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立公政府以统各国为大同之中

康有为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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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若能立公议政府,行各法,不及数十年,各国联邦必成矣。各国联邦法必固,各国损人利己之心必减,各国凌夺人以自利之事必少。以公地既立,公民日多,投归公政府之自治地必无数。各大国势力必日分日弱,各国民权团体必更炽,各国政府主权必渐削,如美国联邦矣。各国公议政府必渐成中央集权,如华盛顿矣。即各国虽有世袭君主,亦必如德之联邦各国;各国之自治政体,则如美国诸州、瑞士诸乡,虽有强大之国,不能争乱,不能吞并焉。至于是时,则全地公政府之大势成矣,全地大同政府之基础固矣,大公政府之大权行矣。

    公政府大纲::

    第一,岁减各国之兵,每减必令各国同等,减之又减,以至于无。计每年国减一万,不及数十年,可使各国无兵矣。夫各国并争,兵税之费最重,若能去兵,其大利有六:移万国之兵费以为公众兴学、医病、养老、恤贫、开山林、修道路、造海舰,创文明之利器,资生民之乐事,其利益岂可计哉!一也。既减兵费,可轻减各税,又可省全地人民之负担,其仁无量,二也。全世界数千万之兵,移而讲士农工商之业,其增长世界之利益不可穷识,三也。全世界人不须为兵,可无阵亡死伤、“一将功成万骨枯”之惨,全地球皆为极乐世界,无战场可吊矣,四也。全世界人无战争之惨,无兵燹之祸,不知干戈枪炮为何物,不知屠焚凶疫流离为何苦,其保全全国之人命不可以数量,保全世界之事业器物不可以数量,五也。全世界枪炮军械,皆废而无用,移其杀人之工而作文明之器,移其杀人之料以为有益世界之料,其大仁大益又无量,六也。古今仁义慈悲之政,未有比于是者,必如是乃可为济世安民也。

    第二,各国之兵既渐废尽,公兵亦可渐汰,及于无国,然后罢兵。

    第三,各君主经立宪既久,大权尽削,不过一安富尊荣之人而已。其皇帝、王后等爵号,虽为世袭,改其名称日尊者或曰大长可也,或待其有过而削之,或无嗣而废之,无不可也。且至此时,平等之义大明,人人视帝王、君主等名号为太古武夫、屠伯、强梁之别称,皆自厌之恶之,亦不愿有此称号矣。

    第四,禁“国”之文字,改之为“州”或为“界”可矣。盖大地自太古以来,有生人而即有聚落,有聚落而渐成部众,积部众而成国土,合小国而成一统之霸国。盖有部落邦国之名立,即战争杀人之祸惨,而积久相蒸,人人以为固然,言必曰家国天下,以为世界内外之公理不能无者,陈大义则必曰爱国,故自私其国而攻人之国以为武者。在据乱世之时,全地未一,为保种族之故,诚不得不然。然一有“国”之文,自为域界,其贼害莫大,令人永有争心而不和,永有私心而不公焉。故“国”之文义不删除净尽文,则人人争根、杀根、私根无从去,而性无由至于善也。

    昔者大地未能统一,分邦各立,各私其国,贤者不免,固时势之无可如何。至于公政府之时,天下统一,天下为公,何可复存此数万年至惨至毒至私之物如“国”字者哉!便当永永删除,无令后人识此恶毒“国”字、“国”义于性中,则人道争杀畛域之根永拔矣。

    第五,分大地为十州:欧罗巴自为一州;中国及日本、高丽、安南、暹罗、缅甸为一州,曰东亚洲,南洋属焉;西伯利部为一州,曰北亚洲;自里海东中亚及印度为一州,曰中亚州;里海西俾路之、爱乌汗、波斯、阿剌伯、西土耳其为一州,曰西亚州;南、北、中美各为一州;澳洲自为一州;阿非利加为一州,共十州。每州置一监政府焉,令其州内各旧国公举人充之。若国已灭尽,不立监政府亦可矣。

    第六,每旧大国,因其地方形便自治之体,析为数十小郡,因其地方自治之体而成一小政府焉。皆去其国名,号曰某界。每州大概数十界。

    第七,以大地圆球剖分南北,凡为百度,赤道南北各五十度。东西亦百度。每度之中分为十分,实方百分,每分之中分为十里,实方百里。每度、每分、每里皆树其界,绘其图,影其像。凡生人皆称为某度人,著其籍可也。即以里数下引为量,每里之中,分为十量,每量之中分为十引,每引之中分为十丈,每丈之中分为十尺,每尺之中分为十寸。古衡容皆以寸金之轻重大小起算焉,凡全地共为一万方度,一兆方分,一陔方里,一壤方量,一涧方引,一载方丈,一恒方尺,一沙方寸,每度约将倍今度之二。一切称谓界限之主,皆以度为差。若大地人满时,既无分国之争,亦无阴阳之别,各自治政府即以度为主。

