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章 周代之变迁

柳诒徵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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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周自平王至赧王之时,为东周。东周之时,复分为二:自平王之四十九年,至敬王之四十一年,是为春秋之时;自元王至赧王,是为战国之时。“春秋”者,史书之名,而非时代之名,以相沿既久,姑循用之。西周之政教,至春秋时,有相沿而未变者,有蜕化而迥殊者,史家著论,多以为西周降至春秋,实为世衰道微之征。

    《汉书·货殖传序》:“周室衰,礼法隳。诸侯刻桷丹楹,大夫山节藻棁,八佾舞于庭,雍彻于堂。……陵夷至乎桓、文之后,礼谊大坏,上下相冒,国异政,家殊俗,耆欲不制,僭差亡极。”《游侠传序》:“周室既微,礼乐征伐自诸侯出。桓、文之后,大夫世权,陪臣执命。陵夷至于战国,合从连衡,力政争强。”

    然就一王定制而论,诚有陵夷衰微之象,就中国之全体而论,未始非民主进步之时。世无一成不变之局,读史者第当识其变迁,以明人民进化之阶级,不必先立一成见也。

    春秋之风气,渊源于西周,虽经多年之变乱,而其踪迹犹未尽泯者,无过于尚礼一事。观《春秋左氏传》所载,当时士大夫,觇国之兴衰以礼,

    《左传》闵公元年载:齐仲孙湫来省难,归曰:“不去庆父,鲁难未已。”公曰:“鲁可取乎?”对曰:“不可,犹秉周礼。周礼所以本也。臣闻之,国将亡,本必先颠,而后枝叶从之。鲁不弃周礼,未可动也。”又襄公三十一年载:北宫文子相卫襄公以如楚,宋之盟故也。过郑……事毕而出,言于卫侯曰:“郑有礼,其数世之福也,其无大国之讨乎!诗云:‘谁能执热,逝不以濯。’礼之于政,如热之有濯也。濯以救热,何患之有?”又昭公五年载:公如晋,自郊劳至于赠贿,无失礼。晋侯谓女叔齐曰:“鲁侯不亦善于礼乎?”对曰:“鲁侯焉知礼!”公曰:“何为?自郊劳至于赠贿,礼无违者,何故不知?”对曰:“是仪也,不可谓礼。礼,所以守其国,行其政令,无失其民者也。今政令在家,不能取也;有子家羁,不能用也;奸大国之盟,陵虐小国;利人之难,不知其私。公室四分,民食于他。思莫在公,不图其终。为国君,难将及身,不恤其所。礼之本末,将于此乎在,而屑屑焉习仪以亟。言善于礼,不亦远乎?”

    决军之胜败以礼,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七年载:贾曰:“子玉刚而无礼,不可以治民,过三百乘,其不能以入矣。”子犯曰:“民未知礼,未生其共。”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,作执秩以正其官,一战而霸。又僖公二十八年载:晋侯登有莘之虚以观师,曰:“少长有礼,其可用也。”又僖公三十三年载:王孙满曰:“秦师轻而无礼,必败。”又宣公十二年载:随武子曰:“会闻用师,观衅而动;德刑、政事、典礼不易,不可敌也。”

    定人之吉凶以礼,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十一年载:天王使召武公内史过赐晋侯命,受玉惰。过归,造王曰:“晋侯其无后乎?王赐之命,而惰于受瑞,先自弃也已,其何继之有?礼,国之干也;敬,礼之舆也。不敬,则礼不行;礼不行,则上下昏,何以长世?”又僖公二十三年载:楚子曰:“晋公子广而俭,文而有礼。”又文公十五年载:季文子曰:“齐侯其不免乎?己则无礼,而讨于有礼者,曰:‘汝何故行礼?’礼以顺天,天之道也。己则反天,而又以讨人,难以免矣。”又成公十三年载:郤锜来乞师,将事不敬。孟献子曰:“郤氏其亡乎!礼,身之干也;敬,身之基也。郤子无基。”又襄公二十一年载:会于商任,锢栾氏也。齐侯、卫侯不敬。叔向曰:“二君者必不免。会朝,礼之经也;礼,政之舆也;政,身之守也。怠礼,失政;失政,不立。是以乱也。”又襄公二十六年载:公孙挥曰:“子产其将知政矣。让不失礼。”

