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章 经济之变迁

柳诒徵 / 著投票加入书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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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吾国历代虽有与各国通商互市之事,然在满清道、咸以前,大都锁国独立,其经济之变迁,要皆限于国内。自五口通商以后,门户洞开,海陆商埠,逐年增辟,加以交通之进步,机械之勃兴,而吾国之经济遂息息与世界各国相通。昔之荒陬僻壤,可变为最重要之都市;昔之家给人足者,多变为不平均之发展。语物力之开发,则为远轶于前;论财政之困难,又觉迥殊于古。而国民之思想道德,根于经济之变迁而变迁者,尤为治史者所当深究矣。

    经济之变迁无他,吸收散殊之各点,集中于新辟之地。新兴之业与外人相竞争,而卒之仍为外人所操纵,而吾国之巧黠者又袭取其术以操纵吾愚民,而愚民遂日随以颠倒而已。集中之法,第一在通商市埠。商埠之开,始多迫于条约,继则自保利权,轮舶走集,物货填委,其附近各地及与之关连者,罔不仰通商大埠之鼻息。而此通商大埠,又听命于世界各大商场,铜山东崩,洛钟西应,牵连钩贯,而盈亏消息,恒多不能自主。此数十年间经济变迁之主因也。

    各省商埠表

    (续表)

    (续表)

    (续表)

    (续表)

    其次则为公司。吾国商业,从来虽有独资合资之别,要皆无大规模。自与西人通商,震于其公司之财力雄厚,知非小商业所能抵制,则集小资本为大资本,而公司之制以兴。同、光之间,李鸿章创办轮船、织布等局,招商集股,尚未名为公司。

    《李文忠公奏稿·复陈招商局疏》:“轮船招商局之设,系由各商集股作本,按照贸易规程,自行经理,已于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创办之初奏明,盈亏全归商认,与官无涉。”《试办织布局折》:“饬据郑观应等拟禀估需成本银四十万两,分招商股足数,议有合同条规,尚属周妥。当经批准,先在上海设局试办。”

    其后各省经营铁路,相率仿行公司之制。清廷修订商律,首颁公司法,分为合资公司、合资有限公司、股分公司、股分有限公司四种。

    《公司律》:“第一条,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,名为公司,共分四种:一合资公司,一合资有限公司,一股分公司,一股分有限公司。第四条,合资公司,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,公取一名号者。第六条,合资有限公司,系二人或二人以上集资营业,声明以所集资本为限者。第十条,股分公司,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,集资营业者。第十三条,股分有限公司,系七人或七人以上创办,集资营业,声明资本若干,以此为限。”

    民国初年,颁行公司条例,又为改定名称,

    《公司条例》:“第一条,本条例所称公司,谓以商行为业而设立之团体。第二条,公司共分为四种:一无限公司,二两合公司,三股分有限公司,四股分两合公司。”

    并定保息条例,以示提倡大规模商业之意,而公司之数乃日增。

    《第三次农商统计表》:“民国二年调查,五年印行。内载全国公司数凡一一一○家,资本金共九○五二二一七二元,公积金共一六七五二八七元。”

    然公司法律虽极严密,其权往往操之大股东及经理人之手,小资本之股东,目击其腐败而无可如何,惟有听其浪掷。久之而股分公司之信用堕落,已成者破产倒闭,未成者或积久而不能募集焉。民国十年,颁行《交易所条例》,买卖证券者,尤举国若狂。经济变迁,益趋激烈,因之贫困自杀者,时有所闻。盖经济集中,则影响孔巨,投机之业,尤以引人妄念。诈欺奢侈,相因而生,举凡从前俭勤谨信之德,率缘经济之潮流而变矣。

    其次则为银行。吾国昔之操金融权者,惟钱庄与票号。钱庄营业不巨,资本亦微。票号流通全国,为汇兑专业,其资本亦不过数十万两。

    《支那经济全书》(东亚同文会编)[1]:“第五编,山西票庄篇。票号为支那金融机关中最有势力者,其经营者多山西人,严守秘密,研究至难。”“山西票庄之组织,颇为严密,其取引之习惯规矩极严,故其基础坚固。所雇佣者,决不用他省人,而又赏罚严明,使彼等对于业务不倦不挠,且互守秘密不泄。”“自清初迄今,凡经二百数十年,日益繁荣增长。”“其资本大概,小则十万两,大至五六十万两,惟南邦义善源及源丰润,皆百万两。”

