算乐。上得下就,下不得上取。”孙诒让曰:“凡天子诸侯之乐,以升歌为第一节,下管为第二节,间歌为第三节,合乐为第四节,每节皆三终。大夫、士之乐,唯无下管,而以笙入为第二节,余三节并同。天子诸侯又有金奏,以迎尸、送尸、迎宾、送宾,谓之先乐。”

    钟师掌之,而听令于大司乐。

    《周官·钟师》:“掌金奏。凡乐事,以钟鼓奏九夏:《王夏》《肆夏》《昭夏》《纳夏》《章夏》《齐夏》《族夏》《械夏》《骜夏》。”《大司乐》:“王出入则令奏《王夏》,尸出入则令奏《肆夏》,牲出入则令奏《昭夏》。”郑《注》:“王出入奏《王夏》,尸出入奏《肆夏》,牲出入奏《昭夏》,四方宾来奏《纳夏》,臣有功奏《章夏》,夫人祭奏《齐夏》,族人侍奏《族夏》,客醉而出奏《陔夏》,公出入奏《骜夏》。”

    古所谓乐者,大致如是。今人不惟不知律吕,并舞器位次,管弦终节,都不深考,第习后世之乐器,杂奏而漫举之,便曰国乐,实至可怪之事也。海宁王国维有《乐诗考略·释乐次》篇,综诸书而定其次,今附录之:

    凡乐,以金奏始,以金奏终。金奏者,所以迎送宾,亦以优天子诸侯及宾客,以为行礼及步趋之节也。凡金奏之诗以九夏。大夫、士有送宾之乐,而无迎宾之乐。其送宾也,以《陔夏》,诸侯迎以《肆夏》,送以《陔夏》,天子迎以《肆夏》,送以《肆夏》。而天子、诸侯出入,又自有乐。其乐,天子以《王夏》,诸侯以《骜夏》。诸侯大射,惟入用乐。金奏既阕,献酬习礼毕,则工升歌。升歌者,所以乐宾也。升歌之诗以《雅》《颂》。大夫、士用《小雅》,诸侯燕其臣及他国之臣,亦用《小雅》。两君相见,则用《大雅》,或用《颂》;天子则用《颂》焉。升歌既毕,则笙入,笙之诗,《南陔》《白华》《华黍》也。歌者在上,匏竹在下,于是有间有合。间之诗,歌则《鱼丽》《南有嘉鱼》《南山有台》,笙则《由庚》《崇丘》《由仪》也。合之诗,《周南》:《关雎》《葛覃》《卷耳》;《召南》:《鹊巢》《采蘩》《采》也。自笙以下诸诗,大夫、士至诸侯共之。诸侯以上,礼之盛者,以管易笙,笙与歌异工,故有间歌,有合乐;管与歌同工,故升而歌,下而管,无间歌合乐。下管之诗,诸侯新宫,天子象也。凡升歌用《雅》者,管与笙均用《雅》;升歌用《颂》者,管亦用《颂》。凡有管,则有舞;舞之诗,诸侯《勺》,天子《大武》《大夏》也。凡金奏之乐,用钟鼓,天子、诸侯全用之,大夫、士鼓而已。歌用瑟及搏拊,笙与管皆如其名;舞则《大武》用干戚,《大夏》用羽籥。”

    第十一节 王朝与诸侯之关系

    前所述之十节,周之政教大端粗具矣。要而论之,其体国经野,设官分职之精意,虽兼王朝及侯国而言,而其根本仅在天子都城及六乡、六遂之区域。虽推其功效,固足使诸侯仿行,合无数之乡、遂,而成一大国。

    《书·费誓》:“鲁人三郊三遂。”即仿天子之制,为三乡三遂也。

    然以周代万里之幅员,而政治之精神,仅见于方四百里之乡、遂,外此之五等诸侯,皆非天子号令之所及,则周天子不过一模范之侯封,不足为四海共主也。吾人今日所当知者,周之制度,小则比、闾、族、党,行政皆民选之官;大则侯、卫、要、荒,率土守王朝之法。其相维相系之妙用,均散见于《周官》。故熟观《周官》,则知周之封建,虽分权于各国,而中央政府之政令固亦无不达于诸侯之虞。其组织各国而成一大国,俨如今人所谓有机体,绝非后世苟且补苴之制所可比也。《周官》所言王朝与诸侯之关系,自封畿画土外,其最要者六事。