    聘问则预求其礼,

    《左传》文公六年载:季文子将聘于晋,使求遭丧之礼以行。其人曰:“将焉用之?”文子曰:“备豫不虞,古之善教也。”

    会朝则宿戒其礼,

    《左传》昭公十六年载:晋韩起聘于郑,郑伯享之。子产戒曰:“苟有位于朝,无有不供恪!”孔张后至,立于客间,执政御之;适客后,又御之;适县间。客从而笑之。事毕,富子谏曰:“夫大国之人,不可不慎也,几为之笑,而不陵我?我皆有礼,夫犹鄙我。国而无礼,何以求荣?孔张失位,吾子之耻也。”

    卿士、大夫以此相教授,

    《左传》文公十八年:“季文子使大史克对曰:‘先大夫臧文仲,教行父事君之礼,行父奉以周旋,弗敢失队。’曰:‘见有礼于其君者,事之,如孝子之养父母也;见无礼于其君者,诛之,如鹰鹯之逐鸟雀也。’”

    其不能者,则以为病而讲学焉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昭公七年:“公至自楚。孟僖子病不能相礼,乃讲学之,苟能礼者从之。及其将死也,召其大夫,曰:‘礼,人之干也。无礼,无以立。’”

    此等风气,至战国时则绝无所见。故知春秋诸人,实以近于西周,渊源有自。故所持之见解,所发之议论,均以礼为最要之事也。管子者,儒家所斥为霸佐,不足语于王道者也。然其言之见于《左传》者,则曰“招携以礼,怀远以德,德礼不易,无人不怀”。其所著之经言,亦以礼为四维之首。

    《管子·牧民》:“国有四维,一曰礼,二曰义,三曰廉,四曰耻。礼不逾节,义不自进,廉不蔽恶,耻不从枉。”

    使此诸书,出于后人所伪造[1],何以后世之人,对于春秋一时代独造出此等言论,而于其他时代,不一律造为此类言行乎?故春秋者,直接于礼教最盛之时代之后一时代也,又由礼教最盛而渐趋于衰落之一时代也。观诸人之不知礼,不习礼,及误以仪为礼,即可见其时之习此者已居少数。惟其流风余韵,犹浸淫渐渍于人心,故衡量人物,往往以此为断耳。

    周制之变也,首在列国之封域。周初千八百国,至春秋之初,仅存百二十四国,其数不逮十一。则厉、宣以降,诸侯之互相吞并,盖已久矣。春秋之时,国之大者十。鲁兼九国之地[2];齐兼十国之地[3];晋兼二十二国之地[4];楚兼四十二国之地[5];宋兼六国之地[6];郑兼三国之地[7];卫兼二国之地[8];秦有周地,东界至河;吴灭五国[9],北境及淮,越又从而有之,弱肉强食,其祸酷矣。而诸小国并为大国,其国家之组织,社会之状况,人群之思想,胥因之而变易。其胚胎于一国之文化,亦有渐推渐广之势。杂居之异族,为之同化;僻远之新国,由是崛兴。此皆互为因果者也。

    春秋诸国,并吞小弱,大抵以其国地为县。

    《史记·秦本纪》:“武公十年,伐邽、冀戎,初县之。”“十一年,初县杜、郑。”

    《左传》宣公十一年:“楚子伐陈,因县陈。”十二年又称楚围郑,郑伯逆楚子曰:“使改事君,夷于九县,孤之愿也。”昭公十一年称叔向曰:“楚王奉孙吴以讨于陈曰:‘将定而国。’陈人听命,而遂县之。”

    其县之区域,大于《周官》所谓县者,殆不止倍蓰[10],县境悬远,则特使大夫守之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二十六年:“晋使赵衰为原大夫,狐溱为温大夫。”

    其职重于内地之大夫,故亦称为守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五年:“晋侯问原守于寺人勃鞮,对曰:‘昔赵衰以壶飧从径,馁而不食,故使处原。’”是原大夫亦称原守也。

    其后或称为命大夫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哀公四年:“楚师使谓阴地之命大夫士蔑曰:‘晋楚有盟,好恶同之。’”杜《注》:“命大夫,别县监尹。”《正义》曰:“阴地者,河南山北,东西横长,其间非一邑,特命大夫使总监阴地。”

