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章 隋唐之制度

柳诒徵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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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三国以降,世乱如棼丝。凡百政治,苟且补苴,无所谓经制也。北朝元魏,颇有善制,孝文以后,复不能继续进步。嬖幸擅国,以至于亡。北周继魏,有志复古。苏绰、卢辩等,咸有制作。

    《周书·苏绰传》:“太祖召绰,拜大行台右丞,参典机密。绰始制文案程式,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。”“又为六条诏书,奏施行之。其一先治心,其二敦教化,其三尽地利,其四擢贤良,其五恤狱讼,其六均赋役。太祖令百司习诵之,其牧守、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,不得居官。”《卢辩传》:“除太常卿、太子少傅。孝武西迁,朝章礼度湮坠咸尽。辩因时制宜,皆合轨度。”“初,太祖欲行《周官》,命苏绰专掌其事。未几而绰卒,令辩成之。于是依《周礼》建六官,置公、卿、大夫、士,并撰次朝仪,车服器用多依古礼,革汉、魏之法。事并施行。”“辩所述六官,太祖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。自兹厥后,世有损益。宣帝嗣位,事不师古,官员班品,随意变革。”“于时虽行《周礼》,其内外众职又兼用秦、汉等官。”

    然徒务复古,而无古人之精神,又不能尽革时弊,未足语于善制也。惟隋承周而唐承隋,因革损益,亦当远溯其源焉。

    《隋书·经籍志》史部有旧事、官职、仪注、刑法四篇,皆六代之典制,惜其书多不传。然其纲要,则散见于五代史志中。

    《隋书考证》:“唐武德五年,起居舍人令狐德棻奏请修五代史。十二月,诏中书令封德彝、舍人颜师古修隋史。绵历数载,不就而罢。贞观三年,续诏秘书监魏徵修隋史。十年正月,徵等诣阙上之。”“十五年,又诏左仆射于志宁、太史令李淳风、著作郎韦安仁、符玺郎李延寿同修五代史志,凡勒成十志,三十卷。显庆元年上进,诏藏秘阁。后又编第入《隋书》,其实别行,亦呼为《五代史志》。”

    盖隋兼承南北,故南述梁、陈,北纪齐、周,以明其统系也。学者欲知自汉以来一切制度之变迁,当详览《隋志》,兹篇不能偻述,节录《百官志序》以见一斑:

    汉高祖除暴宁乱,轻刑约法,而职官之制,因于嬴氏。……光武中兴,聿遵前绪。唯废丞相与御史大夫,而以三司综理众务。洎于叔世,事归台阁。论道之官,备员而已。魏、晋继及,大抵略同。爰及宋、齐,亦无改作。梁武受终,多循齐旧。然而定诸卿之位,各配四时,置戎秩之官,百有余号。陈氏继梁,不失旧物;高齐创业,亦遵后魏。台省位号,与江左稍殊。……有周创据关右,日不暇给。洎乎克清江、汉,爰议宪章。酌酆镐之遗文,置六官以综务。详其典制,有可称焉。高祖践极,百度伊始。复废周官,还依汉、魏。唯以中书为内史、侍中为纳言,自余庶僚,颇有损益。炀帝嗣位,意存稽古,建官分职,率由旧章。大业三年,始行新令。于时三川定鼎,万国朝宗,衣冠文物,足为壮观。既而以人从欲,待下若仇;号令日改,官名月易。寻而南征不复,朝廷播迁,图籍注记,多从散佚。今之存录者,不能详备焉。

    唐之制度,亦多变迁。综其一代,未可概论。然欲考求有唐一代良法美意,莫若先治《唐六典》。盖《六典》成于开元中,正唐室全盛之时。弘纲巨旨,粲然明备,足与《周官》颉颃。而宋以后所行之法,亦多孕育于其中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序》(王鏊):“周之后莫善于唐,唐有《六典》可追仿《周礼》。”“国家官制,则象《周官》,于唐制固若未暇,而亦未尝遗之。盖唐以中书、门下、尚书三省参领天下之务,今六部虽分,顾犹尚书省之旧。而内阁则隐然中书,通政、给事则门下之遗也。其余寺监府院以分众职,品爵勋阶以叙群材,尚多唐旧。”

    虽书中所云,亦未尽使用。

    《四库全书提要》:“《唐六典》卅卷,其书以三师、三公、三省、九寺、五监、十二卫,列其职司官佐,叙其品秩,以拟《周礼》。《书录解题》引韦述《集贤记》注曰:开元十年,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是书。帝手写白麻纸六条曰:理、教、礼、政、刑、事,令以类相从。”“二十六年,奏草上,迄今在直院,亦不行用。程大昌《雍录》则曰:唐世制度,凡最皆在《六典》。”“草制之官,每入院必首索《六典》,则时制尽在故也。二说截然不同。考《吕温集》有《代郑相公请删定施行六典开元礼状》一篇,称‘宣示中外,星周六纪,未有明诏施行’……与韦述之言相合。唐人所说,当无讹误。……疑当时讨论典章,亦相引据,而公私科律,则未尝事事遵用,如明代之《会典》也云尔。”