    (一)曰命官,其官制定于太宰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太宰》:“施典于邦国,而建其牧,立其监,设其参,傅其伍,陈其殷,置其辅。”

    而典命掌其命数,

    《典命》:“掌诸侯之五仪,诸臣之五等之命。上公九命为伯,侯伯七命,子男五命,公之孤四命,其卿三命,其大夫再命,其士一命;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。子男之卿再命,其大夫一命,其士不命。”

    由内史策命之。

    《内史》:“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,则策命之。”

    侯国之卿未受命于天子者,则谓之小卿,其区别至严也。

    《仪礼·大射》“小卿”,郑《注》“小卿,命于其君者也。”

    (二)曰贡物,其别有二:

    一则每岁常贡,令春入之。

    《周官·小行人》:“令诸侯春入贡。”贾《疏》:“此云贡,即太宰九贡,是岁之常贡也。必使春入者,其所贡之物,并诸侯之国出税于民,民税既得,乃大国贡半,次国三之一,小国四之一,皆市取美物,必经冬至春,乃可入王,以是令春入之也。”

    其目有九,

    《太宰》:“以九贡致邦国之用。一曰祀贡,二曰嫔贡,三曰器贡,四曰币贡,五曰材贡,六曰货贡,七曰服贡,八曰斿贡,九曰物贡。”

    皆有定法。

    《司会》:“以九贡之法,致邦国之财用。”

    一则因朝而贡,各有年限。

    《大行人》:“侯服,岁一见,其贡祀物;甸服,二岁一见,其贡嫔物;男服,三岁一见,其贡器物;采服,四岁一见,其贡服物;卫服,五岁一见,其贡材物;要服,六岁一见,其贡货物;蕃国,世一见,各以其所贡宝为挚。”贾《疏》:“此因朝而贡,与太宰九贡及小行人春入贡者别。彼二者是岁之常贡也。”

    其贡物皆入于太府,以共王朝对于邦国之用。

    《太府》:“掌九贡、九赋、九功之贰,以受其货贿之入。……凡邦国贡,以待吊用。”

    盖王朝之财政,自以万民之贡充府库,初不利诸侯之贡而有所私也。

    (三)曰盟约,自诸侯至万民皆有焉。

    《司约》:“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,治神之约为上,治民之约次之,治地之约次之,治功之约次之,治器之约次之,治挚之约次之。凡大约剂书于宗彝,小约剂书于丹图。”《司盟》:“掌盟载之法。凡邦国有疑,会同,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,北面诏明神;既盟,则贰之。盟万民之犯命者,诅其不信者,亦如之。凡民之有约剂者,其贰在司盟。”

    其大者则登于天府。

    《大司寇》:“凡邦之大盟约,莅其盟书,而登之于天府。太史、内史、司会及六官,皆受其贰而藏之。”

    盖其时尚以神道设教,故人事之不可信者,恃盟约以坚之。然当时之王朝,与诸侯万民订约,或诸侯与诸侯,或诸侯与万民,或此国之民与他国之民立约,其事之多,可由此推见矣。

    (四)曰朝聘。其法甚多,约之则有君臣二者之礼。

    《小行人》:“朝、觐、宗、遇、会、同,君之礼也,存、覜、省、聘、问,臣之礼也。”

    而行人之官掌之。

    《大行人》:“掌大宾之礼及大客之仪,以亲诸侯。春朝诸侯,而图天下之事;秋觐,以比邦国之功;夏宗,以陈天下之谟;冬遇,以协诸侯之虑;时会,以发四方之禁;殷同,以施天下之政;时聘,以结诸侯之好;殷覜,以除邦国之慝;间问,以谕诸侯之志;归脤,以交诸侯之福;贺庆,以赞诸侯之喜;致绘,以补诸侯之灾……王之所以抚邦国诸侯者,岁遍存;三岁,遍覜;五岁,遍省;七岁,属象胥、谕言语、协辞命;九岁,属瞽史,谕书名,听声音;十有一岁,达瑞节,同度量,成牢礼,同数器,修法则;十有二岁,王巡守殷国。”

    盖君臣之礼,各有政治之关系,非徒以联情好、饰仪文也。

    (五)曰刑罚,邦国之狱讼,既有邦典,

    《大司寇》:“凡诸侯之狱讼,以邦典定之。”