    而楚之属地,则特置县尹或县公以治之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庄公十八年:“楚子克权,使斗缗尹之;以叛国而杀之,迁权于那处,使阎敖尹之。”襄公二十六年:“穿封戌,方城外之县尹也。”又宣公十一年:“楚子曰:‘诸侯县公,皆庆寡人。’”

    因灭国而特置县,因置县而特命官,封建之制遂渐变为郡县之制。此政治变迁之至大者也。

    《日知录》(顾炎武):“《汉书·地理志》言秦兼并四海,以为周制微弱,终为诸侯所丧,故不立尺土之封,分天下为郡县,荡灭前圣之苗裔,靡有孑遗。后之文人,祖述其说,以为废封建,立郡县,皆始皇之所为也。以余观之,殆不然。《左传》僖公三十三年,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。宣公十五年,晋侯赏士伯以瓜衍之县。成公六年,韩献子曰:‘成师以出,而败楚之二县。’襄公二十六年,蔡声子曰:‘晋人将与之县,以比叔向。’三十年,‘绛县人或年长矣’。昭公三年,二宣子曰:‘晋之别县不惟州。’五年薳启疆曰:‘韩赋七邑,皆成县也。’又曰:‘因其十家九县,其余四十县。’二十八年,晋分祁氏之田,以为七县,分羊舌氏之田,以为三县。哀公十七年,子穀曰:‘彭仲爽,申俘也。文王以为令尹,实县申、息。’《晏子春秋》:‘昔我先君桓公予管仲狐与穀,其县十七。’《说苑》:‘景公令吏致千家之县一于晏子。’《战国策》:‘智过言于智伯曰:破赵,则封二子者各万家之县。’《史记·吴世家》:‘王余祭三年,予庆封朱方之县。’则当春秋之世,灭人之国者,固已为县矣[11]。《史记》:吴王发九郡兵伐齐,范蜎对楚王曰:‘楚南塞厉门而郡江东。’甘茂谓秦王曰:‘宜阳大县,名曰县,其实郡也。’春申君言于楚王曰:‘淮北地边齐,其事急,请以为郡便。’《匈奴传》言赵武灵王‘置云中、雁门、代郡’;‘燕置上谷、渔阳、右北平、辽西、辽东郡,以拒胡’;又言‘魏有河西、上郡以与戎界边’。则当七国之世,而固已有郡矣[12]。《传》称‘禹会诸侯,执玉帛者万国’,至周武王仅千八百国,春秋时见于经传者百四十余国,又并为十二诸侯,又并而为七国,此固其势之必至也。”

    《郡县考》(姚鼐):“周法,中原侯服,疆以周索,国近蛮夷者,乃疆以戎索。故齐、鲁、卫、郑名同于周,而晋、秦、楚乃不同于周,不曰‘都鄙’,而曰‘县’,然始者有县而已,尚无郡名。吾意郡之称,盖始于秦、晋。以所得戎翟地远,使人守之,为戎翟民君长,故名曰郡;如所云阴地之命大夫,盖即郡守之谓也。赵简子之誓曰:‘上大夫受县,下大夫受郡。’郡远而县近,县成聚富庶,而郡荒陋,故之美恶异等,而非郡与县相统属也。《晋语》:夷吾谓公子絷曰:‘君实有郡县。’言晋地属秦,异于秦之近县,则谓之曰郡县,亦非云郡与县相统属也。及三卿分范、中行氏、知氏之县,其县与己故县隔绝,分人以守,略同昔者使人守远地之体,故率以郡名。然而郡乃大矣,所统有属县矣。其后秦、楚亦皆以得诸侯地名郡,惟齐无郡,齐用周制故也。”

    因列国之竞争,而田赋兵制,亦相因而变。

    《春秋》宣公十五年:“初税亩。”杜《注》:“公田之法,十取其一;今又履其余亩,复十取其一。故哀公曰‘二吾犹不足’。遂以为常,故曰初。”又成公元年:“作丘甲。”杜《注》:“周礼四邑为丘,出戎马一匹,牛三头;四丘为甸,出戎马四匹,牛十二头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。此甸所赋,今鲁使丘出之。”《左传》昭公四年:“郑子产作丘赋。”杜《注》:“丘当出马一匹,牛三头。今子产别赋其田,如鲁之田赋。”又哀公十一年亦称:“季孙欲以田赋,使冉有访诸仲尼。……仲尼曰:‘君子之行也,敛从其薄。如是,则以丘亦足矣。若不度于礼,而贪冒无厌,则虽以田赋,将又不足。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,则周公之典在;若欲苟而行,又何访焉?’弗听。”“十有二年春,用田赋。”