    第八,全世界纪元,皆以大同纪年,不得以教主及君主私自纪年,以归统一。其前时皆以大同前某年逆数之。

    第九,全地度量衡皆同,不得有异制异名。

    第十,全地数目皆因十进之数,自一至十百千万亿兆京垓稊壤沟涧正载极。其天地之度数,月、日、时之纪数,权、衡、度、量、货币之用数,凡一切万物之数,皆以十数行之,以取简便易通。若旧法之以十二宫三百六十度为测天,十二月十二时六十刻六十分秒以纪时,又二十四铢十六两之为斤,三十斤之为钧,百二十斤之为石,英国十二寸之为尺,十二佩尼之为先令,二十先令之为镑;二十四时之为日,十二为打,若印度、波斯、突厥以四进数,自四而八、十六、三十二,尤为迟难,于脑有损,皆宜去之,以归十数之简易画一也。

    第十一,全地语言文字皆当同,不得有异言异文。考各地语言之法,当制一地球万音室。制百丈之室,为圆形,以像地球,悬之于空,每十丈募地球原产人于其中。每度数人,有音异者则募置之,无所异者则一人可矣。既合全地之人,不论文野,使通音乐言语之哲学士合而考之,择其舌本最轻清圆转简易者,制以为音,又择大地高下清浊之音最易通者制为字母。凡物有实质者,各因原质之分合,因以作文字,其无质者,因乎旧名。择大地各国名之最简者如中国采之,附以音母,以成语言文字,则人用力少而所得多矣。计语言之简,中国一物一名,一名一字,一字一音。印度、欧洲,一物数名,一名数字,一字数音。故文字语言之简,中国过于印度、欧、美数倍,故同书一札,中国速于欧、美、印度数倍。若以执事谈言算之,中国人寿亦增于印度、欧、美数倍矣。惟中国于新出各物尚有未备者,当采欧、美新名补之。惟法、意母音极清,与中国北京相近而过之。夫欲制语音,必取极清高者,乃宜于唱歌协乐,乃足以美清听而养神魂。大概制音者,从四五十度之间,广取多音为字母,则至清高矣;附以中国名物,而以字母取音,以简易之新文写之,则至简速矣。夫兽近地,故音浊;禽近空,故音清。今近赤道之人,音浊近兽,近冰海之人,音清转如鸟,故制音者当取法于四五十度也。闻俄人学他国语最易而似,岂非以其地度高耶?制语言文字既定以为书,颁之学堂,则数十年后,全地皆为新语言文字矣。其各国旧文字,存之博物院中,备好古者之考求可也。

    第十二,凡定历,皆以地为法。吾万国人皆生于地上,所见皆同,始所受用皆因于地。故大地古今万国,皆有岁月日时之纪,以授事而记时。故以昼夜为一日,历三十日之晦朔以为一月,历十二月三百六十五日以为一岁,此万国所同也。盖地为日热质之分点,自离日而行,即有热力拒日,自为动转,在地中温热带之人视之,向日而受其光则为昼,背日而无光则为夜。虽南、北冰海之人,半年全向日,半年全背日,无一昼一夜之别,而人类居温热带为多,故从多数,以地为有昼夜。凡一昼一夜之间则经自转一次。古之人不知地转,以为日之绕地也,遂以有定之数号为地自转之定数,然此必不能两合者也。凡地绕日三百六十五转有奇,或缓长则七八时,急短则三四时。盖地为生物,内为日所控,外为他星所牵,故万无一定之时,而纪时者不能不出于有定,此不得不然者也。于是零余无所归,不得不立闰以整齐之矣。虽闰月闰日不同,而以人事补天,以得整齐之定数,乃不得已之法。故每年强定为四分度之一,积四年则合为一日之数,故积四年可闰为一转,常年为三百六十五转,当四年之闰为三百六十六转也。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为一岁,大地万国之历所同者。盖地自转三百六十五次,又略当转四之一,而地绕日一周,古人不知,以为诸星绕天,故名曰岁,又北方以禾岁一熟,故假名曰年,实皆非也。宜因地绕日一周之实,名之曰周,十岁则曰十周,百岁则曰百周,推之千万亿兆无量数年,皆以周纪之为宜。或曰期亦无不可,则十年曰十期,百年曰百期可也,然不若周之切矣。

    其全地立朔,当在春分为改正焉。孔子立三正,周建子,商建丑,夏建寅皆可,而以建寅为正。若今欧、美则近于周正建子,日本从之,俄则用商正建丑为近。其余马达加斯加、暹罗、回教建九月,缅甸建四月,印度建五月,波斯建八月;秦、汉建十月,唐代宗时曾建四月,全地各国处处不同。夫论周期之算,地球绕日也本自圆周,则无日不可起元。吾古者历元多起冬至,今欧、美亦同,盖处北半球人因日影至短之故,天寒易测,故就此起算。然今澳洲、南美既通,则以北半球冬至为夏至矣,然则以二至起元,亦无不可。惟二至者,地当高冲卑冲之极点。地为动质,又为日晷诸星所吸,高下本自不等,冲无定位,非巧历所能测算。夫以无定之冲而欲以有定之算推之,其必不准,不待言也。以不能决定准数之时而妄定之,虽相去不远,而实已大误矣。故用二至无定之冲,不若用二分有定之平为得其准矣。