    然考求吾国人立国之法,自《周官》外,无逾是书者矣。

    《周官》所重,体国经野。《唐六典》则惟重设官分职,而其体国经野之法,则具于户部职中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户部尚书、侍郎,掌天下户口井田之政令。”“郎中、员外郎,掌领天下州、县户口之事。凡天下十道,任土所出,而为贡赋之差,分十道以总之。一曰关内道,凡二十有二州,东距河,西抵陇坂,南据终南之山,北边沙漠。厥赋:绢、绵、布、麻,厥贡:岱赭盐、山角弓、龙须席、苁蓉、野马皮、麝香。二曰河南道,凡二十有八州,东尽于海,西距函谷,南濒于淮,北薄于河。厥赋:绢、絁、绵、布,厥贡:绸絁、文绫、丝葛、水葱、藨心席、瓷石之器。三曰河东道,凡十有九州,东距恒山,西据河,南抵首阳、太行,北边匈奴。厥赋:布,厥贡:扇、龙须席、墨蜡、石英、麝香、漆、人参。四曰河北道,凡二十有五州,东并于海,南迫于河,西距太行、恒山,北通渝关、蓟门。厥赋:绢、绵及丝,厥贡:罗绫、平绸、丝布、丝绸、凤翮、苇席、墨。五曰山南道,凡三十有三州,东接荆,西抵陇蜀,南控大江,北据商、华之山。厥赋:绢、布、绵、绸,厥贡:金、漆、蜜蜡、蜡烛、钢铁、芒硝、麝香、布、交梭、白縠、绸纻、绫葛、彩纶、兰干。六曰陇右道,凡二十有一州,东接秦,西逾流沙,南连蜀及吐蕃,北界朔漠。厥赋:布、麻,厥贡:麸金、砺石、碁石、蜜蜡、蜡烛、毛毼、麝香、白及鸟、兽之角、羽毛、皮革。七曰淮南道,凡一十有四州,东临海,西抵汉,南据江,北距淮。厥赋:絁、绢、绵、布,厥贡:交梭、纻、孔雀熟丝布、青铜镜。八曰江南道,凡五十有一州,东临海,西抵蜀,南极岭,北带江。厥赋:麻、纻,厥贡:纱编、绫纶、蕉葛、练麸金、犀角、鲛鱼、藤、朱砂、水银、零陵香。九曰剑南道,凡三十有三州。东连牂柯,西界吐蕃,南接群蛮,北通剑阁。厥赋:绢、绵、葛、纻,厥贡:麸金、罗绫、绵绸、交梭、弥牟布、丝葛、麝香,羚羊、犛牛角尾。十曰岭南道,凡七十州。东南际海,西极群蛮,北据五岭。厥赋:蕉纻、落麻,厥贡:金、银、沉香、甲香、水马、翡翠,孔雀、象牙、犀角、龟壳、鼊、丝、藤、竹布。”[1]

    其地方分州、县两级,其下有乡里村坊之别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四万户以上为上州,三万户以上为中州,不满为下州。六千户以上为上县,二千户以上为中县,一千户以上为中下县,不满一千户皆为下县。百户为里,五里为乡。两京及州县之廓内分为坊,郊外为村里及村坊,皆有正以司督察。四家为邻,五家为保,保有长,以相禁约。”

    其民有计帐、户籍,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男女始生为黄,四岁为小,十六为中,二十有一为丁,六十为老。每一岁一造计帐,三年一造户籍。县以籍成于州,州成于省,户部总而领焉。”[2]

    分等而载之,计年而比之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天下之户,量其资产,定为九等。每定户以中年[3],造籍以季年[4]。州县之籍,恒留五比,省籍留九比。”

    计口授田,度地之肥瘠宽狭而居之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天下之田,五尺为步,二百有四十步为亩,百亩为顷。度其肥瘠宽狭,以居其人。凡给田之制有差,丁男、中男以一顷[5],老男、笃疾、废疾以四十亩,寡妻妾以三十亩,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。凡分田为二等,一曰永业,一曰口分。丁之田,二为永业,八为口分。凡道士给田三十亩,女冠二十亩,僧尼亦如之。凡官户受田,减百姓口分之半。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,良口,三人以上给一亩,三口加一亩,贱口,五人给一亩,五口加一亩,其口分、永业不与焉。凡给口分田,皆从便近。居城之人本县无田者,则隔县给受。凡应收授之田,皆起十月,毕十二月。凡授田,先课后不课,先贫后富,先无后少。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,不足者为狭乡。”(按其法盖多沿魏、周及隋之制而变通之也。)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隋代中男、丁男永业露田,皆遵后齐之制。”“开皇九年,任垦田千九百四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。开皇十二年,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,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,衣食不给,议者咸欲徙就宽乡,帝乃发使四出,均天下之田。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,老少又少焉。至大业中,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。”“隋文帝颁新令,男女三岁以下为黄,十岁为小,十七岁以下为中,十八岁以上为丁,以从课役。六十为老,乃免。开皇三年,乃令人以二十一成丁。炀帝即位,户口益多,男子以二十二为丁。高颎奏人间课税,虽有定分,年恒征纳,除注常多,长吏肆情,文帐出没,既无簿籍,难以推校,乃定输籍之样,请遍下诸州。每年正月五日,县令巡人各随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,依样定户上下。帝从之,自是奸无所容。”