    齐桓之霸,尤重在变更军制。

    《国语·齐语》:“管子对桓公曰:‘作内政而寄军令焉。’桓公曰:‘善。’管子于是制国。五家为轨,轨为之长;十轨为里,里有司;四里为连,连为之长;十连为乡,乡有良人焉。以为军令,五家为轨,故五人为伍,轨长帅之;十轨为里,故五十人为小戎,里有司帅之;四里为连,故二百人为卒,连长帅之;十连为乡,故二千人为旅,乡良人帅之;五乡一帅,故万人为一军,五乡之帅帅之。”

    晋文御狄,则作五军;成公赏功,则作六军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三十一年:“晋蒐于清原,作五军以御狄。”成公三年:“晋作六军……赏鞌之功也。”

    其后吴、晋争长,至以甲车四千乘自豪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昭公十三年:“叔向曰:‘寡君有甲车四千乘在,虽以无道行之,必可畏也。’”

    (按杜《注》:“四千乘,三十万人。”其数虽不确,即以二十五人一乘计之,亦十万人矣。)亦周制之变更之大者也。兵事既重,则兵为专业,而工商之业以分,

    《国语·齐语》:“管子制国以为二十一乡:工商之乡六,士乡十五。公帅五乡焉,国子帅五乡焉,高子帅五乡焉;参国起案,以为三官,臣立三宰,工立三族,市立三乡,泽立三虞,山立三衡。”韦昭《注》:“此士,军士也。十五乡合三万人,是为三军。农野处而不暱,不在都邑之数,则下所云五鄙是也。”

    四民之名以立。

    《国语·齐语》:“桓公曰:‘成民之事若何?’管子对曰:‘四民者,勿使杂处;杂处则其言哤,其事易。’公曰:‘处士、农、工、商若何?’管子对曰:‘昔圣王之处士也,使就闲燕,处工就官府,处商就市井,处农就田野。令夫士群萃而州处……士之子恒为士;工群萃而州处……工之子恒为工;商群萃而州处……商之子恒为商;农群萃而州处……农之子恒为农。’”

    按《周官·太宰》以九职任万民,《考工记》称“国有六职”,虽亦分农、工、商,而未尝别立士之一职。《逸周书·程典》曰:“士大夫不杂于工商,(孔晁《注》:商不厚,工不朽,农不力,不可成治。)士之子不知义,不可以长幼;工不族居,不足以给官;族不乡别,不可以入惠。”虽以士大夫别于农、工、商,亦未名为四民。四民之别,盖在春秋之时。《穀梁》成公元年《传》:“古者立国家,百官具,农工皆有职以事上。古者有四民,有士民,有商民,有农民,有工民。”虽所称古者,与《管子》所谓“昔圣王”云者,皆若不始于春秋之时。然士皆授田,则与农无别。别立士之名,必为授田之制已废。故愚意春秋之时,授田之制渐废,始有士、农、工、商之分。否则,无此区别也。

    军旅之事,苟非危急,专业者率可不与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宣公十二年:“士会论楚曰:荆尸而举,商、农、工、贾,不败其业;百官象物而动,军政不戒而备。”

    按此是楚国之兵已皆常隶营伍,国虽举兵,不取之于农、商、工、贾也。

    业分而专,故多能者,

    《管子·山权数篇》:“民之能明于农事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;民之能蕃育六畜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;民之能树艺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;民之能树瓜瓠、荤菜、百果使蕃裕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;民之能已民疾痛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;民之知时日岁丰且阨,曰‘某谷不登’、曰‘某谷丰’,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;民之通于蚕桑不疾病者,置之黄金一斤,直食八石。谨听其言,而藏之官,使师旅之事,民无所与。”又《轻重甲篇》:“万乘之国,必有万金之贾;千乘之国,必有千金之贾;百乘之国,必有百金之贾。”

    而国家且竭力保护之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昭公十六年:子产谓韩宣子曰:“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,庸次比耦,以艾杀此地,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;世有盟誓,以相信也,曰:‘尔无我叛,我无强贾……故能相保,以至于今。’”