    春秋二分,同处地平,本无少异,以为朔元,亦无所不可。惟以全地论之,处北半球,当春分之时,百花烂漫,草木萌生,水源溢盛,而河水解冻,气象惟新,生机盎溢,自经冬冷收藏之后,于种植既得时宜,于作事便于谋始。若秋分则草木黄落,水源复涸,气象凄惨,生意萧条,又上承夏热,生物方盛,于种植及作事皆截然不能分为两岁。故大地文明之国,三正皆用凉时,乃时地自然之势也。两相比较,故立朔改元,断无用秋分之理。惟在热带之国,终岁水木花草如一,则或可九月纪元,若温冷带则万不可行者也。故以地转论,用二至不若用二分,以经冻论,用秋分不若用春分。当花开冻解之良辰,以行立朔改元之庆典,水草香溢,种植得时,以作事谋始,不亦可乎!虽南半球少有不宜,然南半球美、澳洲之地皆在热带为多,热带地本无春秋之异。其在热带外者,地亦无多,春分仅当八月令,华实尚茂,不至大凄清也。且今各文明国以三正纪元,然多在冷带之地,木叶尽脱,大地盈冰,木枯不花,气候冱寒,宴会不便,繁华无象,于立朔改元之庆亦不若春分之美也,故宜全行之。

    既以春分为元朔,则自春分至夏至地下游之时,名之曰春游;自夏至至秋分地上行之时,名之曰夏游;自秋分至冬至之时,地更上游,名之曰秋游;自冬至至春分之时地下行之时,名曰冬游;通曰四游。

    月为地之行星,与地转不相关。古人草昧,历学难明,以悬象著明莫大于月,民所易识,故以月之晦望定时,以便民也,大地所同矣。然以用月之故,定朔日甚难,强为九道以测之,又为正朔、定朔、经朔、均轮、次轮以求之,而晦朔终不可得正也。盖月亦动质,其绕地也约以二十九日又八时与六时不等。以月行之无定,而以有定之日数强为牵合,必不可得准也。于是分以二十九日与三十日,为闰月以求之,五岁再闰。在太古道路不通,仪器甚少,人民望月以纪时,本自为便。若大同之世,道路大通,仪器尤多,人易知时,不待测月。且纪元专以地为主,月但转地,与地转无关,我为地中之人,何必以父而从子,故可不以月纪时矣。而今之阳历,既已废月,仍用十二为数,既无所取义。且非十进之数,于推算不便,致有三十一日、二十八九日之不等,参差太远而难记,则尚不如阴历之以三十日、二十九日各半算之较整齐也。回教九执历,以太阳太阴各别为纪,专从太阳以正地之所绕,兼明太阴以便民之所视,义亦允宜。吾国今改阳历,而民间久习阴历,骤改之于农功商业不宜,则应从回历法,阴阳台用为宜也。然今大地既通合,既非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、天王、海王星之人而为地人,行立瞻视,皆以地为主,则月可尽删,可无十之畸零,亦无立闰测朔之繁难矣。

    一地转之号。中国分十二时,分而析之,义更精细,则为二十四,今欧、美时表所通行也。然纪数以十为便,十二、二十四皆为纡曲。《左传》曰:人有十时。中国古者十时,每时分百刻,每刻分百秒,则至方整。故定时为十,其义较妥。惟以鸡鸣、日晡等为名,亦未以支干纪时,或昼夜仅十分之,稍疏,不便作事,不若昼夜各为十时。地之向日背日,皆自然之势,人居地上,所关于昼夜者甚大。虽近赤道者昼夜平分,自此冬夏之间,或昼长夜短,或夜长昼短,而南、北冰洋且以半年为昼夜,若以十时为昼夜刻,似不尽得其宜。然人类在温热带为十之九,在冰带甚少,从昼夜之正名之,亦何害焉!今欧、美人二十四时,亦分两次,实先行之。然既有百刻百秒以分时,则与欧、美二十四时相去无几,行之至易矣。

    若其改日,则孔子先立三时,有以平旦者,有以夜半者,有以鸡鸣者。泰西则以日中夜中,恰合中国,正可用之。若一时之内,今中国分百刻,于一刻之中分六十秒,于一秒之中分六十分,于一分之中分六十微。欧人于一时之中分四骨,每骨三字,亦同于时数,每字十五眉尼,每时凡六十眉尼,每一眉尼分六十息紧,其数不由十进,皆未为善。宜于每时之中分十刻,如息紧之比,每刻之中分十秒,每秒之中分十微,其针轮之迟速,即以此定之。凡此皆人为之事,宜以整齐为主,不得为六十或十二之畸零焉。