    甲午战后,讲求变法,始有倡设银行,以为通商惠工之本者。

    《光绪政要》二十二年十一月《总理衙门奏复四品京堂盛宣怀条陈自强大计请开设银行折》:“查原奏谓西人通商惠工之本,其枢纽皆在银行,中国亦宜仿行。及另片所奏,遴选各省公正殷实之绅商,举为总董,招集股本银五百万两,先在京都、上海设立中国银行,其余各省会口岸以次添设,由商董自行经理。”“奉旨,责成盛宣怀选择殷商,设立总董,招集股本,合力兴办。”

    盛宣怀首设中国通商银行,

    《民国元年世界年鉴·经济类》:“中国通商银行,为盛宣怀等发起。资本五百万两,创始于光绪二十四年,为股分有限公司之组织,是普通商业银行性质。”

    嗣由政府设立户部银行[2]及交通银行。

    《中国泉币沿革》:“光绪三十年正月,财政处户部奏由部试办银行。二月,又奏定试办银行章程三十二条。三十一年七月,始奏明在京师、天津、上海等处先行开设,是为户部银行。三十四年正月,度支部奏改户部银行为大清银行,并定则例二十四条。宣统三年,革命军起,上海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。民国元年,各处均改为中国银行。二年四月十五日,公布《中国银行则例》三十条。”“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,邮传部奏设交通银行,定章程三十八条。民国三年三月,公布《交通银行则例》二十三条。”

    《光绪政要》光绪三十三年《邮传部奏拟设交通银行绾合轮路电邮四政收回利权折》:“拟由臣部设一银行,官商合办,股本银五百万两,招募商股六成,由臣部认股四成,名曰交通银行,将轮路电邮各局存款,改由该行经理。就臣部各项借款,合而统计,以握其经画之权,一切经营,悉照各国普通商业银行办法。”

    《世界年鉴》:“中国银行,由中华民国政府设立,资本五千万两,总行在北京,各省均有分行。”“凡政府发行之期票、汇票及公债票等,皆可贴现及抵押借款,具中央银行性质。”“交通银行,资本五百万两,分为五万股。内百万两,由招商局、电报局及盛氏所承买,余招诸各地商人,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。总行在北京,其汉口、天津、上海、南京、香港、广东、芝罘、新加坡、卑南等处,均有分行。其内部组织,分为放款、存款、汇兑三课,系仿西制,具殖业银行之性质。”

    民国以来,银行猥多,中央及地方政府所设之银行,固为全国经济之枢纽,商民合资开设者,亦竞进而与官立银行争利,于是全国经济,又集中于银行或类似银行之银号钱局之类。

    《第三次农商统计表》:“银行类,民国三年,全国银行总数凡五十九家,资本金总额五六七一七二○六元,各户存款额共三四一○二八四一元,纸币发行额共一五八三一四六六元。”

    民国十一年银行年鉴简表

    (续表)

    (续表)

    于此有一连带之事,不可不并述者,即外人在华所设之银行是也。吾国未设银行之先,西商已在各商埠设立银行,经营中外汇兑兼存款放款之业,其力实足操纵吾国金融。

    《世界年鉴》:“通商以来,各埠外国银行之设立,日多一日,以补助其母国商人,攫夺远东商权。外商之能操纵金融者,惟银行是赖,且其资本金及公积金之雄厚,迥非我国银行所及。又能发行纸币,吸收我国现金,故一举手间,社会金融已隐在外人掌握。”“外国银行之在我国者,计十有三家:(一)麦加利银行[3]、(二)花旗银行[4]、(三)英国宝信银行[5]、(四)汇丰银行[6]、(五)中华汇理银行[7]、(六)义丰银行[8]、(七)德华银行[9]、(八)华比银行[10]、(九)东方汇理银行[11]、(十)有利银行[12]、(十一)荷兰银行[13]、(十二)华俄道胜银行[14]、(十三)横滨正金银行。”

    而清季贪墨官吏,惧以赃私获罪者,多存储于外国银行,辛亥以来尤甚。欧战之时,各国经济困难,其银行或倒闭,或停付,清之亲贵大僚,损失至巨。而近年之军阀,仍多以其盗取之金钱,辇致外国银行,外人乃取而贷之吾国政府,盘剥重利,干我主权,要我抵品,是至可痛之事也。民国元年,英、美、法、德四国组织银行团,专营借款,嗣又加入俄、日二国,而美国寻即退出。欧战时,银行团解散,至欧战既终,又组织新银行团以谋我,而共同管理财政之声,日有所闻。