    虽人户之数,隋、唐相等,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炀帝大业二年,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,口四千六百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。”

    《通典》:“天宝十四载,管户总八百九十一万九千三百九,口五千二百九十万九千三百九。”

    尚未可以比于汉室,然论者颇称其法焉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载苏轼曰:“自汉以来,丁口之蕃息,与仓廪府库之盛,莫如隋。其贡赋输籍之法,必有可观者。然学者以其得天下不以道,又不过再世而亡,是以鄙之而无传焉。”

    唐之设官,大抵皆以隋故,

    《新唐书·百官志》:“唐之官制,其名号爵秩,虽因时增损,而大抵皆沿隋故。其官司之别,曰省、曰台、曰寺、曰监、曰卫、曰府,各统其属,以分职定位。其辨贵贱、叙劳能,则有品、有爵,有勋、有阶,以时考核而升降之。”

    其格令定于开元二十五年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开元二十五年,刊定职次,著为格令。尚书省以统会众务,举持绳目;门下省以侍从献替,规驳非宜;中书省以献纳制册,敷扬宣劳;秘书省以监录图书;殿中省以供修膳服;内侍省以承旨奉引;御史台以肃清僚庶;九寺[6]、五监[7]以分理群司;六军[8]、十六卫[9]以严其禁御。一詹事府,二春坊,三寺[10],十率[11],俾乂储宫,牧守督护,分临畿服。设官以经之,置使以纬之[12],自六品以下,率由选曹,居官者以五岁为限。”

    论者谓门下省给事中之掌封驳,为一代极善之制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给事中侍奉左右,分制省事。凡百官奏钞,侍中审定,则先读而署之,以驳正违失。凡制敕宣行大事,则称扬德泽,褒美功业,复奏而请施行,小事则署而颁之。凡国之大狱,三司详决,若刑名不当,轻重或失,则援法例,退而裁之。凡文武六品以下授职,所司奏拟,则校其仕历深浅,功状殿最,访其德行,量其材艺。官若非其人,理失其事,则白侍中而退量焉。凡天下冤滞未申及官吏刻害者,必听其讼,与御史及中书舍人同计其事宜而申理之。”

    《日知录》卷九:“人主之所患,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。……汉哀帝封董贤,而丞相王嘉封还诏书。后汉钟离意为尚书仆射,数封还诏书。自是封驳之事,多见于史,而未以为专职也。唐制,凡诏敕皆经门下省,事有不便,得以封还,而给事中有驳正违失之掌,著于六典。如袁高、崔植、韦弘景、狄兼谟、郑肃、韩佽、韦温、郑公舆之辈,并以封还敕书,垂名史传。亦有召对慰谕,如德宗之于许孟容;中使嘉劳,如宪宗之于薛存诚者。而元和中,给事中李藩在门下,制敕有不可者,即于黄纸后批之。吏请别连白纸,藩曰:‘别以白纸,是文状也。何名批敕?’宣宗以右金吾大将军李燧为岭南节度使,已命中使赐之节。给事中萧倣封还制书,上方奏乐,不暇别召中使,使优人追之,节及燧门而返。人臣执法之正,人主听言之明,可以并见。五代废弛。宋太宗淳化四年,始复给事中封驳。而司马池犹谓门下虽有封驳之名,而诏书一切自中书以下,非所以防过举也。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驳之任。旨必下科,其有不便,给事中驳正到部,谓之科参。六部之官,无敢抗科参而自行者。故给事中之品卑而权特重。”

    盖汉代人主及大臣之于政务,多与群僚会议。自三国以降,君主及大臣之权漫无限制。故唐以门下省给事中掌封驳,使纠正其违失。沿及明、清,犹存其制之遗意,孰谓君主之世皆专制哉!

    魏、晋以来,国之人政,多总于中书。中书舍人掌撰制诰,其职尤重。唐代因之,诸官莫比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中书省自魏、晋始,梁、陈时,凡国之政事,并由中书省。隋初改为内史省,唐武德三年,复中书省。”“隋内史舍人专掌诏诰。武德三年,改为中书舍人,专掌诏诰,侍从署敕,宣旨劳问,授纳诉讼,敷奏文表,分制省事。自永淳以来,天下文章道盛,台阁髦彦,无不以文章达。故中书舍人为文士之极任,朝廷之盛选,诸官莫比焉。”

    而尚书省奉行政令,分立六部,后世多因此以分职,迄清末始改。盖自汉置五曹,至隋置六部,历经研究,始定此政务之大纲(隋置吏、礼、兵、刑、民、工六部尚书,唐与之同,惟民部曰户部),敛而行政之法,遂详备焉。六部行政,各有区别。就其总者言之,如官司之奏报,文牍之施行,皆有定式,是亦可觇唐制之善矣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尚书都省掌举诸司之纲纪,与其百僚之程式,以正邦理。凡内外百司所受之事,皆印其发日,为之程限。一日受,二日报。小事五日,中事十日,大事二十日,狱案三十日,其急务者不与焉。小事判句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,四人以上给二日;中事每经一人给二日,大事各加一日。内外诸司咸率此。若诸州计奏达于京师,量事之大小多少以为之节,二十条以上,二日;倍之,三日;又倍之,四日;又倍之,五日。虽多,不是过焉。凡制敕施行,京师诸司有符移关牒,诸下州者,必由于都省以遣之。凡文案既成,勾司行朱讫,皆书其上端,记年月日,纳诸库。凡施行公文应印者,监印之官考其事目,无或差谬,而后印之。必书于历,每月终,纳诸库。”“凡内外百僚,日出而视事,既午而退,有事则直官省之,其务繁不在此例。”