    以七纪事,乃大地上诸圣之公理。孔子作《易》日:“七日来复”。盖卦气以六日七分为一周也,故《易纬》曰“一变而为七”。印度至古之婆罗门,即一切有七日之义。(吾别有七日考。)而犹太有七日造成天地人之说,于是有七日休息之义,甚合于孔子“至日闭关,商旅不行,后不省方”之说,埃及、巴比伦亦有之。此其不易解之奇理,而实人道之至情。盖五日一息则太繁,十日一息则太远,七日适得其中,不疾不徐,于人为宜。

    计地一周,凡三百六十五转有奇,凡五十二复,余一时以为岁首日。此外七转而一复,周而复始,四年归余之日,作为闰转(即闰日),与岁首两日不入五十二复之数,自岁首第二日为始,则第八日为第二复可也。但此为人立之义,非地理也。四游之日,有长有短,春秋游有八十七八转者,夏冬游有九十三转者,名曰某游第几转,于地游转之理最为得宜。游与复不能合,若参人事之宜,则论复不论游可也,或兼游复亦不厌其详也。

    历既以大同纪元,今请定其历名,曰大同第几周某游第几转,或不书游曰某转,或书某周某复某转,三者皆可也,一转之中,书某时刻某秒某微。如斯则上合地道,下通人事矣。

    凡都邑大道,皆为时表塔楼。正表为内外圆球形,内刻日形,外转者为地形,划为三百六十五转四分转之高下,分上、下、中、平四游,转高卑而运移之,附以七日来复之数,其当闰转之年,则刻三百六十六度,是为地周表,审年者准焉。东为地转表,别昼夜为白黑二色,各划十时,内分十刻,刻中分十秒,秒中分十微,作地球形,向背日而转之,是为地转表,察转者准焉。西为月绕地表,为月球绕地,准其朔、望、眺、晦、上弦、下弦而运之,并置闰月,与地之三百六十五度相对取准,考月者察焉。北为金、水、火、土、木、天王、海王诸星与地相交之表。若是,则人人可知地与日、月、五星之行以授时焉。此外小表,可以藏于怀,置于室。五星之陵、犯、食、入,人人皆晓,月之晦、望、弦、朔,不患不知。此则阴历可废而不碍民用,阳历可改而月躔可删,复日可通而人道可息,时运可游,合周转之宜,历行之最切备者也。

    第十三,大同之世,全地纪元当从何起历乎?大地之生,不知其始,或谓数万年,或谓数百万年,皆推测之说,未有确据也。人民之生,安得其始,狉狉榛榛,算无从起。大挠算书,自发甲子,亦不得已者哉!古者部落族众,未有文史,观今哲孟雄、布丹、巫来由人种,皆自无史以纪上世,而托于藏僧,乃能纪之。纪年亦然。则必大有文化,乃能纪元。纪元既立,或以君主,或以教主,或以立国,大率始于小君主,中于大帝王,而终于大教主也。古者春秋至秦、汉间,诸侯各自纪元,此盖上承夏、商之旧制,至汉中叶尚然,今见于汉碑《赵王上寿》曰“赵二十五年”是也。

    然禹时万国,汤世三千,周初千八百国,春秋时尚二百余国,各以其君纪年,则读百国之宝书者,其烦而累脑甚矣。故孔子正定之日,惟王者然后政元立号,以至于今为然。此王者乎,天下归往之谓王,通天地人谓之王,盖大帝主而兼大教主者也。汉武帝采其义而定一尊,自尔之后,惟帝者而后改元立号,以至于今焉。然一帝纪一元,甚者一帝纪数元,其烦重累人亦甚矣。埃及、印度、波斯、罗马,皆以帝王纪元,其小国王亦纪年。今其碑刻,皆可考其进化等第,当亦略与中国同也。

    三国时,君士但丁始从耶教,于是耶教大盛于六朝唐时,于是以耶教纪年,追推上世,并定前数以纪之。而自唐、宋间,欧洲诸国并起,而教皇独尊,其以教主纪元以归统一,实便于人事也。是时回教亦极盛,相与以教纪年,而印度僧人,亦有自尊其教因以佛纪年者,此如司马迁《史记》称孔子卒后百二十九年以孔子纪年同也。凡人服从君主之权势,不如服从教主之道德,且以教主纪年,于义最大,于力最省,允为宜也。若中国既非耶教,自宜以孔子纪年。其无教主而独立之国,若日本之新立,则以其初立国或以其初祖纪年,虽无道德可称,亦于人之记忆为省,胜于以一君纪元者也。从后百年,君主当不现于大地上,君主纪元之义,不俟大同世而先绝矣,非文明大国,亦必不能久存至于大同之世,然则建国纪初祖之义亦必不能存矣,然则所存者惟教主纪元一义而已。然诸教竞争,各尊其教,谁肯俯就?人人各有自主之权、自由之理,不能以多数胜少数论也。若今日耶元之国,至大至盛矣,然十九世、二十世等字,终非孔、佛、婆、回之教之人所甘愿。且新理日出、旧教日灭,诸教主既难统一全地,或当各有见废之一日,大劫难挽,亦与国王略同,但少有久暂之殊耳。然则君师、国祖之纪元并废,或以诸教主并列配天而独尊上帝,则以奉天纪年可也。然吾谓奉天太尊,欲为大同世之纪元,即以大同纪年为最可。地既同矣,国既同矣,种既同矣,政治、风俗、礼教、法律、度量、权衡、语言、文字无一不同,然则不以大同纪元而以何哉?吾敢断言之曰:来者万年,必以大同纪年,虽万国之文字有殊,而义必不能外之也。否则以奉天纪元,所谓“后天而奉天时”,义之宜也。