    按郑有保商之法,故其商人如弦高者,能却敌而卫国,盖前此之所未有。盖国力膨胀,则各种职业皆因而发达,不独兵事一端,为立国所重也。

    国家之兴亡,影响于社会至巨,愚者推求其故而不得,则归之于运数,而星相卜筮之术昌。观《左氏传》所载,多前知之言,如懿氏卜妻敬仲,知其将育于姜[13];毕万筮仕于晋,决其子孙必复其始[14];虢公之奔,兆之童谣[15];曹社之亡,始以妖梦[16];以及季友手文[17],谷也丰下[18]之类,一人一家之休咎,均若有前定者。盖其时之人考索兴衰之理,不尽关于人事,故广求之于术数,从而附会之也。然社会心理虽多迷信,而贤哲之士,转因之而知尽力于人事。如季梁,

    《左传》桓公六年:季梁告随侯曰:“臣闻小之能敌大也,小道大淫。所谓道,忠于民而信于神也。……夫民,神之主也。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。”

    史嚚,

    《左传》庄公三十二年:“史嚚曰:‘虢其亡乎!吾闻之:国将兴,听于民;将亡,听于神。神,聪明正直而一者也,依人而行。虢多凉德,其何土之能得?’”

    叔兴,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十六年:“陨石于宋五,陨星也。六鹢退飞,过宋都,风也。周内史叔兴聘于宋,宋襄公问焉,曰:‘是何祥也?吉凶焉在?’……退而告人曰:‘君失问。是阴阳之事,非吉凶所生也。吉凶由人。’”

    臧文仲,

    《左传》僖公二十一年:“夏,大旱。公欲焚巫尫。臧文仲曰:‘非旱备也。修城郭、贬食、省用、务穑、劝分,此其务也。巫尫何为?天欲杀之,则如勿生;若能为旱,焚之滋甚。’”

    子产诸人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昭公十七年:“郑裨灶言于子产曰:‘宋、卫、陈、郑将同日火。若我用瓘斝玉瓒,郑必不火。’子产弗与。”十八年夏五月:“宋、卫、陈、郑皆火。裨灶曰:‘不用吾言,郑又将火。’郑人请用之,子产不可。……曰:‘天道远,人道迩,非所及也,何以知之?灶焉知天道?是亦多言矣,岂不或信?’遂不与,亦不复火。”十九年:“郑大水,龙斗于时门之外洧渊,国人请为禜焉。子产弗许,曰:‘我斗,龙不我觌也;龙斗,我独何觌焉?禳之,则彼其室也。吾无求于龙,龙亦无求于我。’乃止也。”

    皆以人事为重,不以神怪之说为然。盖同时有深于迷信者,亦有破除迷信者,不得专执一端以论春秋之风气也。晋、楚之兴,皆尚勤劳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宣公十一年:“郤成子求成于众狄。……曰:‘吾闻之,非德莫如勤;非勤何以求人?能勤有继。其从之也。诗曰:文王既勤止。文王犹勤,况寡德乎?’”又宣公十二年:“楚自克庸以来,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,于民生之不易、祸至之无日、戒惧之不可以怠;……训之以若敖、蚡冒,筚路蓝缕以启山林。箴之曰:‘民生在勤,勤则不匮。’”

    鲁敬姜自勤纺绩,训其子以勤劳。

    《国语·鲁语》:“公父文伯退朝,朝其母,其母方绩。文伯曰:‘以歜之家而主犹绩,惧忓季孙之怒也,其以歜为不能事主乎?’其母叹曰:‘鲁其亡乎!使童子备官而未之闻耶?居,吾语汝。昔圣王之处民也,择瘠土而处之,劳其民而用之,故长王天下。夫民劳则思,思则善心生;逸则淫,淫则忘善,忘善则恶心生。沃土之民不材,逸也;瘠土之民莫不向义,劳也。是故天子大采朝日,与三公、九卿祖识地德;日中考政,与百官之政事,师尹维旅,牧相宣序民事;少采夕月,与太史、司载纠虔天刑;日入监九御,使洁奉禘、郊之粢盛,而后即安。诸侯朝修天子之业命,昼考其国职,夕省其典刑,夜儆百工,使无慆淫,而后即安。卿大夫朝考其职,昼讲其庶政,夕序其业,夜庀其家事,而后即安。士朝受业,昼而讲贯,夕而习复,夜而计过无憾,而后即安。自庶人以下,明而动,晦而休,无日以怠。王后亲织玄,公侯之夫人加之以纮,卿之内子为大带,命妇成祭服,列士之妻加之以朝服,自庶人以下,皆衣其夫。社而赋事,蒸而献功,男女效绩,愆则有辟,古之制也。君子劳心,小人劳力,先王之训也。自上以下,谁敢淫心舍力?今我寡也;尔又在下位,朝夕处事,犹恐忘先人之业。况有怠惰,其何以避辟?吾冀而朝夕修我曰:必无废先人。尔今曰:胡不自安?以是承君之官,余惧穆伯之绝嗣也。’”