    《借款团历史及改组新银行团经过》(《东方杂志》第十七卷第七号):“借款团新名,在中国始见于1912年,为英、美、法、德所成立。第一次成立,为借给新中华民国建立共和之行政,及发展经济一切用途之经费。本借款,借款团有监督权,担保品为盐税。”“1913年,俄、日两国始新加入借款团,是年三月,美国退出借款团。”“1913年7月,英国提议,以后借款团不借给中国经济借款,只供给政治借款。”“1914年因大战,借款团机关解散。”“1918年6月,美国首发起组织新借款团,集英、法、日、美四国为团员,美国合三十一家银行,共派一财政家,赴中国专门调查。”“1919年5月12日,协商国各重要银行代表,在巴黎开一大会,拟定组织新借款团草案:(一)新团员为英、法、美、日四强国,借款团为借给中国必需借款;(二)新借款团,非徒供给中国政治借款,亦当供给经济借款;(三)新团员各国,因从前借款在中国所得之特权与优先权,当各放置于新借款团,或统还中国。”

    而吾国之业银行者,初不以保护国权为意,发行纸币,既极纷歧,经理借款,尤多弊窦。甚至以储蓄之款,为帝制之用;举赢余之利,供政党之事。其以纸币之兑换,价格之涨落,因之获利巨万者,更不足论矣。

    近数十年,物价日益腾贵,生计日益困难,推其原因,则货币之淆杂滥伪及价值低落,实为主因之一。观民国二年泉币司之调查,各省银铜货币之庞杂,已可概见。

    《中国泉币沿革》:“现行银铜币统计:据民国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泉币司所制之调查表,计天津、广东、武昌、四川、江南、奉天、云南、湖南、河南、福建、吉林、江苏、清江、安徽、山东、江西、浙江十七处银铜元局厂,自开办以来,截至是年报告之时为止[15],其枚数及折合元数[16],分列表如下。

    如表总计,合银元789 971 301.333,约言之可称79 000万元。其中一元银主币约占20 600万余,五角以下银辅币约占28 600万余[17],铜辅币约占21 700万余[18]。银铜辅币合计约50 300万余,与一元主币之数相较,大约主币居一而辅币几居三。统计局厂十七处,惟津、粤、鄂、川、宁、奉、滇、吉八厂,银铜币并铸,其余湘、豫、闽、苏、皖、鲁、赣、浙、清江九厂,均只铸铜币。现在只留津、粤、鄂、川、宁、奉、滇、湘八厂,余均停撤。”

    清季及民国初年,均拟整顿钱币,颁行条例,皆不果行。

    《中国泉币沿革》:“宣统二年四月十六日,度支部奏厘定币制,酌拟则例,同日明谕内外大臣,遵照则例,切实奉行。”“民国三年二月八日,颁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。三月八日,特设币制局,监督进行,议借外债,克期办理。秋间欧战忽起,借款无望,年杪总裁辞职,撤局。”

    近年币制日益紊乱,发行兑换券之银行,既日出不穷,已经停铸之铜元局,又重行开铸,虽经人民之呼吁,而在位者竟无术以剂其敝焉。

    《全国银行公会建议案》(《东方杂志》第十八卷第三号):“改革币制之条陈,裒然成帙,然民国币制破坏扰乱,甚于前清。即就兑换券一端言之,民国四年十月,政府曾拟订取缔条例,凡已经发行纸币之银钱行号,有特别规定者,于营业年限后,应即全数收回;无特别规定者,由财政部酌定期限,陆续收回;未发行者,概不得发行。乃三年来,凡称中外合办银行,无不特许发行纸币,即一二与政府当局有关系之银行,亦享此特权,致令市面纸币驳杂,商民疑惧……流弊所至,必至相率滥发,扰乱金融。一旦有停兑之事,全国将蒙其殃……至于停铸铜元,中国商民之吁请,外国商会之要求,至再至三,政府已允饬令各厂一律停铸。乃昨年以来,因筹款无法,向外商赊购生铜,密令南京、武昌等厂铸铜元,变售银元,以铸余利充行政经费。于是各省效尤,纷纷加铸。安庆、开封已奉部令裁撤之铜元局,均已开铸铜元。近闻天津总厂,至有以全厂押借外款,专铸铜元,并发行铜元券之说……图目前之少利,坏国家之大法,势必至以整理弊制之权,授之外人而后已。”