    天下大政,曰财,曰兵。其制度之变迁,则以唐为古今大判之枢。唐行授田之法,其赋役亦因以定制为租、调、庸、徭四目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赋役之制有四:一曰租,二曰调,三曰役,四曰杂徭。课户每丁租粟二石,其调随乡土所产绫、绢、絁各二丈,布加五分之一。输绫、绢、絁者绵三两,输布者麻二斤,皆书印焉。凡丁岁役二旬,无事则收其庸,每日三尺。有事而加役者,旬有五日,免其调,三旬则租调俱免。凡庸、调之物,仲秋而敛之,季秋发于州。租则准上收获早晚,量事而敛之,仲秋起输,孟春而纳毕。”

    其取于民也均。开元以后,法度废弊,又经大乱,版籍难定,于是有杨炎两税之法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。开元后,久不为版籍,法度废弊,丁口转死,田亩换易,贫富升降,悉非向时,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。……天宝中,王为户口使,务聚敛,乃按旧籍,除当免者。积三十年,责其租庸,人苦无告,法遂大弊。至德后,天下兵起,人口凋耗,版图空虚。赋敛之司,莫相统摄,纲纪大坏。王赋所入无几,科敛凡数百名。……德宗时,杨炎为相,遂作两税法。夏输无过六月,秋输无过十一月,置两税使以总之。凡百役之费,先度其数而赋之于民,量出制入。户无主客,以见居为簿,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不居处而行商者,在所州县,税三十之一,度所取与居者均,使无侥利,其租、庸、杂徭悉省,而丁额不废。其田亩之税,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,而均收之。”

    后世专重田赋,分为夏、秋两税。又不计土壤高下,沿各地所收旧数而高下之,皆本杨炎之法,而古者均地均赋之义亡矣。

    唐之兵制,亦因周、隋设府兵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周太祖辅西魏时,用苏绰言,始仿周典置六军,籍六等之民。择魁健材力之士,以为之首。尽蠲租调,而刺史以农隙教之,合为百府。每府一郎将主之,分属二十四军,开府各领一军。”

    《新唐书·兵志》:“府兵之制,起自西魏、后周而备于隋,唐兴因之。”“诸府总曰折冲府,凡天下十道,置府六百三十四,皆有名号,而关内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隶诸卫。凡府三等,兵千二百人为上,千人为中,八百人为下。”“凡民年二十为兵,六十而免。”“其隶于卫也,左右卫皆领六十府,诸卫领五十至四十。”“凡当宿卫者番上,兵部以远近给番。五百里为五番,千里为七番,千五百里八番,二千里十番,外为十二番,皆一月上。若简留直卫者,五百里为七番,千里八番,二千里十番,外为十二番,亦月上。”

    实即今日所谓征兵之制,亦即古者兵农不分之意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府兵平日皆安居田亩,每府有折冲领之。折冲以农隙教习战阵,国家有事征发,则以符契下其州及府,参验发之。”

    开元之后,改为募兵,而从来征兵之制不可复矣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自开元之末,张说始募长征兵,谓之‘彍骑’。其后益为六军。及李林甫为相,奏诸军皆募人为兵,兵不土著,又无宗族,不自重惜,忘身徇利,祸乱自生。”

    唐代京师学校,皆隶于国子监,沿隋制也。其学校有六:一曰国子,二曰太学,三曰四门,四曰律学,五曰书学,六曰算学。其学生以阶级分之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国子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之为生者……太学博士掌教文武官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三品曾孙之为生者……四门博士掌教文武官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为生者,若庶人子为俊士生者……律学博士、书学博士、算学博士掌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之为生者。”

    各有定额及专业年限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国子学,生三百人;太学,生五百人;四门学,生千三百人[13];律学,生五十人;书学,生三十人;算学,生三十人。……凡生,限年十四以上、十九以下;律学十八以上、二十五以下。”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国子生五分其经以为之业,习《周礼》《仪礼》《礼记》《毛诗》《春秋左氏传》,每经各六十人,余经亦兼习之。习《孝经》《论语》,限一年业成;《尚书》《春秋穀梁》《公羊》各一年半;《周易》《毛诗》《周礼》《仪礼》各二年;《礼记》《左氏春秋》各三年。其习经有暇者,命习隶书,并《国语》《说文》《字林》《三仓》《尔雅》。”“太学生五分其经以为之业,每经各百人。”“四门分经同太学。”“律学生以律令为专业,格式法例亦兼习之。”“书学生以《石经》《说文》《字林》为专业,余字书亦兼习之。《石经》三体书限三年业成,《说文》二年,《字林》一年。”“算学生二分其经以为之业,习《九章》《海岛》《孙子》《五曹》《张丘建》《夏侯阳》《周髀》十有五人,习《缀术》《缉古》十有五人。《孙子》《五曹》共限一年业成,《九章》《海岛》共三年,《张丘建》《夏侯阳》各一年,《周髀》《五经算》共一年,《缀术》四年,《缉古》三年。”