    以一人之劳逸,即决一国之兴亡,非当时各国社会之变迁有以启之,不能体验人事之因果深彻若斯也。

    春秋之时,蛮夷戎狄,杂处内地,各为风气,与周之侯国人民迥然不同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襄公十四年,戎子驹支曰:“我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,贽币不通,言语不达,何恶之能为?”

    二百四十二年之中,多为诸大国所灭。东夷之莱[19]灭于齐,根牟[20]灭于鲁,南蛮之卢戎[21]灭于楚,西戎之蛮氏[22]灭于楚,骊戎[23]灭于秦,北狄之鄋瞒[24]、潞氏[25]、甲氏[26]、留吁[27]、铎辰[28],以及东山皋落氏[29]等,咸灭于晋。其种人之酋长既亡,主权无属,必同化于吾族,即存者亦多为大国所用。

    《春秋大事表》(顾栋高):“秦、晋迁陆浑之戎于伊川,以藩卫王室,卒得其用。楚庄欲窥觇王室而先伐陆浑,荀吴欲灭陆浑而先有事三涂,居然为王室之藩篱矣。”

    此则春秋时文明渐推渐广之征也。孔子修《春秋》,以国家文教之差,为诸夏与夷狄之别,观《公羊传》释荆、吴之称,即见其义。

    《公羊》庄十年:“秋九月,荆败蔡师于莘,以蔡侯献舞归。荆者何?州名也。州不若国,国不若氏,氏不若人,人不若名,名不若字,字不若子。”二十三年:“荆人来聘。荆何以称人?始能聘也。”又成公十五年:“冬十有一月,叔孙侨如会晋士燮、齐高无咎、宋华元、卫孙林父、郑公子鰌、邾娄人,会吴于钟离。曷为殊会吴?外吴也。曷为外也?春秋内其国而外诸夏,内诸夏而外夷狄。”又定公四年:“冬十有一月庚午,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柏举,楚师败绩。吴何以称子?夷狄也,而忧中国。”[30]

    盖当时所谓蛮夷戎狄,初非异种,特其礼教政术异于华夏,故广别其种类,以示贬斥。至于交通既久,文化演进,则亦不复别之。此虽《公羊》一家之言,然以之推测各地人民之进化,亦未必出于穿凿也。

    隐、桓之世,齐、郑最强。郑居中原,齐则东方之大国也。庄、僖之世,齐桓称霸,而晋、楚、秦三国相继而兴,其势渐趋于西南矣。成、哀而后,吴、越复兴,天下大势,偏重南服。故春秋之时,实为文化自北而南之时。楚之先出自颛顼,固亦神明之胄;然自初封于丹阳[31]。传至熊通,已十二叶十七君,而熊通犹自居于蛮夷。

    《史记·楚世家》:“熊通立,为楚武王。……三十五年,楚伐随。随曰:‘我无罪。’楚曰:‘我蛮夷也……’”

    其文化之不逮北方诸国可知。至春秋而其国始大。

    《史记·楚世家》:“文十一年,齐桓公始霸,楚亦始大。”

    设官分职,虽多殊于周制[32],而名法往往与诸夏相同[33]。其人之深于学术者,如申叔之于教育,

    《国语·楚语》:“庄王使士亹傅太子葴……问于申叔时。叔时曰:教之春秋,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,以戒劝其心;教之世,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,以休惧其动;教之诗,而为之导广显德,以耀明其志;教之礼,使知上下之则;教之乐,以疏其秽而镇其浮;教之令,使访物官;教之语,使明其德,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;教之故志,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;教之训典,使知族类行比义焉。”