    清代国用,岁不过数千万两。

    《清财政考略》:“顺治七年以前,每岁入数14 859 000余两,出数15 734 000余两。”“康熙六十年,地丁银2 800余万两,盐课银370万两,关税杂税300万有奇,米麦690万担各有奇。”“雍正元年,岁入计共4 000余万。”“乾隆五十六年,各省实征岁入银4 359万,岁出3 177万,而漕粮兵粮不与。”“嘉庆十七年,岁入银4 013万有奇,岁出银3 510有奇。”“道光二十二年,岁入地丁盐课关税共银3 714万,岁出3 150余万。”“同治末年,岁入6 000余万,岁出在7 000万上下。”

    宣统之末,增至三亿数千万元。

    《宣统四年岁入岁出预算表》:“岁入总计银350 859 982元”,“岁出总计银356 361 607元”,“出入相抵,共亏银5 501 625元”。

    至民国八年,增至五亿元。

    《民国八年岁入岁出预算表》:“岁入总计490 419 786元”,“岁出总计495 762 888元。”

    其支出之最巨者,厥惟军费,以光绪甲午以前额军饷干及勇饷之数,较之民国海陆军费之数,真有天壤之别。

    光绪会计表 出项总表

    民国元年及八年军费表

    盖民国一年中所用于陆海军之费,可以供同、光以前政府全部之经费三四倍而有余。即比之宣统末年之国用,亦已占其三分之二,而其他独立省份所用之军费,尚不在北京政府预算之内,此岂国民所能担负乎!

    国用增加,则恃内外债以救目前之急,而外资遂源源输入,一方则患其贫,一方则见其富。债款集中,而使用此债款者,任意挥霍,奢侈无艺。畸形之发达,乃以此十数年中为骤。居必洋房,行必汽车,赌博冶游,日支千万无吝色,问其来源,皆国债也。前清国债,自庚子赔款外,仅以中日战役之后所借七次外债为最巨[19]。

    《民国行政统计汇报》:“甲午以后,连借外债七次,统计债额银1 000万两。法金4万佛郎,英金3 700万镑。”

    其清末币制借款,仅付四十万镑,余未及交而革命事起。

    《国债辑要》:“1911年一千万镑之大借款,两方交涉,正在困难之中,忽辛亥之乱起,四国银行团仅交付四十万镑之前付金,其余均一时终止。”

    民国以来,政纲瓦解,中央政府不能节制地方,举凡到期之外债,急需之军费政费,举恃外债以应之。于是逐年以债累债,积至十二万万有奇。(民国十一年财政部公布外债数,有抵押品者,约共102 900余万元;无抵押品者,约20 040万元,合计约122 940余万元。)而各省单独所负之债及交通部之债额,尚不在内。

    《国债辑要》:“铁道外资总额,合计30 989 000镑。”

    此民国政府所以为世所诟病也。清季尝募昭信股票及爱国公债,是为内债之滥觞。

    《民国行政统计汇报》:“我国内债,滥觞于前清光绪甲午年昭信股票之发行,定额10 000万两,年息五厘,二十年还清。然其时人民鲜知运用公债之利,当道办理多未得法,以致购买无人,率归失败。辛亥事起,清政府复发行爱国公债,定额3 000万元,年息六厘,通共收数不满1 200万元。”

    民国以来,以外债之不能应手,累年发行国内公债,积至民国十一年,凡欠内债四亿五千万有奇。(民国十一年财政部公布内债数,有抵押品者,约共20 840余万元;无抵押品者,约24 900余万元,合计约45 740余万元。)论者谓国民之实力即此可觇。然以人民有限之财,供当局无厌之欲,要亦所谓“取之尽锱铢,用之如泥沙”耳。

    《全国银行公会建议案》:“民国发行内债,计元年公债12 000余万元,三年公债2 400万元,四年公债2 400万元,五年公债1 500余万元,七年长短期公债70余万元,八年公债1 900余万元,八厘军需公债570余万元。整理金融公债,截至最近止,已发行4 700余万元,共计票面30 000万余元。其间市价高低不一,以目下市价计之,约计现洋20 000万元左右,此皆募自民间者……年来变乱相乘,公私交困,而能吸收内债如此之巨,孰谓吾国民无实力乎。”