    入学有束脩,每旬有考试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其生初入,置束帛一篚、酒一壶、脩一案,号为束脩之礼。每旬前一日,则试其所习业。”

    业成者上于监,无成者免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六学生每岁有业成上于监者,丞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。明经,帖经口试策经义;进士,帖一中经,试杂文策时务征事。其明法、明书算,亦各试所习业。登第者上于尚书,礼部主簿掌印句检监事。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,则举而免之。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,亦如之。”[14]

    其地方之学校学生,亦有定额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京都学生八十人,大都督、中都督府、上州各六十人,下都督府、中州各五十人,下州四十人,京县五十人,上县四十人,中县、中下县各三十五人,下县二十人。”

    设博士、助教等教之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京兆、河南、太原三府及各州,皆有经学博士一人,助教二人或一人。”[15]

    别有弘文、崇文馆学生,讲习经业,兼学书法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门下省弘文馆学生三十人[16],太子崇文馆学生二十人,其课试举送如弘文馆。”

    当太宗时,学风最盛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自高祖初入长安,开大丞相府,下令置生员,自京师至于州县皆有数。既即位,又诏秘书外省别立小学,以教宗室子孙及功臣子弟。其后又诏诸州明经、秀才、俊士、进士,明于理体为乡里称者,县考试,州长重覆,岁随方物入贡。吏民子弟学艺者,皆送于京学,为设考课之法,州县乡皆置学焉。及太宗即位,益崇儒术,乃于门下别置弘文馆,又增置书、律学,进士加读经史一部。十三年,东宫置崇文馆。自天下初定,增筑学舍至千二百区。虽七营飞骑,亦置生,遣博士为授经。四夷若高丽、百济、新罗、高昌、吐蕃,相继遣子弟入学,遂至八千余人。”

    天宝后,学校遂衰,员额均减于旧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自天宝后,学校益废,生徒流散。”“(元和二年)始定生员,西京国子馆生八十人,太学七十人,四门三百人,广文六十人[17],律馆二十人,书、算馆各十人;东都国子馆十人,太学十五人,四门五十人,广文十人,律馆十人,书馆三人,算馆二人而已。”

    而学风之坏,亦颇为时人所讥焉。

    《与太学诸生书》(柳宗元):“仆少时,尝有意游太学,受师说,以植志持身。当时说者咸曰:‘太学生聚为朋曹,侮老慢贤,有堕窳败业而利口食者,有崇饰恶言而肆斗讼者,有凌傲长上而谇骂有司者,其退然自克,特殊于众人者无几耳。’仆闻之,遂退托乡闾家塾,考厉志业。过太学之门,而不敢跼顾。”

    唐代重科举,其学校亦科举之一法,非专为讲学之地。天宝中,尝令举人专由国学及郡县学,后又复乡贡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举人旧重两监,后世禄者以京兆、同、华为荣,而不入学。天宝十二载,敕天下罢乡贡,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举送……十四载,复乡贡。”

    故终唐之世,人悉骛于科名,而唐之科目亦特备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唐制,取士之科,多因隋旧,然其大要有三。由学馆者曰生徒,由州县者曰乡贡,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。其科之目,有秀才,有明经,有进士,有俊士,有明法,有明字,有明算,有一史,有三史,有开元礼,有道举,有童子。而明经之别,有五经,有三经,有二经,有学究一经,有三礼,有三传,有史科。此岁举之常选也。其天子自诏者曰制举,所以待非常之才焉。”

    士皆怀牒自列于有司,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每岁仲冬,州、县、馆、监举其成者送之尚书省,其不繇馆选者,谓之乡贡,皆怀牒自列于州、县。试已,长吏以乡饮酒礼,会属僚,设宾主,陈俎豆,备管弦,牲用少牢,歌《鹿鸣》之诗,因与耆艾叙长少焉。既至省,皆疏名列到,结款通保及所居,始由户部集阅,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。”

    各科之试法不同,要以明经、进士二科为重。

    《新唐书·选举志》:“凡秀才,试方略策五道,以文理通粗为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,凡四等为及第。凡明经,先帖文,然后口试,经问大义十条,答时务策三道,亦为四等。凡《开元礼》,通大义百条、策三道者,超资与官;义通七十、策通二者,及第。散、试官能通者,依正员。凡三传科,《左氏传》问大义五十条,《公羊》《穀梁传》三十条,策皆三道,义通七以上、策通二以上为第,白身视五经,有出身及前资官视学究一经。凡史科,每史问大义百条、策三道,义通七、策通二以上为第。能通一史者,白身视五经、三传,有出身及前资官视学究一经;三史皆通者,奖擢之。凡童子科,十岁以下能通一经及《孝经》《论语》,卷诵文十,通者予官,通七,予出身。凡进士,试时务策五道,帖一大经,经、策全通者为甲第;策通四、帖过四以上为乙第。凡明法,试律七条、令三条,全通为甲第,通八为乙第。凡书学,先口试,通,乃墨试《说文》《字林》二十条,通十八为第。凡算学,录大义本条为问答,明数造术,详明术理,然后为通。试《九章》三条,《海岛》《孙子》 《五曹》《张丘建》《夏侯阳》《周髀》《五经算》各一条,十通六,《记遗》《三等数》帖读十得九,为第。试《缀术》《缉古》录大义为问答者,明数造术,详明术理,无注者,合数造术,不失义理,然后为通。《缀术》七条、《缉古》三条,十通六,《记遗》《三等数》帖读十得九为第。落经者,虽通六,不第。”又:“开元二十九年,始置崇玄学,习《老子》《庄子》《文子》《列子》,亦曰道举。其生,京、都各百人,诸州无常员。官秩、荫第同国子,举送、课试如明经。”