    其轻重,又各以性质为区别。

    《大司寇》:“掌建邦之三典,以佐王刑邦国,诘四方。一曰刑新国,用轻典;二曰刑平国,用中典;三曰刑乱国,用重典。”

    布宪为之布告,

    《布宪》:“掌宪邦之刑禁。正月之吉,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。而宪邦之刑禁,以诘四方邦国,及其都鄙,达于四海。”

    而讶士专掌折狱焉。

    《讶士》:“掌四方之狱讼,谕罪刑于邦国;凡四方之有治于士者造焉。四方有乱狱,则往而成之。”

    至诸侯之大罪,则有九伐之法:

    《大司马》:“以九伐之法正邦国。冯弱犯寡则眚之,贼贤害民则伐之,暴内陵外则坛之,野荒民散则削之,负固不服则侵之,贼杀其亲则正之,放弑其君则残之,犯令陵政则杜之,外内乱、鸟兽行则灭之。”

    盖天子六军,倍于大国之军数,故不患其不服也。

    (六)曰哀恤。国有福事,既有庆贺之礼,其他不幸之事,则行人往而哀恤之。

    《小行人》:“若国札丧,则令赙补之;若国凶荒,则令赒委之;若国师役,则令槁禬之;若国有福事,则令庆贺之;若国有祸灾,则令哀吊之。”

    掌客为之杀礼。

    《掌客》:“凡礼宾客,国新杀礼,凶荒杀礼,札丧杀礼,祸灾杀礼。”

    盖王朝与诸侯,内外一体,无论常变,皆与有关系也。

    吾考周时王朝与诸侯国之组织,固皆以政法为之枢,而文字之功与宣传之力,尤有关于中外之维系。考之《周官》,当时各国咸有方志,小史、外史、诵训诸官掌之。

    《小史》:“掌邦国之志,奠系世,辨昭穆。”《外史》:“掌四方之志。”《诵训》:“掌道方志,以诏观事。”

    王朝之人,既熟悉其历史,而各国特别之情况,行人又时时调查而为专书。

    《小行人》:“掌邦国宾客之礼籍……及其万民之利害为一书。其礼俗、政事、教治、刑禁之逆顺为一书。其悖逆、暴乱、作慝犹犯令者为一书。其札丧、凶荒、厄贫为一书。其康乐、和亲、安平为一书。凡此五物者,每国辨异之,以反命于王,以周知天下之故。”

    训方氏又为之诵道。

    《训方氏》:“掌道四方之政事,与其上下之志,诵四方之传道。正岁,则布而训四方,而观新物。”

    故王国之人,能周知天下之故,而四方无隐情焉。王国统一四方之文字,既有行人谕之,外史又专掌其命令,并达书名。

    《外史》:“掌书外令……掌达书名于四方;若以书使于四方,则书其令。”

    则王国之书之传播于外,亦可见矣。文字之宣传与口语之宣传,相为因也。《周官》有撢人及掌交等官,以口语宣传为专职。

    《撢人》:“掌诵王志,道国之政事,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;使万民和说,而正王面。”《掌交》:“掌以节与币,巡邦国之诸侯,以及万民之所聚者。道王之德意志虑,使咸知王之好恶,辟行之;使和诸侯之好,达万民之说,掌邦国之通事而结其交好。”

    而象胥之传言语,且及于蛮夷、闽貉、戎狄之国。

    《象胥》:“掌蛮夷、闽貉、戎狄之国,使掌传王之言,而谕说焉,以和亲之。若以时入宾,则协礼与其辞言传之。”

    故内外皆无隔阂,不但诸侯对于王朝靡所隐蔽,即诸侯对于诸侯,及诸侯之民对于他国之民,亦可以无扞格、龃龉之意,其立法之意深矣。

    第十二节 结论

    综观上举十一节,而《周礼》《仪礼》二书之时代功效性质,乃可推论。盖使西周时代无此一种制度,纯出于战国或汉代儒家之伪造,则《春秋》内外传所纪,《诗》《书》所称一切皆无来历。例如《国语》纪陈灵公时事:

    《国语·周语》:“定王使单襄公聘于宋。遂假道于陈,以聘于楚。火朝觌矣,道茀不可行,侯不在疆,司空不视涂,泽不陂,川不梁,野有庾积,场功未毕,道无列树,垦田若蓺,膳宰不致饩,司里不授馆,国无寄寓,县无施舍。”“周之《秩官》有之曰:敌国宾至,关尹以告,行理以节逆之,候人为导,卿出郊劳,门尹除门,宗祀执祀,司里授馆,司徒具徒,司空视涂,司寇诘奸,虞人入材,甸人积薪,火师监燎,水师监濯,膳宰致饔,廪人献饩,司马陈刍,工人展车,百官以物至,宾入如归。是故小大莫不怀爱。其贵国之宾至,则以班加一等,益虔。至于王吏,则皆官正莅事,上卿监之。若王巡守,则君亲监之。”

    使非春秋以前,周代固有若干典章,列国皆奉行惟慎,举凡朝聘之仪,官司之守,道路之政,田地之制,皆有详细条文,则单襄公对于陈国之腐败,何必骇怪,而伪造此等言论以讥刺之?若谓列国各行其法,可以因人事而进化,则彼此朝聘,为何时所订之公约,不但春秋时之国家,绝无此等人物,即《诗》《书》所载诸侯,如鲁伯禽、召穆公、卫武公、晋文侯、秦非子等,皆无此魄力也。若谓周家立法,随时改进,则夷、厉以降,王朝已衰,更不能创立典章颁行各国矣。周室盛时惟成、康、昭、穆四代,而《左传》称“昭王南征而不反”,《国语》称“穆王征犬戎,荒服者不至”,其时已逊于成、康。故谓穆王时绍述周公《职方》之文则可,谓穆王作《职方》则不可也。曰:然则官礼之文,其效也可睹矣。成、康在位五十余年。

    《通鉴外纪》:“成王在位三十年,通周公摄政三十七年,康王在位二十六年。”

    而王道遂微缺,

    《史记·周本纪》:“昭王之时;王道微缺。”

    周公制礼,复何足称?曰:是当以孔子及朱子之言释之。

    《礼记·中庸》:“孔子曰:文、武之政,布在方策。其人存,则其政举;其人亡,则其政息。”

    此如共和政体,行之美国而治,行之墨西哥而乱。良法美意,待人而行,不得以世乱之因全归之于法制也。

    《朱子语类》卷八十六:“大抵说制度之书,惟《周礼》《仪礼》可信,《礼记》便不可深信。《周礼》毕竟出于一家,谓是周公亲笔做成,固不可,然大纲却是周公意思。某所疑者,但恐周公立下此法,却不曾行得尽。”

    其行者,已致刑措之效;其不尽行者,遂开后世之衰,是亦无所用其讳饰也。

    周之礼教,虽至衰乱之世,亦非全不奉行,观《诗·宾之初筵》之诗可见:

    宾之初筵,左右秩秩。笾豆有楚,殽核维旅。酒既和旨,饮酒孔偕。钟鼓既设,举酬逸逸。大侯既抗,弓矢斯张。射夫既同,献尔发功。发彼有的,以祈尔爵。籥舞笙鼓,乐既和奏。烝衎烈祖,以洽百礼。百礼既至,有壬有林。锡尔纯嘏,子孙其湛。其湛曰乐,各奏尔能。宾载手仇,室人入又。酌彼康爵,以奏尔时。宾之初筵,温温其恭。其未醉止,威仪反反。曰既醉止,威仪幡幡。舍其坐迁,屡舞仙仙。其未醉止,威仪抑抑,曰既醉止,威仪怭怭。是曰既醉,不知其秩。宾既醉止,载号载呶。乱我笾豆,屡舞僛僛。是曰既醉,不知其邮。侧弁之俄,屡舞傞傞。既醉而出,并受其福。醉而不出,是谓伐德。饮酒孔嘉,维其令仪。凡此饮酒,或醉或否。既立之监,或佐之史。彼醉不臧,不醉反耻。式勿从谓,无俾大怠。匪言勿言,匪由勿语。由醉之言,俾出童羖。三爵不识,矧敢多又。

    此诗,《小序》以为幽王时卫武公刺时之诗。即谓《小序》不可信,不能确指其为何时何人之作,以《诗》之次序论,在《节南山》《谷风》诸什之后,《鱼藻》诸什之先,其为西周衰乱之时之诗无疑也。观其初筵,实即燕射之礼;宾之威仪温恭,颇守礼法。至于既醉之后,侧弁屡舞,则为衰世之风。然立监佐史,仍与燕礼、乡射礼之立司正相合;三爵献酬,亦同于礼。足知昭、穆以降,并非举先代所制之礼,一概废弃,惟行之不合于礼意,则诗人从而刺之。当时诗人娴于礼教,又可因此而见矣。