    左史倚相之于史学,

    《左传》昭公十二年:“左史倚相趋过,王曰:‘是良史也。……是能读三坟、五典、八索、九丘。’”

    北方士大夫殆莫之过也。吴出太伯,固亦华裔,然至春秋,其民犹不知乘车及战陈之术。

    《左传》成公七年:楚申公巫臣“以两之一卒适吴,舍偏两之一焉。与其射御,教吴乘车,教之战陈,教之叛楚。置其子狐庸焉,使为行人于吴。吴始伐楚……蛮夷属于楚者,吴尽取之,是以始大,通吴于上国。”

    待楚人启之,始与诸夏交通,其初之晦塞,盖可想见。然自成公至襄公时,仅四十年,而季札聘于鲁,请观周乐,于《国风》《雅》《颂》之精义,言之无或爽者,其进步之速,又可骇焉。以吴例越,其文化当直接得之于吴,而间接得之于楚。范蠡、文种,皆楚人也。

    《史记正义》:“范蠡,楚宛三户人。文种,荆平王时为宛令。”

    得此二人,而教士三万,君子六千[34],勃然而兴;而种、蠡之文章,至今炳然寰宇。其地运之将开欤,抑文明之由人而转徙者,适逢其会也?所可疑者,楚之文化,东下而入吴、越,而其国固有之江南,转无所得。

    顾栋高曰:“春秋之世,楚之经营中国,先北向而后东图,其所吞灭诸国,未尝越洞庭湖以南一步。盖其时湖南与闽、广均为荒远之地,惟群蛮、百濮居之,无系于中国之利害,故楚也有所不争也。”

    湖湘灵气,遂不能发泄于春秋之时;是则地势之当冲要与否,实文化之关键矣。

    * * *

    [1] 《左传》及《管子》世多有疑其伪者。

    [2] 极、项、、邿、根牟、向、须句、鄫、鄅。

    [3] 纪、郕、谭、遂、鄣、阳、莱、介根、介、牟。

    [4] 韩、耿、霍、魏、虢、虞、荀、贾、杨、焦、邢、滑、梁、沈、姒、蓐、黄、郇、原、樊、冀、温。

    [5] 权、邢、鄾、谷、鄢、罗、庐、戎、鄀、郧、贰、轸、绞、州、蓼、息、邓、申、吕、弦、黄、夔、江、六、麇、宗、巢、庸、道、柏、房、沈、蒋、舒蓼、舒庸、舒鸠、赖、唐、顿、胡、蛮氏、陈。

    [6] 宿、偪阳、曹、杞、戴、彭城。

    [7] 虢、桧、许。

    [8] 邶、鄘。

    [9] 州来、钟离、巢、徐、钟吾。

    [10] 周制都鄙之地,二千五百家为县,采邑所在地,二千三百零四家。

    [11] 原注:按昭公二十九《传》,蔡墨言刘累迁于鲁县,则夏后氏已有县之名。《周礼·小司徒》:“四甸为县。”《遂人》:“五鄙为县。”《县士》注:“距王城三百里以外,至四百里曰县。”亦作寰。《国语》谓管子制齐,三乡为寰,寰有帅,十寰为属,属有大夫。

    [12] 原注:哀公二年《传》:“赵简子誓曰:克敌者上大夫受县,下大夫受郡。”杜氏注引《周书·作雒篇》作:“千里百县,县有四郡。古时县大而郡小。《说文》:周制,天子地方千里,分为百县,县有四郡。至秦初置三十六郡,以监其县。今按《史记》吴王及春申君之事,则郡之统县,固不始于秦也。”

    [13] 庄公二十二年。

    [14] 闵公元年。

    [15] 僖公五年。

    [16] 哀公七年。

    [17] 闵公二年。

    [18] 文公元年。

    [19] 今山东黄县。

    [20] 今山东沂水县。

    [21] 今湖北南漳县。

    [22] 今河南伊阳县。

    [23] 今陕西新丰县。

    [24] 今山东历城县。

    [25] 今山西路城县。

    [26] 今直隶鸡泽县。

    [27] 今山西屯留县。

    [28] 今山西屯留县。

    [29] 今山西垣曲县。

    [30] 言吴以夷狄能忧中国,故《春秋》许之也。

    [31] 今湖北秭归县。

    [32] 如令尹、莫敖之类。

    [33] 如井牧、田土之类。

    [34] 均见《越世家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