    以大同纪年,将何时讬始乎?是难言也。盖合国、合种、合教以至无种、无国、无教,相去绵远,以干数百年计,何时乃能行大同之实乎?将谓自公国立之年乎?则强国尚多,未大服从者,如德之联邦立法,而邮政、关税,巴威尚自收之,是虽立大同纪元而终未尽从也。将至国、种、教俱合一之年乎?则大势所趋,人心咸定于一,如潮之奔,如湍之激,岂能久待乎?今日大地既通,大同之说必日盛,可断言也。今欧洲久以教主纪年,中国人亦多有以孔子与君主并称者矣。既因现时通俗之便宜,又顺将来大势所必趋,莫若以教主与大同并纪元焉。则直于当今纪用大同,以便人心趋向,以便复元易算,而与通俗无碍,岂不一举而三善备哉!

    诸国竞争,小国日灭,并于大同,近者万国同盟之事日多矣,可于今预祝之预期之矣。夫近年以大同纪年,当以何年托始乎?凡事必有所因,端必有所指,大同因之所托,必于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。近年大地万国大合之纪事,其莫如荷兰喀京之万国同盟矣。是事也,起于己亥,终于庚子。庚者,更也;子者,始也。庚子之冬至,为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,耶纪以为二十世开幕之一年者,当即以庚子春分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。其自兹以往,顺十、百、千、万年而顺数之,其自此以前,逆一、十、百、千、万以前而逆推之,于欧洲之史,皆不待大算而改之,其各国之史记,则如考中西历比对等耳。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,纪年稍难,则注明之,如汉武时十月历改为正月历,唐代宗时四月历改为正月历,日本由正月历改为十一月历亦同耳。中间超辰加注,自可不误,何得过虑哉!自此日趋大同,合大地之人,考览自便,其省脑力、便记诵、鼓人心、导太平之功,岂少也哉!

    大同之进化不一,而自集议联邦之始至于大同太平之时,更变甚多,不能一律。今以三世表而分之,政体虽多,略不出此。

    大同合国三世表

    一、大同始基之据乱世。大同渐行之升平世。大同成就之太平世。

    二、联合旧国。造新公国。无国而为世界。

    三、各国政府握全权,开万国合会,各国各派议使公议。始立公政府,有议员,有行政官,以统各国。全地皆为公政府,有行政官行政,有议员议政,而无有国界。

    四、有公议会,无公政府。割其国地或海上岛为公政府世界全地尽为公国。

    五、陆地各归本国,海上无政府。海上为公政府之地,小岛屿亦然。全地海陆皆归公地。

    六、各国随时附入公会集议。各国可随时附入公国,不得以两国合成一国,惟许以一国分作数国。各国皆归并公政府,裁去“国”字。

    七、民服于旧国。人民渐脱旧国之权,归于统一公政府。无旧国,人民皆为世界公民,以公议为权。

    八、公议会有议长,无统领。公政府有议长,无统领,更无帝王,亦不得以各国帝王充议长,或不设议长。公政府只有议员,无行政官,无议长,无统领,更无帝王,大事从多数决之。

    九、各国有帝王、统领,各有自立权。各国多为统领,亦略有帝王,而统于公政府。无各国、各地只有统领,而统于公政府。

    十、各国全权自治,公会但有集议。各国限权自治,大事归于公政府。罢“国”,悉由民公举自治,而全统于公政府。

    十一、无公政府,但有公议会,不能征用各国人民官吏。公政府得征用各国人民官吏,听其自便。无国,人民合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。

    十二、有公议院,无公政府之地。有公政府,其设都会、驻官司、造船、立库、购用各国地,皆由各国许诺,其规则随时议定。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设都会,驻官司、造船、立库。