    经济之变迁,全视人口与物质之关系。清代人口,虽无精确之统计,然当道光中已达四百兆之数。太平军之后,人口锐减。同、光以来,生息又复其故。稽其约数,最近之人口,殆不下四亿三千余万。而近人之欲望与需要,远轶于前数十年,供求不相应,则时时现恐慌之状。道德之堕落因之,思想之激烈因之,是亦自然之趋势也。

    近数十年人口约数表

    [20][21]

    人口增加,而土地初未增拓,则生计自然日形困难。以民国五年农商部统计表观之,全国农田园圃凡十五万万余亩,以四百兆人分之,一人不足四亩,即以所列荒田合计,亦不过人得五亩,而常年灾歉之地,又占三分之一强,此所以常悬民食不足之问题也。

    《民国五年农商部统计表》:“各省田圃面积,1 578 347 925亩。荒地面积,578 867 296亩。灾歉田地面积,653 475 445亩。”

    吾国北方人民多食豆麦杂粮,南方人民则全食米,米价腾贵,则百物之价值随之而长。各地米价虽不一致,以上海近年米价腾贵推之,即可得其梗概。

    《民食问题》(《东方杂志》第十七卷第十五号):“上海米价,在欧战以前,每担约五元。到去年十二月[22]已经涨到七元二角;今年四五月间,到了八元五角;六月初间,到了十一元;二十日后,居然涨到了十六七元。”

    吾国号称农业立国,然每年尚须购入食米数百万担或数十万担。列食米出入口表如后。

    民国元年至八年食米出入口统计表

    故遇大荒,或邻国荒歉,需购吾米之时,则食料不敷分配,而贫民有因以断炊者矣。

    近年世界各国,因经济之变迁,而致工人罢工者,所在皆是。吾国受其影响,以及国内经济之变迁,亦时有罢工之举,而劳工问题遂为社会最重要之一事。虽都会及商埠与内地情形迥殊,不可一概而论,然牵联钩贯,各地之工价随时增长,亦如潮流之澎渤。试就清末汉口工厂之工价与近年广州劳工之工价相较,即知其增长之趋势矣:

    《汉口》[23]:

    武昌织布厂工2 000人,工钱分上、中、下三等:上等一日一人200文,中等150文,下等100文。执业之时间,午前自六时至十二时,午后自一时至六时,夜晚七时至十一时……纺纱局职工一千五六百人,工钱分三等:上等400文,中等300文,下等100文以上。执业之时间,午前六时至十二时,午后一时至六时,目下虽不为夜业,若有夜业时,则给以一日分之工钱……官丝局职工470人,皆系女工,工钱上等180文,中等120文,下等90文。执业时间,午前自六时半至十一时半,正午自十二时至六时半……第一工场职工453人,男工一日最高15仙,最低7仙;女工最高13仙,最低6仙。执业时间,每日午前七时至午后六时……汉阳铁政局职工,男工400余人,女工1 000人以上。炉子房男工,月薪6元,押板房6元,脱板房4元,上药房6元,轧刀房6元,装盒房女工每日5仙,抽斗业5仙,成包房7仙。

    《广州劳工状况调查表》[24](郑筹伯):

    织布工厂内漂纱及上机用男工,月薪十余元。织布则多女工,每织布一丈,得工值5分,每日约得2——3角。织毛巾者多女工,每织一打,得工值3角,日可获4——5角。机器工人月薪可得20——30元。造木船工人月薪不过7——8元,造汽船者恒至20——30元。电灯工人,分修路线与厂内司机二种。厂内司机者,月薪数十元,工作时间分日夜班;每班约八时至十时;修理路线者,月薪仅8——10元耳。建筑工人,分泥水、造木两种,所业虽各不同,而工作必须互相联络。工值从前每日3角,近日已涨至7角。店主得1角,工人得6角。工作时间,如每日由六时开工,则至九时必休息一时或二时,至十一时后开工,至一时又必暂停,下午五时,则一日之工作完矣。人力车夫,日夜二人交替,合租一车。如遇旺时,日夜可得1元8角余,除车租外,实得一元二三角。二人均分,每人得6——7角。

    国内之地,不足以养其人,则必求食于国外。华人之移殖海外者,远起宋元,至明代而渐盛。清代严海禁,而冒禁出洋者殊夥,大抵皆闽、广人也。清季华工之出洋者益多,往往受外人之排斥,而政府初不保护之,任其自为谋。