    近世西人,多有研究《周礼》者,法人俾优(Edouard Constant Biot,1803——1850)曾以法文译之(Le Tcheou-li,trad. du chinois)[52],德人夏德(Friedrich Hirth)所著《中国古代史》(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)多称引其说。如曰:

    《周礼》为周代文化生活最重的典据,亦为后代之向导,对于为政家之模范,永受世人之尊重,殆无可疑。其于国民之教养,实居重大的位置。世界之书籍中,罕见其匹俦。且其关于公共生活及社会生活,详细说明,与陶冶后代之国民,具有非常之势力。因袭之久,世人因此详细之规定,殊不能任意而行,社会万般之生活,无论一言一行,无不依其仪式。俾优氏以为此等详细的规矩,其主要之目的,惟在使人除去公私之生活上放纵粗野之行动,使肉体与道德共具有一定不变之性格,更于其上筑成一不变易状态之政府焉。俾优氏此言,不可谓非卓识。支那王朝虽屡变更,彼等支那人,自《周礼》之时代至于现今,对于此种仪式因袭的尊敬之结果,至于使支那与支那人,国家与国民,均具有巩固不变之性质云。

    虽其观察吾国政教礼俗,未能得其真际,而谓《周礼》为陶冶后代国民性之具,亦不可谓无见也。

    * * *

    [1] 《仪礼》之名始见于此。

    [2] 按“七”字当系“六”之讹。

    [3] 按当云三十九篇。

    [4] 见于《书》者曰甸、侯、男、采、卫。

    [5] 见丁未年《国粹学报》。

    [6] 郑《注》:“会,计也。”

    [7] 县正不言大比,当与州长之职相同。

    [8] 《载师》注。

    [9] 杜子春云:淳当为纯。纯谓幅广,制谓匹长也。皆当中度量。

    [10] 郑《注》:“达道路者,山林之阻则开凿之,川泽之阻则桥梁之。”

    [11] 郑《注》:“津梁相凑,不得陷绝。”

    [12] 郑《注》:“达,谓巡行通之使不陷绝也。比,犹校也。”

    [13] 郑《注》:“书地,谓方国山川之广狭。书涂,谓支凑之远近。”

    [14] 此可与《掌固》《司险》《野庐氏》诸职文相证。

    [15] 郑《注》:“六寝者,路寝一,小寝五。”

    [16] 郑司农云:六宫后五前一。

    [17] 《逸周书》。

    [18] 《考工记》。

    [19] 以祀五帝,以象五行之数。

    [20] 《大戴礼》。

    [21] 《逸周书》。

    [22] 《逸周书》。

    [23] 《周礼》及郑《注》。

    [24] 参用《尔雅》及庄氏《周官指掌》、焦氏《仪礼讲习录》。

    [25] 郑司农云:功裘,卿大夫所服。

    [26] 郑《注》:“嫔贡,丝枲,服贡,纻也。”

    [27] 郑《注》:“嫔物,丝枲也,服物,玄、纩也。”

    [28] 此二语见《司服》贾《疏》。

    [29] 《礼记》。

    [30] 《曲礼疏》。

    [31] 《礼记疏》。

    [32] 《士丧礼》注。

    [33] 《礼记注》。

    [34] 《曾子问》:“大祝裨冕。”

    [35] 郑《注》:“此皆谓一月食米也,六斗四升曰鬴。”

    [36] 《内则》。

    [37] 《内则》注。

    [38] 均见《礼记》。

    [39] 见《诗疏》及程瑶田《通艺录》。

    [40] 用凌氏《释例》及焦氏《仪礼讲习录》。

    [41] 见第三节“乡遂之自治”,第三项教育司徒之十二教。

    [42] 今本作御。

    [43] 或仲、叔、季。

    [44] 斩衰三年,疏衰三年,疏衰一年,大功九月,小功五月,疏衰三月,缌麻三月。

    [45] 此可知兼乐必兼舞。

    [46] 江藩曰:此阼阶之一肆。

    [47] 江藩曰:此西阶之一肆也。

    [48] 江藩曰:此一县仅设建鼓,乃北面之一肆也。

    [49] 江藩曰:此二器倚而不县者也。

    [50] 孙诒让曰:此奏堂上之乐也。

    [51] 孙诒让曰:此奏堂下之乐。

    [52] 一八五一年巴黎出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