    十三、公议会不及各国内治,故各国内治全权无限。公政府虽不及各国内治,而兵税、邮电、法律大政皆有权限。无国,而各地小政府与公政府各有权限,随时议定。

    十四、公议会有调和维持各国之责。公政府有保护各国之责,镇抚其内乱,调和其外争。无国,公政府统治各界度。

    十五、公议会条例为公法,驾各国法律之上。公政府法律在各国法津之上,各国法律不得背反之。全世界皆同属公法律。

    十六、各国听公议会之法律审判。议院法律证明各国之法律。统归公政府法律。

    十七、各国联盟条约。各国半条约,半宪法。无国,但有宪法。

    十八、各国可结条约,各国别可订同盟。各国不许别结条约,各国不许别结同盟。无国,无条约可称;无国,无同盟可言。

    十九、公议会无权力限禁各国。公政府有权限禁各国。虽为公政府,而各界各度自治,不待限禁。

    二十、联邦政权及于各国,不及于民。公国政权达于各国,渐达于民。无各国,不分土,不分民,但合为一以治之。

    廿一、各国自有权,不归于公议会。各国政权皆视为公政府所出。无国,同出于公政府。

    廿二、不入公议会而驳攻者,不得为公议员。叛公政府而驳攻者,为最大罪。人人皆公政府公民,无攻驳者。

    廿三、国有不入公议会者,摈之不与公法之权利。国有称兵犯公政府者,视为叛国。凡人背公政府,有谋据地作乱、称帝王君长之尊号及欲复世爵者,皆为叛逆最大罪。

    廿四、各国自有法律,出于公政府之外,公政府无大权。各国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,公政府有无限之权。无各国,法律同出于公政府公政府复散权于各界各度。

    一、各国立法权各在本国,不归公议会,公议会但议国际法。各国立法权虽归各国,而全地公法权归公政府上下议院。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权。而全地法律归公政府之上下议院公议立法。

    二、公议会议各国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,各国皆可随时提出政法事理案于公议院议之。有公政府并公议院,议各国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谬之案。议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,政事有变,可岁岁提议。

    三、公议会之例,各国议员议定,各国君主总统签名宣布之。公政府之法律,各议员政长同署名,以多数宣布之,或待各国君主总统之允,然后宣布。公政府之法律,各政长同署名,以多数宣布之。

    四、公议会员有三分二改法则可改,各国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。各国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,公议员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。无各国,只有公议院及各地公院,议员立法从人数多者。

    五、公议会数年一集,或有大事,各国有请集议者,则开议。议院每岁一开,各国有过半数请集议者则开议。议院终岁常开,有公举,无集散,其各地有集有散。

    六、有议会而无上下议院,候本国政府签名。有上下议院,须两院画诺乃行,不画诺不行,或候各国政府签名乃行。同上,惟无国、无所,候议定即行。

    七、议员派于政府,必由政府官吏。上议院由政府,下议院由公举,官吏人民各半。议员皆由人民公举,悉为人民。

    八、议员由各国政府派出,或听其兼使。议员必用本国人居于本国者,不得以他国人充。议员由各地公举其久居本地之人。

    九、议员由各国政府派一人充使,或大国三人,中国一人,如德国之制,随时议定。上议员,政府或议院举每国二人;下议员,以各人民多寡为率,略由人民公举。无国,上议员以每界每度举之,下议员以人民多寡出之。

    十、议员为本国之代表。上议员为本国之代表,下议员为世界之代表。议员但为世界人民之代表。

    十一、公议会振员无年限。各国议员,或每年一选举,或三年一选举,随时议定。议员各地三年一举,或每年一举,随时议定。

    十二、公议会可立议长。公议会不立议长,以多数取决。议院不立议长,以多数决从违。

    十三、选议长及书记皆由公定,决数以多数定之。同上。同上。无议长,一切由公选。同上。

    十四、议员有本国之禄。议员受公政府之俸。同上。

    十五、议员合格与否,由本国政府自查,有罪由本国政府判决。议员合格否,由公议院自查,有罪由公议院判决。同上。全世界名誉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见。

    十六、议员干本国受告诉,有责任。议员一切罪犯,除本国召还外,所在之地不得治罪。于本国不受告诉,不受责任。议员有犯,本国不得召还治罪,一切由议院公议。不受法院告诉场外之责任。议员有过误,法官不得治,由议院公议。

    十七、议使有罪,由本国罚之。议员有罪,公议院得治其罪,不须待其本国,然必议员三分有二乃得施行。同上。

    十八、各国议使若有事故或谬误、病疫,由其本国政府再派员补充。各国议员有事故或病疫,由本国选举人补充。议院选上议员,人民举下议员,或议院闭时由政府派充暂署。各国议员有事故、病疫,由其本地公民再行公举。

    十九、公议会有各国公议员,无行政官。议员皆各国所派,惟各国大臣可列席听议,表本国之意见。公政府行政官,皆由各国议员公选,每人至少有三国人合举,若大地尚有多国,则须五国并举,其有强大之国,或如德国联邦例,许有议员多人者,或许用一人。各国大臣议员皆得列席,可表本国之意见。公政府行政官即由上下议员公举。