    其得第者,大抵百分之一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开元以后,四海晏清,士耻不以文章达。其应诏而举者,多则二千人,少不减千人,所收百才有一。’

    世多病其法之不善,然九品中正之弊,致成贵族政治。矫之以科举,而平民与贵族乃得均享政权,是亦未始无关于国家社会之进化也。

    隋都长安,以洛阳为东都。唐室因之,以长安为西京,洛阳为东京。两京城坊之壮丽,轶于前世,《两京城坊考》(徐松)详述之。

    《两京城坊考》:“唐西京初曰京城,隋之新都也。开皇二年所筑[18]。唐天宝元年为西京。”“宫城东西四里,南北二里二百七十步,周十三里一百八十步。其崇三丈五尺,南即皇城。”[19]“傅宫城之南面曰皇城,亦曰子城。东西五里一百一十五步,南北三里一百四十步,周十七里一百五十步。城中南北七街,东西五街。左宗庙,右社稷,百寮廨署,列于其间。”[20]“外郭城隋曰大兴城,唐曰长安城,亦曰京师城。前直子午谷,后枕龙首山,左临灞岸,右抵沣水。东西一十八里一百一十五步,南北一十五里一百七十五步,周六十七里。其崇一丈八尺,面各三门,郭中南北十四街,东西十一街,其间列置诸坊,有京兆府万年、长安二县所治,寺观邸第编户错居焉。当皇城南,面朱雀门,有南北大街,曰朱雀门街,东西广百步,万年、长安二县以此街为界;万年领街东五十四坊及东市;长安领街西五十四坊及西市。”“东京一名东都,始筑于隋大业元年,谓之新都。唐显庆二年,曰东都。”“宫城在皇城北,东西四里一百八十八步,南北二里八十五步,周一十三里二百四十一步。其崇四丈八尺。”“皇城傅宫城南,东西五里一十七步,南北三里二百九十八步,周一十三里二百五十步。高三丈七尺。城中南北四街,东西四街。”“东京城,隋大业元年筑,曰罗郭城。唐长寿二年李昭德增筑,改曰金城。前直伊阙,后倚邙山,东出瀍水之东,西出涧水之西。雒水贯都,有河汉之象焉。周五十二里,南东各三门,北二门,城内纵横各十街。凡坊一百十三,市三。”

    日本之平安京,即仿唐之长安城,彼国至今犹盛称之。考史者所宜资以比较者也。唐之都会,民居与市廛不杂,故商店悉聚于两市,

    《两京城坊考》:“西京东市,隋曰都会市,东西南北各六百步。四面各开二门,四面街各广百步。北街当皇城南之大街,东出春明门,广狭不易于旧。东西及南面三街向内开,壮广于旧。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,四面立邸。四方珍奇,皆所积集。”“西市,隋曰利人市,南北尽两坊之地。市内店肆,如东市之制。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,比万年为多。浮寄流寓,不可胜计。”“东都南市,隋曰丰都市。唐以其在雒水南,故曰南市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,其内一百二十行,三千余肆。四壁有四百余店,货贿山积。”(其西市、北市之制未言,当亦等于南市。)

    而掌以市令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京都诸市令,掌百族交易之事。丞为之贰,以二物平市[21]。以三贾均市[22]。凡与官交易,及悬平赃物,并用中贾。其造弓矢长刀,官为立样,仍题工人姓名,然后听鬻,诸器物亦如之。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,短狭不中量者还主。凡卖买奴婢牛马,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。凡卖买不和而榷固及更出开闭,共限一价。若参市而规自入者并禁之。凡市以日午击鼓三百声,而众以会;日入前七刻,击钲三百声,而众以散。”

    其地方亦各有市令焉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汉代诸郡国,皆有市长。晋、宋以来,皆因之。隋氏始有市令。皇朝初,又加市丞。户四万以上者省补市令,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内人,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。”

    唐人之居室,以贵贱为差等。其制掌于左校令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左校令掌供营构梓匠之事,致其杂材,差其曲直,制其器用,程其功巧。丞为之贰。凡宫室之制,自天子至于士庶,各有差等。”[23]

    后世民居,多则五间,少则三间,沿唐制也。

    衣服之制,别之以色,则起于隋。

    《通鉴》卷一百八十一:“大业六年十二月,上以百官从驾,皆服袴褶,于军旅间不便。是岁始诏从驾涉远者,文武官皆戎衣。五品以上,通着紫袍;六品以下,兼用绯丝,胥使以青,庶人以白,屠商以皂,士卒以黄。”