    《中国五十年来之外交》:“同治十二年,古巴之夏湾拿(Havana)有虐待华工事,政府与日斯巴尼亚交涉,至光绪三年始议结。废同治三年招工之约,听华侨之自为谋。”“光绪六年《中美续约》,中国承认美国得有限定在美华工人数及华工居美年数之权。”“是后十余年,美国对于华工之取缔,逐渐加严。而欧工之中之爱尔兰人,仇视华工亦日以加厉。中国既承认美国之有权限制,则惟有听其所为而已。”“二十年,驻美公使杨儒与之订《中美保工条约》,中国允自禁华工之前往。”“从此,在美华工有减无增。”

    间思吸取华侨之金钱,则派员一巡视,而名为爱护侨民,

    《光绪政要》:“光绪三十四年,命农工商部右侍郎杨士琦,考察南洋华侨商业情形,历经美属之飞猎滨,法属之西贡,暹罗之曼谷和属爪哇之巴达维亚、三宝垄、泗水、日惹梭罗及附近苏门答腊之汶岛,英属之新加坡、槟榔屿,及附近之大小霹雳等埠。”

    而于外人之苛待,固无术以抵之。

    《中国五十年来之外交》:“英荷所属之马来半岛及东印度群岛,华商颇占势力,而侨民之数亦特多。英属各大埠,我国早设置领事,而荷兰属地则否,华侨深以为苦。光绪三十年以后,荷人对于华侨更设种种之苛例,侨民大窘,屡告急于政府。宣统三年,始设立领事条约。”

    论者谓吾国通商口岸输入恒超过输出,而其所恃以抵补者,在海外工商能以其工资及商业所得,输入祖国,然其数虽不能确定,大致亦甚微也。

    吾国之对外贸易总额,年有增加,自表面观之,亦可谓为经济之进步。

    《东方杂志》第二十卷第三号《三十年来之经济进展观》:“国际贸易之有统计,始于光绪三年之海关册。全国进出口总数,自光绪三年以至十三年,均在20 000万两以内,其后历年增加。光绪三十四年增至60 000万两左右,宣统年间增至80 000万两左右,民国五年增至90 000万两左右,迨及民国十年,则历年增进,竟达于150 000万两。”“在光绪十九年间,全国贸易进出口总数,共为27 000千余万两。今则十年度,上海一埠之贸易总额数,已有63 000千余万两之巨,殆两倍于当年之全国总数。苟就贸易统计以观察之,则三十年来国际贸易之趋势,固不能谓为无进展也。”

    然自通商以来,仅有光绪二年,出口之数超过入口,余均有绌无赢。

    《四十年来中国贸易统计》:“输出超过输入,仅最初光绪二年,计赢1 000余万两。自光绪三年起,无岁不绌。光绪六年,绌数最少,为140万余两。民国九年,绌数最多,为22 061万余两。民国三年,欧战发生,各国军事倥偬,无暇扩张商业,我国正宜利用时机,大兴实业,发展对外贸易,以求输出之增加。乃当民国四年欧战正烈之时,虽输入顿减,尚绌至3 561万余两之巨。”“此四十五年中共绌2 921 997 339两。除光绪二年,赢10 580 938两,实绌2 911 416 461两,平均每年约绌6 470万两。”

    故吾谓吸收散殊之各点,集中于新辟之地,新兴之业,与外人相竞争,而卒之仍为外人所操纵也。

    * * *

    [1] 按此书有宣统二年经济学会编译本,改名《中国经济全书》。

    [2] 后改为大清银行,民国元年改为中国银行。

    [3] 1853年立。

    [4] 1901年立。

    [5] 1902年立。

    [6] 1867年立。

    [7] 1891年立。

    [8] 未详。

    [9] 欧战中停办。

    [10] 1903年立。

    [11] 1875年立。

    [12] 1892年立。

    [13] 1844年立。

    [14] 1896年立,欧战中停办。

    [15] 除川厂所铸藏元不计。

    [16] 折合元数,以十角或千文合一元。

    [17] 二角者约占24 600余万。

    [18] 十文者实占28 500余万。

    [19] 同、光间借款,在甲午前后陆续还清。

    [20] 以上均据民国元年《世界年鉴》。

    [21] 以上据海关册。

    [22] 民国八年。

    [23] 日本水野幸吉著,光绪三十四年刘鸿枢译。

    [24] 《东方杂志》第十八卷第七号。