    二十、公议会无官吏。公政府有官吏,皆听政长之任免黜陟,然于其本国职任权利无损。公政府官吏皆听政长黜陟,无国,亦无本国权利。

    一、公议会有要事,可令各国邮电从速,而无指挥之权。公政府有要务,各国邮电之权皆听指挥,或听派官监理,其强大国不允者暂缓之。邮电全归公政府。

    二、邮政电报皆交通,有大国及僻地不同者在外。各国邮政电报一律交通。无国界,邮政电报归一。

    三,邮政、电线各国自设,而自取其费。公政府设有邮政,电费则公政府自取。邮政、电费皆归公政府。

    四、各国铁道、水路、国防、大道不能尽交通。内河水路舟楫不尽交通。各国铁道、国防、道路尽能交通。内河舟楫水路可交通。无国界,一切交通划一。无国界,一切交通划一。

    五、无公铁路。各国铁路规则法式不一。无监定铁道运价权。有公铁路以便交通,所过邦国皆可买地,但不害本国主权。各国铁路法式规则渐归于一。公政府有监定铁道运价权,俾石炭矿料、树木、米、肥料与农工应须之物,令运价公平,全地大利,强国不从者在外。无各国私路,皆为公铁路。铁路规则法式归于一。同上。有饥馑时,可制定最贱运价。

    六、保护本国之贸易与运输。公政府保护各国之贸易。无国界,不须保护。

    七、各国可任各铸货币,行纸币。各国货币、纸币渐归于一。无国,货币由公祷,纸币由公造。

    八、度量权衡各不同,而公议会可议之。度量权衡同者甚多,公政府择善而从,各国渐从之。度量权衡大同。

    九、新书器专卖、特许渐通行。新书器专卖、特许通行。同上。

    十、版权保护渐通行。版权保护通行。同上。

    十一、各国卫生禁疫渐议通行而不一律。各国卫生禁疫归一律。无国界,禁疫归一律。

    十二、各国人过路须稽查。各国人过路不须稽查。无国界,无稽查。

    十三、银行不尽通行。银行可尽通行。银行归于公。

    十四、未有公政府,各不纳税于公。有公政府,以海上为地,以征其税,征其船费,不足则公政府分担之。其有强大国暂不纳者听之。租税全归公政府。

    十五、各国可任收船税。海船税归公政府。一切船税归公政府。

    十六、内国各税各自收。公政府议定各国之收税而通行之,或议轻减及不应征税之事。各地自行征税而分之公政府。

    十七、关税通商之事,编一通行之界而行之,其有大国不允者缓之。关税通商一律。无国,无税,无商税。

    十八、进口出口有税。进出口有税。进出口无税。

    十九、募公债以镇各国之乱。募公债以兴公商业养民。募公债,以公养民,公负之而公运之,有债与无债同,以人人皆公,产业皆公也。

    二十、各国会计不干公会事。会计许公会轮查。会计由公政府核算。

    廿一、岁计由各国自主。各国岁计皆告公政府。全地岁计皆归公政府。

    廿二、各国人口,公议会不预闻。各国人口,皆报其确数于公政府。无国,各地人口核报。

    一、公议会以弭兵为主,各国渐入弭兵会。公政府听断各国之讼而禁其兵争。各国皆听公政府而不敢兵争。无国,废兵。无国,废兵。

    二、公议会弭兵,若有不听者,或合各国攻之。各国不听公政府弭兵,可调兵攻之,或合各国之兵攻之。无国,无听不听,无兵,无攻。

    三、公议会有弭兵会弹压之。联军过,可假用各国之铁路,价贱而速。公政府同上。无国,无兵,无假道,

    四、听各国治陆兵。限禁加陆兵。尽罢各国陆兵,改为警察。

    治海军。限禁加海军。尽罢各国海军,改为海上警察。

    治战舰。限禁增战舰。尽罢各国战舰,改为警察船。

    治军械限禁军械。尽罢各国军械,改为农工之器。

    治毒药。限禁毒药。尽禁毒药,焚烧方法不许流传。

    五、各国人民皆为其国服兵役。公政府罢各国人民之服役,但许募兵。尽罢全地人民服兵役,但人人二十岁后,须服各院看护之役。

    各国人民皆服军费。公政府罢人民服军费而服公养费。公政府取民税所得之半为公养费。

    各国军兵归其本国所统。各国军兵虽归本国所统,而公政府得监督之,务以日减为主。无国,罢军兵。

    各国军人兵官皆由各国自用。各国兵官皆听公政府聘用。无国,无兵,无兵官,惟有警察。

    六、各国得有海军海舰,听公议会议之。海军海舰渐归公政府。公政府罢海军,但置交通邮商船。

    各国商舶得成海军队。各国商船,归公政府定其法式。无国。商船皆归公政府编治其法式。

    七、各国君主有统其国军兵之权。公政府渐去君主统兵之权。无国,无君主,亦无兵,无兵权。

    八、城塞、险要、堡寨皆听各国自治。公政府得渐去各国之城塞、险要、堡寨,其强大之国一时不允者暂缓。太平无国,尽去一切城塞、险要、堡寨。

    九、无公兵。置公兵。罢公兵。

    无公战舰。置公战舰。罢公战舰。

    无公军械。置公军械。罢公军械。

    十、各国军士相战,有杀伤。各国罢战;即有战,可缚人伤人而不许杀人。无国,尽弭兵。

    十一、人民贮藏兵器,皆有限禁。人民不藏兵器。尽销兵器。

    十二、有国讼。归公议会断之,不立司法官。有公政府司法官,以听国讼而不理民讼。凡一私人之讼、一公人之讼,皆归本国,惟两国人民之交讼或一国人民之讼而关于土地者听之。公政府有司法官,无国,无国讼,只听各界各地人民控诉。