    其礼服兼用历代之制,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乘舆之服,则有大裘冕、衮冕[24]、鷩冕[25]、毳冕[26]、冕[27]、玄冕[28]、通天冠、武弁、弁服、黑介帻、白纱帽、平巾帻、翼善冠之服[29]。百官有朝服、公服、弁服、平巾帻服、袴褶之服。”

    常服则用袍,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常服,亲王三品以上、二王后服用紫,饰以玉;五品以上服用朱,饰以金;七品以上服用绿,饰以银;九品以上用青,饰以鍮石;流外庶人服用黄,饰以铜铁。”

    其阔狭长短均有定例。

    《唐会要》(王溥):“袍袄衫等曳地不得长二寸以上,衣袖不得广一尺三寸以上。妇人制裙,不得阔五幅以上,裙条曳地不得长三寸以上,襦袖不得广一尺五寸以上。”

    然各地风气,亦有变迁,奢侈者往往流于长阔焉。

    《唐会要》:“开成四年,淮南观察使李德裕奏管内妇人,袖先阔四尺,今令阔一尺五寸,裙先曳地四五寸,今令减五寸。”

    唐人之饮食,亦有阶级。观其膳部所掌官吏食料,可以考见唐人饮食之材料及其节日之所尚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膳部郎中,掌邦之牲豆酒膳,辨其品数。凡亲王以下,常食料各有差[30],三品以上食料九盘[31],四品五品常食料七盘[32],六品以下、九品以上常食料五盘[33],凡诸王以下,皆有小食料。午时粥料各有差,复有设食料、设会料,每时皆有常食料。又有节日食料。”[34]

    《六典》载珍羞署有饧匠,良酝署有酒匠,皆唐所特置。此可见唐人之嗜饧与酒矣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珍羞署饧匠五人[35],良酝署酒匠三十人。”[36]

    唐之交通,均有定法。按驿程定其迟速,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驾部郎中,掌邦国之舆辇车乘,及天下之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之簿籍,司其名数,凡三十里一驿,天下凡一千六百三十有九所[37]。又度支郎中,掌水陆道路之利。凡陆行之程,马,日七十里;步及驴,五十里;车,三十里。水行之程,溯河,日三十里,江,四十里;沿流之舟,河,日一百五十里,江,百里;余水,七十里。”

    其运价亦有定数,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河南、河北、河东、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、庸、杂物等脚,每驮一百斤,一百里一百文;山阪处一百二十文。车载一千斤,九百文。黄河及江水并从幽州运至平州,上水十六文,下水六文;余水上十五文,下五文。从澧、荆等州至扬州四文。其山陵险难驴少处,不得过一百五十文;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。”

    各地长官,皆置进奏院于京师,以通文报。

    《两京城坊考》:“崇仁坊有东都、河南、商、汝、汴、淄、青、淮南、兖州、太原、幽州、冀州、丰州、沧州、天德、荆南、宣歙、江西、福建、广、桂、安南、邕宁、黔南进奏院。”

    京师之事,亦有日报达于四方。

    《读开元杂报》(孙樵):“樵曩于襄、汉间得数十幅书,系日条事,不立首末。其略曰:某日,皇帝亲耕籍田。某日,百僚行大射礼于安福楼内。某日,安北诸蕃长请扈从封禅。某日,宣政门宰相与百寮廷争十刻罢。如此凡数十百条。樵当时未知何等书,有知者曰:‘此开元政事。’及来长安,日见条报朝廷事者,徒曰今日除某官,明日授某官;今日幸于某,明日幸于某。”[38]

    故其疆域虽广,而内外贯通,无隔阂之虞也。

    自汉时创常平仓,

    《汉书·食货志》:“五凤中,岁数丰穰。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令边郡皆筑仓,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,以利农谷,贵时减价而粜,名曰常平仓。”

    历代因之,借以利民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后汉明帝永平五年,作常平仓。”“晋武帝泰始二年,立常平仓。”

    至隋又立社仓,由军民共立。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开皇五年,工部尚书长孙平,奏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。收获之日,随其所得,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,造仓窖贮之,即委社司执帐检校。每年收积,勿使损败。若时或不熟,当社有饥馑者,即以此谷赈给。由是诸州储峙委积。”“十六年,诏社仓准上、中、下三等税。上户不过一石,中户不过七斗,下户不过四斗。”

    唐代并置常平仓及义仓。常平积谷或钱,而义仓惟积谷。亩别征之,以备荒年。

    《唐六典》:“凡王公以下,每年户别,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,造青苗簿。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书省,至征收时,亩别纳粟二升,以为义仓。凡义仓之粟,唯荒年给粮,不得杂用。”