    一、海上判事听两国公议,判可移于公议会。公政府法官听海上之判事,凡海权全归公政府。大地皆归公政府,无海陆之异。

    二、凡国讼,提案到公议院审之。公政府可派员至各国审讼。无国,大案由其上控。

    三、人民不敢控告其君主、统领于议会。人民得控诉其君主、统领于公议院。人民得控其长于公议院。

    四、公议会得判各国之事而不能审判各国君主。公议院得判各国之事,君主有罪,亦得审判之,然非三分有二不得作定。其科罪,或减名誉、削权、即夺职位,随时势议定,君主亦得诉告再决。上议院得审判全地之事,所有权要重贵之人之事,皆得科罪。

    五、裁判事规则不尽同,契约法、刑法、商法、证书法、治罪法、诉讼法,公议会不预闻。裁判事规则略同,公政府议定契约法、刑法、商法、证书法、治罪法、诉讼法,大略各国从同而斟酌之。无国界,裁判、法律皆同。无国界,法律随时议定而施行大同。

    六、非犯罪不得夺人自由。讼事审理不速,无陪审人,无辩护虽犯罪亦许自由。讼事要审,而审理必速,被讼人有用证人、辩护人之权。人不犯罪。无讼,亦无审官、辩护人,只有公论人。

    七、有罪罚金可重,大罪施酷刑。不罚重金,大罪不施酷刑。无刑罚,但有耻辱,人民无罪无刑。

    八、罪人之身可杀,不可两次受辱。无杀刑,一次亦无苦。刑措,人皆安乐无苦痛。

    九、刑有死罪。不立死罪,但设永监。刑罚皆措,但有耻辱。

    一、各国人民一律保护杂居营业,而服官、参政有限制,或不能杂居营业。各国公民权无差异,各国人民彼此可互居营业,服官、参政、保护一体无异。同为大同人,无疆界,权利即无别异。

    二、人民权利为本国及各外国制限。民有公政府之权利,不许为本国及外国所制限。无国,权利自由,但受公议法律之制限。

    三、迁徙住居自本国,他国不得自由。迁徙住居各国,可以自由。无国界,人民听其迁徙住居。

    四、各国人民于各国无有特权、特许,各国人犯逃他国者可不交。各国人民可受各国特权、特许,各国人犯互交。大地人民所在之地权利同一,无国犯而有公犯。

    五、救济本国贫民,亦时及外国。公政府救助贫民,无分本国外国。贫民归公政府恤养。

    六、治本国之病者,间及外国。在外国病者,一律治疗。病者皆归公医院治之。

    七、埋葬本国死亡,间及外国。本国外国死者一律埋葬。死者归考终院料理丧葬。

    人民各有私产,官收之必给价。非有大故,不得收人民私产。人民无私产。

    八、人民之身体、家宅、文书、财产,无故不受人搜索、押收,虽官府亦必形迹可凭乃能搜押。化行俗美,然时有搜索、押收之事。人民风俗全美,无有待搜索、押收之事。

    九、人民不尽有保身体自立之权。人民皆有保身体自立之权,非万不得已,不得侵夺。人民各得有保身自立之权,自然无罪,不待侵夺。

    限禁人民权利。不限人民权利。权利皆一切自由。

    十、各国人民权利不平等。各国人民渐平等而种未平等。无国界,无种界,人民平等。

    人民听国取税。人民担负国税。人民养于公,无担负。

    人民不尽有公权。人民有罪削公权。人民无罪,皆有公权。

    有事求民供应。不求民供应。举国人皆平等,无供应。

    十一、公民因人种、奴隶、妇女而异视。公民不得因人种、形体而异视。公民不因妇女、形体而异视。

    十二、甲国之奴而逃于他国,即不为奴。各国尽禁奴。无国,人类平等,无奴。

    十三、各国有奴而渐放之。各国禁奴而不禁人服役。各国人民平等,无人服役。

    十四、国教各听自由,公会不定之。公商教义,尊天,而兼采诸圣之长以配天,以为新教。大地诸先哲及诸新义,皆公尊之,不独尊一教而兼取其义。

    十五、尊天而更尊各神。各神皆不尊而称尊天。天亦不尊,但尊先哲及各人之神。

    十六、专为一国者为小人。为大同者为大人。人人皆大同至公,是为天民。

    十七、各国有帝王、君主位号、权力。渐削帝王、君主位号,改为总统、议长。无帝王、总统位号,人民平等,只有议长。

    有世爵、贵族、平民、奴隶之别。无奴隶,而世爵、贯族渐除而未尽。无世爵、贵族,尽为平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