    《文献通考》:“太宗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土地所宜,宽乡敛以所种,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。田耗十四者免其半,耗十七者皆免。商贾无田者,以其户为九等出粟,自五石至五斗为差。下下户及夷獠不取。岁不登则以赈民,或贷为种,至秋而偿。其后洛、相、幽、徐、齐、并、秦、蒲州又置常平仓,粟藏九年,米藏五年。下湿之地,粟藏五年,米藏三年,皆著于令。”“开元七年,敕关内、陇右、河南、河北五道及荆、扬、襄、夔、绵、益、彭、蜀、资、汉、剑、茂等州并置常平仓,其本上州三千贯,中州二千贯,下州一千贯,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。”

    维持民食,调节经济,使谷价常平,而人民知思患预防,且食互助之益,一善制也。天宝中,天下诸色米积九千六百余万石,而义仓得六千三百余万石。可见人民合力之所积,愈于官吏之所储矣。

    * * *

    [1] 《新唐书·地理志》:“开元二十一年,又因十道分山南、江南为东西道,增置黔中道及京畿、都畿,置十五采访使检察,如汉刺史之职。”

    [2] 诸造籍起正月,毕三月。所须纸笔装潢轴帙,皆出当户内,口别一钱。计帐所须,户别一钱。

    [3] 子、卯、午、酉。

    [4] 丑、辰、未、戌。

    [5] 中男年十八以上者,亦依丁男给。

    [6] 太常、光禄、卫尉、宗正、太仆、大理、鸿胪、司农、太府为九寺。

    [7] 少府、将作、国子、军器、都水为五监。

    [8] 左右羽林、左右龙武、左右神武为六军。

    [9] 左右卫、左右骁卫、左右武、左右威、左右领军、左右金吾、左右监门、左右千牛为十六卫。

    [10] 家令寺、率更寺、太仆寺。

    [11] 左右卫、左右司御、左右清道、左右监门、左右内侍,凡十率府。

    [12] 按察、采访等使以理州县,节度、团练等使以督府军事,租庸、转运、盐铁、青苗、营田等使以毓财货。其余细务,因事置使者,不可悉数。

    [13] 内八百人,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。

    [14] 假违程限及作乐杂戏亦同,惟弹琴、习射不禁。

    [15] 魏、晋以下,郡国并有文学,即博士、助教之任,并皇朝置。

    [16] 置讲经博士,考试经业,准试贡举,兼学书法。

    [17] 天宝九载,始置广文馆于国学。

    [18] 原注:按周、汉皆都长安,而皆非隋、唐之都城。文王作丰,在今西安府鄠县。武王宅镐,在今咸阳县西南。汉都城在唐城西北十三里,自刘聪、刘曜、石勒、苻健、苻坚、姚苌所据,皆汉城也。隋开皇二年,始移于龙首原。

    [19] 隋时规建,先筑宫城,次筑皇城,次筑外郭城。

    [20] 自两汉以后,至于晋、齐、梁、陈,并有人家在宫阙之间。隋文帝以为不便于事,于是皇城之内,惟列府寺,不使杂居,公私有辨。

    [21] 秤以格,斗以概。

    [22] 精为上贾,次为中贾,粗为下贾。

    [23] 天子之宫殿,皆施重栱藻井。王公诸臣三品以上九架,五品以上七架,并厅厦两头,六品以下五架。其门舍三品以上五架三间,五品以上三间两厦,六品以下及庶人一间两厦。五品以上得制乌头门,若官修者,左校为之。私家自修者制度准此。

    [24] 王公第一品服之。

    [25] 二品服之。

    [26] 三品。

    [27] 四品。

    [28] 五品。

    [29] 六品至九品服爵弁。

    [30] 每日细白米二升,粳米、粱米各一斗五升。粉一升,油五斤,盐一升,醋二升,蜜三合,粟一斗,梨七颗,酥一合,干枣一升,木槿十根,炭十斤,葱韭豉蒜姜椒之类各有差。每月给羊二十口,猪肉六十斤,鱼三十头,各一尺,酒九斗。

    [31] 每日细米二升二合,粳米八合,面二升四合,酒一升半,羊肉四分,酱四合,醋四合,瓜三颗,盐豉葱姜葵韭之类各有差。木槿春二分,冬三分五厘,炭春三斤,冬五斤。

    [32] 每日细米二升,面二升三合,酒一升半,羊肉三分,瓜两颗,余并同三品。若断屠及决囚日停肉,给油一合,小豆三合,三品以上亦同此。

    [33] 每日白米二升,面一升一合,油三勺,小豆一合,酱三合,醋三合,豉盐葵韭之类各有差。木槿春二分,冬三分。

    [34] 谓寒食麦粥,正月七日、三月三日煎饼,正月十五日并晦日膏麋,五月五日粽,七月七日斫饼,九月九日麻葛糕,十月一日黍臛,皆有等差,各有配食料。

    [35] 皇朝置。

    [36] 皇朝置。郢州出美酒,张去奢为刺史,进其法。今则取郢州人为酒匠,以供御及时燕赐。

    [37] 二百六十所水驿,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陆驿,八十六所水陆相兼。(编者按,《唐六典》原文及注释如此,但驿所数相加与总数不符,待考)

    [38] 樵为此文,在大中五年。是唐自开元至大中,日日有朝报也。世以新闻纸创自泰西,实则吾国早有此制。特朝报只载朝廷之事,不纪民间社会之状况,且不著议论,与今之报纸不同。然其性质之为传播消息,使人易于周知,则一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